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波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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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商家卖错的东西能否要回?

发布者:熊波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经销代理 |3784人看过

问:我是一家空调经销部经理。最近,顾客马某到我部购买窗式空调一台,当时没有现货,售货员就开出提货单,让马某自己直接到仓库提贷。由于仓库保管员疏忽,错将分体空调发货给了马某,差价近千元。事后,我们找到马某,但马某既不肯换回又不肯补齐价款。请问,对卖错的东西是否有权收回?

答:对卖错的东西商家有权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谓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作出了明确解释,该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经销部与顾客马某形成的是购买窗式空调的合意,且马某支付的是窗式的货款,同时提货单也注明是窗式空调,但由于仓库保管员的疏忽,将分体空调错认成窗式空调发货,显然属于仓库保管员的重大误解行为。该行为是可以变更或者依法撤销的。因此,有权要求马某调换错发的空调或者补齐价款。若马某固执已见,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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