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开庭审理的两个交通事故的案子,我是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参与诉讼,而两个案子原被告双方都吵得不可开交。其中一个案子是由于谁垫付医疗费6000元发生争议,肇事者方主张6000元医疗费是其通过现金支付的,而受害者方则主张医疗费6000元是他的侄子帮他支付的,也是通过现金支付,但双方均没有提供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予以佐证。
因为双方均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是己方支付的医疗费,因此法官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肇事者一方,提出若庭后7日内肇事者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医疗费6000元是其支付的,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肇事者方认为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因为受害者也无证据证明6000元的医疗费是其支付的,因此在庭上与受害者一方吵起来,肇事者怪受害者一方长时间不处理该起事故,现在事情都过去几年了,缴费的票据早就不知道在哪里去了,但赌咒发誓说6000元是己方缴纳的。后面法官可能认为只让肇事者方举证确实有些不妥,因此要求受害者一方也要提供支付6000元医疗费的证据。
本案中双方均主张垫付的医疗费是通过现金支付,而普通人身上一般不可能随时准备有6000元的现金,因此双方可以通过当天的取款记录等佐证是己方缴纳的医疗费,当然如果别人身上本来就备有大量现金或者是从家里拿现金缴纳的医疗费,那肇事方、受害者可能就无法举出其他证据了。
作为第三方来说,对于谁实际缴纳的6000元医疗费确实很难判断,因为没有充足的证据,但是如若肇事者方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缴纳了这6000元医疗费,法院很可能是让其承担不利的后果。
实际上不管庭上怎么吵,怎么骂都没有用,法庭上认的是证据,赌咒发誓等没有任何作用,所以建议,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若垫付医疗费或者其他费用的,要么拿好医院的缴费票据,要么让受害者出具收条,收条上备注好收钱的原因及金额,且能通过转账支付的尽量使用转账支付,不要使用现金支付,因为转账支付在证据上多一重保障,在其他证据均丢失的情况下,转账记录不会丢失,因此还可以使用转账凭证来佐证付款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