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弟弟原本与黄某是好朋友。两年前黄某向我弟弟借款1万元做生意,约定1年还清。但1年过后,我弟弟多次向黄某索要借款,黄某总是推三阻四,拒不偿还,气愤之下,我弟弟叫了张某、刘某到黄家索债,并有匕首抵住黄某,叫张某、刘某将黄某屋内的彩电、冰箱、洗衣机、影碟机等强行搬走,价值共1.2万元。离开时,我弟弟对黄某说:“你若想要回这些东西,3天内拿钱来换。”事后黄某向公安局报案,我弟弟等三人以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请问,我弟弟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答:本案从形式上看,你弟弟召集他人,携带凶器,以暴力相威胁,强行搬走黄某的彩电、冰箱等物品的行为,客观上符合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特征。但是,你弟弟在实施这种行为时,是在“拉物抵债”的思想支配下采取的,主观上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否则,即使具备抢劫罪的外在特征,但由于不具备抢劫罪应有的主观故意,仍不构成抢劫罪。由此可见,你弟弟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本案属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激化产生的一个案件,黄某在约定还款期限到达之后,拒不偿还借款,应受到谴责。对于黄某欠债不还的行为,你弟弟本应冷静,通过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来解决,但他却因一时冲动,采取了一种很不适当的方式,虽然这种“拉物抵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仍属于违法行为,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