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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黄杏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泸州XX公司诉被告通辽市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泸州XX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XX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XX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泸州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