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XXX、XXX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对其与河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或应予解除以及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争议较大。三方当事人是否按约定履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是否存在违约、是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损失应如何确定、数额多少?重审时应对上述相关事实进一步核实并依据合同约定,依法裁判。另外,二审中上诉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调取其贷款审批及崔冬运贷款抵押的相关材料,并书面申请追加本案争议房产的抵押权人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重审时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处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通过石玉宏律师据研究分析案件后使当事人得到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