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预告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注意事项】
1.虽然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起止日期,但是通过合同解释能够确定租赁期限的,不属于租赁期限约定不明。例如,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至2021年上海梅雨季结束时止。虽然每年梅雨季节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不确定,但梅雨季节是一个确定会发生并且能够确定准确日期的事件,因此应当认定为关于租赁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
2.房屋租赁期限约定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应当理解为如果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视为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年。20年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预告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