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波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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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我是否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调包?

发布者:熊波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467人看过

问:我前不久在某商场买了一双名牌真皮凉鞋。商场出具的发票就皮鞋的牌子、产地、型号、规格、价款等作了详细记载。我使用一段时间后,该鞋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经生产厂家检验,该双皮鞋系假冒产品,并出具了检验证明。我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场双倍赔偿皮鞋款,商场却以我将皮鞋“调包”了、故意敲诈为由予以拒绝。请问,消费者在购买假货后索赔时,是否还需证明没有对商品“调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经营者以假充真,是典型的欺诈行为。你向商场提出双倍赔偿购鞋款的请求,完全符合此条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你有商场开具的购鞋发票和关于鞋是假冒产品的证明以及那双引起纠纷的鞋子等证据材料,依照生活常理,消费者一般只能提供这些证据,而且,根据这些事实,可以推定出商场在售鞋给你时以假充真的事实。第2条还规定,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加以证明。既然商场提出你对鞋子“调包”了,那么,你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调包”的,应由商场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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