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根据该条规定,协议离婚的至少需要两次到民政局,第一次到民政局提交符合规定的资料,然后需等待30天,如果30天后双方仍然坚持离婚的,应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再一次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证,这才算把婚离成了。这里注意一下有两个30天的规定,如果在这两个30天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想离婚的,那么协议离婚也就不成立了。
然而根据目前的《婚姻法》规定,双方协议离婚的,只需要带上符合规定的证件资料并签订离婚协议即可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当场领取离婚证,那么《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是不是真的会使离婚变的更困难呢?
实际上并没有,首先我们可以看到,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针对协议离婚的情形而设定,对诉讼离婚没有任何影响。或者换句话说,离婚冷静期只是针对协议离婚中“冲动离婚”而设定的,因为对于理智想离婚的双方,并不会受上面规定的两个30天的影响,可能稍微麻烦一点的,就是需要跑两次民政局,多浪费一点时间,但是对其离婚并不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而冲动离婚的情形下,很多夫妻双方仅是因为一时之气就离婚,并非感情已经破裂,可能离婚过后就后悔了,因此不利于家庭稳定,社会稳定,所以《民法典》的此条规定更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社会的稳定。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并不会实质性的增加离婚的难度,况且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离婚,不想两次跑民政局,或者不想等待离婚冷静期,也可以不去民政局,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双方意愿情况出具调解书,很多法院都是可以当场调解并出具调解书或者短时间内出具调解书的,当然如果夫妻双方财产较多,法院起诉需要交纳诉讼费,这就需要实际操作中进行权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