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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债务作担保,千万注意以下几点,否则吃大亏

发布者:李菊芳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6日|分类:抵押担保 |697人看过



我们知道担保包括物的担保以及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留置等,而本文主要讲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意思也就是保证,在讲注意事项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保证有那些方式以及如何承担责任。

保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意思就是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只能先让债务人承担责任,在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后,债务人仍然无法清偿债务的,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才承担责任,否则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几种特别的情形下保证人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意思就是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或者连带保证人中任一方承担责任,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那么了解上述两种保证的含义后,我们为他人担保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1. 尽量不要为他人的债务作担保。不要觉得这是废话,很多人碍于情面,或者受债务人承诺,或者为了一点小利益为他人作担保,最后债务人没能力偿还债务,导致自己背负一身重债,被法院拘留、加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甚至影响子女学习、工作等,最终得不偿失。

  2. 如果实在迫不得已要为他人债务作担保的情况下,请选择一般保证。且一定要明确约定保证的方式为一般保证,并对保证的范围,如对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中的那些费用作担保,担保的越少对担保人越有利;对保证期间也得明确约定,保证期间越短对保证人越有利。

    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现行《担保法》规定那就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虽然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一般保证,但是建议还是尽量作具体明确的约定,以免发生争议;如果没有约定保证范围或约定不明确的,那么就视为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如果实在迫不得已要为他人债务作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那么请对保证的范围,保证的期间等作明确的约定,以减少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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