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某杂志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5民初8182号民事判决,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X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再无争议”为由驳回诉请,属于任意扩大的理解,实际应只限于调解案件的范围,实属认定事实不清。石玉宏律师透彻分析案件后,提出我方杂志社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杂志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养老保险费用和医疗保险费。XXX于2014年1月离开某杂志社后自行创业,并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直到退休,期间未再向杂志社提供过劳动,双方处于“两不找”状态,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杂志社无需再为庞国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XXX要求某杂志社赔偿其垫付的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11968元、医疗保险费4620元,理据不足,一审法院未予支持XXX的相应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