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规定确立了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但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者谢罗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无法进行调解程序,因此对是否能判决离婚,审判实践中有着不同的意见。
本律师认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最高院民诉法意见也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婚姻法关于调解作为判决离婚的前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如果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缺席判决。故法院可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在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经公告下落不明时,财务缺席判决的诉讼程序。只是因离婚设计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不到庭时查明感情确已破裂存在一定难度,故此种情况作出离婚判决一般风险较大,审判实践中,一般很难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