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张X、包X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辽铁路运输法院(2018)内7104民初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张X、包X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通辽铁路运输法院(2018)内7104民初3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通辽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受理。事实与理由: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款中“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补充性、释明性规定,而非确定性规定。其具有选择性的含义,给予法院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因而并未排除事故发生地的管辖权。通辽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保险合同事故发生地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理应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是特殊地域管辖,其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范围仅能包括其项下内容,不能扩大解释为涵盖本条第一款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项下规定。因此,上诉人主张保险合同事故发生地所在地法院可作为本案人身保险合同管辖法院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张X、包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