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间转让股权,股东配偶可否主张撤销?
夫妻离婚纠纷过程中,一方将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另一方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此种情况,该股转协议的效力如何?
某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主体为股东个人,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且不需经过他人同意,若无证据证明转让存在恶意串通或或者显失公平,则不好定性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此种股权转让并不违法,股权协议应合法有效。
本律师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配偶乙方名下的股权,另一方虽就改股权所产生的分红、转让价款等财产性收益享有共有权,但跟《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主体为股东个人,其配偶并不享有该股权的处分权,夫妻共有的对象应当是股权的财产价值而非股权本身,股权转让权能应由股东本人行使,不受他人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