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波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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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经未成人及其父母同意,能使用童工吗?

发布者:熊波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270人看过

问:我下岗后开了间小饭馆,由于生意好,帮工不够,经农村老家堂北和已辍学的侄女小杏花(14岁)的多次要求,我留杏花在饭馆做小工,每月给她60元零花钱。有人提醒我这样使用童工违法。请问,经未成人及其父母同意,能使用童工吗?

答:虽经未成人及其父母同意而使用童工,也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第4条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使用童工。

依你所述情形,你的堂弟无权同意让小杏花去做童工,而应当尽义务让小杏花继续上学,小杏花“同意”去做小工的意见亦与其年龄的识别能力不相适应,是无效的。你招用小杏花做小工,且每月支付一定零花钱,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即形成了雇佣关系,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非法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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