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谭某于2007年3月1日,到北京市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担任人事部经理,未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09年1月1日,双方才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4月28日,公司给谭某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谭某离开公司。 谭某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09年6月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 1、公司支付谭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8262元; 2、公司支付谭某经济补偿金20000元; 3、公司支付谭某代通金一个月工资8000元; 4、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补偿金22069元。 仲裁裁决后,北京市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理由如下: 1、谭某作为公司人事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取走了在人事部保存的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2、公司曾经发电子邮件安排人事部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3、对谭某工龄超过十年有异议。 所以,公司不同意支付谭某双倍工资和年休假补偿金。 被告谭某代理律师张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电子邮件仅是一次工作安排,究竟是否执行,不得而知; 2、不能主观臆断:人事部经理就一定取走了自己的劳动合同; 3、作为部门经理的劳动合同一般是由公司经理与其签订的,应该由经理保管; 4、依据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公司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凭主观猜想。 该公司在这次诉讼中为自己的失误和违法行为付出十万多的代价,是一个不小的教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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