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2003年6月被某仪表厂聘用,厂里给我安排在厂单身宿舍居住。去年6月,我与女友在厂外另租房居住,但未将此事告诉厂领导,宿舍也未退还。今年6月10日,我下班后骑摩托车离厂回住处时,在国道上被轿车碰撞致伤。共花去医药费4000元。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我负次要责任。经调解轿车司机支付了3000元药费。我认为自己是工伤,为此要求工厂报销另1000元医药费。仪表厂以我违反厂规,未征得其同意在外居住,不属于上下班发生的交通事故,因而不属工伤为由拒绝支付。请问,我的伤究竟是否属工伤?
答:仪表厂为你安排了住宿,你未经工厂同意擅自在外另租房居住,虽违反了工厂的规章制度,但是,工厂制定的管理规定仅仅只能约束职工工伤行为。1996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若如你所讲,你被轿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下班回家的时间内,地点又是在下班的必经路线上,且这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后,你不负主要责任,应属工伤。因此,仪表厂以你违反厂规另在外居住为由认为该起交通事故不属工伤事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