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事发地点:海淀区后厂村路口
事发时间:2008年9月25日
肇事司机:郝某某
受害人:段某某
车主:北京某某公司
雇主:邹某某
肇事车辆致受害人腿部受伤,自行车受损。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大队清河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车辆负全责,受害人无责。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二附属医院诊断,受害人胫骨开放性骨折,术后住院36天,后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起初,受害人自己同司机交涉,司机很快就手机停机,经查,司机不是本地人,具体住址也不详,后同邹某某交涉,对方态度非常消极,一直拖延,后来干脆拒绝赔偿。
后来,受害人段某某找到张刚律师,签订了代理协议。
张律师了解案情后,发现该案的复杂性在于,和车辆有关的主体有四个:车主是北京某某公司,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是雇主邹某某,司机是郝某某,保险公司是安邦公司北京分公司。
究竟列谁为被告才能顺利获得赔偿?
经了解,司机与郝某某是雇佣关系,郝某某从北京某某公司购买了该肇事车辆,但未过户,车辆投了强险。
张律师经过同上述四个主体联系交涉后,获得了重要信息,决定将保险公司和车主列为被告。并确定了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辅助用品费、残疾补偿金、精神抚慰金和自行车损失,共计120370元。
在律师帮助当事人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后,向海淀法院起诉,并顺利立案,经过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损失116712.89元,诉讼费全部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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