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以第三人股东身份向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被告及怠于主张权利的第三人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股东只有在履行了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监事会之后,遭到拒绝或在上述机构接到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时,方能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但是如果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如公司即将因重大交易遭受损失,或公司商业秘密即将遭到泄露等,此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必履行上述前置程序。
另外,如果公司仅两名股东,切分别担任执行董事及监事,则当其中一人损害公司利益时,另一人可否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呢?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但根据上海市司法实践,此时非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