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波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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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孩子将手表送人我能否索回?

发布者:熊波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2525人看过

问:近日,我11岁的儿子将一块400余元的手表赠送给了他的好同学。我获知后非常生气,我想将手表要回来。请问,我有权索回这块手表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对此所作的解释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你儿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父母同意,将价值400余元的手表送给同学,此行为已属较重大的民事活动,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是不相适应的。因此,可以认定其行为系《民法通则》所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即该赠与行为无效。
综上,你有权索回那块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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