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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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情形及适用?

作者:张玉玲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2日分类:高院意见浏览:3332次举报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情形及适用?

(2017)最高法民厦终245号:高院意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涉借款及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案件中如原告诉请是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系因借款归还问题发生的争议,应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纠纷、房产纠纷、动拆迁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个人经历:1、承办多起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