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钱某近亲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钱某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钱某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受案后,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钱某,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于2014年9月初至9月17日负责驾驶车辆接送参赌人员构成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钱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9名共犯被告人在兴化市租用水泥船开设赌场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被告人钱某的供述:2014年9月初时,帮助一个叫“兵哥”的人接送过5、6次人,正常都是在荻垛、张郭、戴南、宁盐公路上带人,然后把他们送到宁盐公路王桥北面向东再开个几公里停车,之后等人回头再送回去,每次“兵哥”给自己人民币300到500块钱,前后共计给了2000多块钱。第一次不知道是赌博,后来才知道他们在一条船上赌博。2014年9月15日、9月16日、9月17日三次接送事实无异议。从上述事实来看,被告人钱某只有负责驾驶车辆接送参赌人员,没有组织、指挥、策划赌博,也没有直接参与赌博,在开设赌场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还具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顾某某认罪态度好,被告人钱某社会危害性较小。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钱某的讯问中,被告人钱某就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人钱某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钱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人员的提问,自愿认罪。被告人钱某在归案后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依据《刑法》规定,应当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钱某为残疾人。2009年经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肢体三级伤残,上诉人家境贫困,儿子在外上大学,家庭开支较大,被告人赚钱心急,因不懂法律而走上犯罪道路。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曾经多次对自己行为表示忏悔,现在被告人也愿意表示接受社区矫正,依据《刑法》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钱某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钱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从犯,也有坦白情节,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二审法院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被告人家属也表示愿意缴纳罚金,请求二审法院对被告人钱某改判缓刑。
辩护人: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
崔拥军 律师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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