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波霞律师

  • 执业资质:1530120**********

  • 执业机构: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42、啤酒瓶爆炸原因未鉴定,商家就可拒赔吗?

发布者:熊波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2239人看过

问:不久前,我到一朋友家赴宴,在开启啤酒时,啤酒瓶突然爆炸,将我左眼炸伤,我当即被送到县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为此,我找商家索赔。商家认为酒瓶爆炸多半属于厂家质量问题,并以我没有申请鉴定、啤酒瓶爆炸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请问,未作酒瓶爆炸原因鉴定,商家可以拒绝受害消费者的索赔吗?

答:该啤酒商家的做法是错误的,你有权向其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可见,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并不以申请损害原因鉴定为条件,只要消费者基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损害,均有权获得赔偿。至于该啤酒瓶爆炸是厂家责任还是商家责任,对你的索赔权行使并无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本条款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赔偿请求选择权。因此,你作为受害者选择要求啤酒销售者赔偿,该销售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当然,若经鉴定该事故系啤酒瓶质量不合格所致,在啤酒销售者赔偿后,其有权依法向生产厂家追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