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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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XX公司与通辽市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黄杏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泸州XX公司诉被告通辽市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泸州XX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XX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泸州XX公司负担。

执业经验:黄杏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独特,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待人以诚,立世以信,获得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通辽
  • 执业单位: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0520********9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