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宾馆女服务员,准备与宾馆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宾馆表示我每天工作6小时,但没有休息日。我则提出每周要有休息日,好处理一些家务事;但宾馆方强调,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时间比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还少2小时,因此不能再享有休息日。请问,宾馆方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该法第38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这一条款表明,不管用人单位实行每日几小时工作制,都必须依法保证劳动者在一周内至少要有一个连续一天以上的休息时间,即不能剥夺劳动者应享受的公休假,否则就违反劳动法,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
因此,该宾馆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你有权依法享有休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