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参考意见: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结合上述观点,对于当事人以婚前财产婚后购买房屋,该婚前财产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本律师认为:
如果当事人以期婚前财产婚后全额购买房屋,并且房屋并非因为生产、经营之目的而购买,比如存在当事人仅有的一套房屋,一直用于自住等情况,能排除处于经营、投资原因而购买,则该房屋应属当事人还钱财产形态的变化,不改变所有权的归属,且该房屋的自然增值及孳息也应归当事人所有。
如果当事人以婚前财产作为出资作为购买房屋的首付,贷款婚后共同偿还,无论该房屋基于何种原因购买,该房屋的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配偶有权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