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情形是父母为子女婚后购买房屋支付了部分价款(往往是首付款),以子女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此时,一方父母的出资已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的父母为子女全资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形,不能将所有权判给一方,而是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烦人会非农户,将该出资的首付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字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收款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情形是父母为子女婚后购买房屋支付了部分价款(往往是首付款),以子女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此时,一方父母的出资已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的父母为子女全资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形,不能将所有权判给一方,而是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烦人会非农户,将该出资的首付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字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收款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