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菊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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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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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欺诈签订合同,李菊芳律师代理起诉撤销合同并追回损失

发布者:李菊芳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9日|分类:综合咨询 |10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个合伙合同纠纷案件,成都某某公司在西安某某公司处承包了一项劳务工程,由于资金不足,找到李某某及佘某某合伙做工程,约定李某某和佘某某出资200万元,享有项目70%的利润,2022年8月28日三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签订协议李某某向成都某某公司转了30万元的合作资金

为了确保合作项目真实可靠,李某某亲自前往西安某某公司处了解合作项目的情况,了解后发现由于成都某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西安某某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西安某某公司已于2022年8月22日向成都某某公司解除了承包合同,西安某某公司同时向李某某、佘某某提供了其与成都某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与解除合同的通知。李某某知晓被成都某某公司欺骗后,多次要求退还其支付的30万元,但该公司找各种理由不退还。2023年3月,本律师代理李某某以成都某某公司为被告,佘某某,西安某某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撤销或者解除成都某某公司、李某某、佘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并要求成都某某公司退还李某某支付的30万元。

被告成都某某公司未参与庭审也未进行答辩。

第三人佘某某书面答辩:成都某某公司在明知项目合同已解除的情况下,隐瞒相关事实,仍与李某某、佘某某订立合作协议,已经构成欺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佘某某同意案涉合作协议解除。

第三人西安某某公司未参与庭审也未进行答辩。

一审判决:

1、撤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成都某某公司、第三人佘某某 2022 年 8 月28日订立的《合作协议》;

2、被告成都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返还款项 30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 3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65%的标准,自2023年3月21 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

3、被告成都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保全保险费1000 元;

4、驳回原告李加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1、关于是否应撤销或解除成都某某公司与李某某、佘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

  成都某某公司在西安某某公司已经向其发出解约通知,与其解除案涉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其隐瞒该影响缔约的重大事实,使李某某、佘某某基于错误认识,违背真实意愿与其订立案涉项目合作协议,并收取李加成 30 万元合同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以及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当应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成都某某公司已构成欺诈,李某某在法定除斥期间内向法院提起合同撤销权之诉,并诉请返还已付款项和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解除合同的预备性诉讼请求,由于为首位诉请的撤销合同已经获得支持,因此解除合同的备位诉请法院不用再审理。

2、关于诉讼保全保险费是否应当由成都某某公司承担?

  虽然本案中李某某与成都某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并未约定诉讼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但导致案涉合同撤销的过错均在成都某某公司,成都某某公司经多次催收,至今拒绝退款,李某某不得不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并以财产保全方式加持执行,因此支出的保全保险费均由成都某某公司的过错行为引发,且两者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诉讼保全保险费理应由成都某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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