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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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区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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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法院将父母为自己婚后部分出资所购买房屋判令贵自己所有时,法院是否支持

作者:张玉玲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327次举报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情形是父母为子女婚后购买房屋支付了部分价款(往往是首付款),以子女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此时,一方父母的出资已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的父母为子女全资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形,不能将所有权判给一方,而是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烦人会非农户,将该出资的首付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字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收款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纠纷、房产纠纷、动拆迁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个人经历:1、承办多起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