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菊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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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信用卡欠款纠纷案件中,信用卡使用人可以不承担违约金

发布者:李菊芳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3日|分类:综合咨询 |10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5日,唐某某向工商银行泸州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贷款业务,当日,原告工商银行泸州分行为唐某某办理并开通牡丹信用卡业务(信用卡主卡卡号为62×××38;副卡卡号为46×××32),唐某某领取了原告工商银行泸州分行发放的前述牡丹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由于唐某某未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向原告工商银行泸州分行归还透支款及利息等费用,2020年7月,工商银行泸州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某某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61751.41元、利息(包含复利)103068.41元;违约金8500元,以上共计273319.82元。

   唐某某及其代理人李菊芳辩称:1、唐某某逾期是因为工商银行擅自冻结唐某某信用卡,并要求唐某某一次性还清信用卡欠款本金及利息导致,并非唐某某故意不归还,唐某某多次要求解除信用卡冻结,并进行分期还款,但均遭到银行拒绝,因此唐某某不应承担逾期利息、复利等费用;2、即使法院支持利息,工商银行主张的逾期利息及复利等之和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年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当得到支持;3、工商银行主张的违约金8500元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唐某某信用卡系2015年办理,当时并无任何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工商银行主张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

一审判决:

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工商银行泸州分行信用卡本金161751.41元,并支付原告工商银行泸州分行截止至2020年11月24日前的利息103068.41元,支付截止2020年6月10日止的违约金8500元,共计273319.82元;自2020年11月25日后的利息,由被告唐某某按合同约定计算并支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提起上诉:

唐某某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支持工商银行泸州分行主张的逾期利息10万余元以及违约金8500元,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工商银行违约在先,法院不应支持其提出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单凭工商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即认定唐某某在持卡期间涉嫌信用卡套现,并降低唐某某信用额度的事实无依据,事实上,唐某某的信用卡是在合法使用期间,由于存在几笔大额消费后,即被工商银行冻结导致无法使用,工商银行违约在先,唐某某多次联系工商银行要求解除冻结并提出分期还款,但工商银行不予理睬,也不同意分期还款;

其次,唐某某信用卡是在2015年办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工商银行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与唐某某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而是单方强制收取,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应当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工商银行泸州分行信用卡本金161751.41元,并支付工商银行泸州分行截止至2020年11月24日前的利息103068.41元,自2020年11月25日后的利息,由唐某某按合同约定计算并支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案例评析:

唐某某签字确认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牡丹信用卡章程》中并未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因此,本案中工商银行泸州分行主张收取违约金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唐隆滢已达成收取违约金的约定,但工商银行泸州分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就违约金收取协商一致

本案所涉违约金属于新增的收费项目,并非滞纳金的延续和演变,若银行可以凭借单方约定并做扩大解释,在未经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随意新增收费项目,无疑变相加重了持卡人的还款责任,有违公平原公平原则,也有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商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的本意,故二审法院支持唐某某不承担违约金的上诉请求。

关于唐某某主张的工商银行擅自冻结信用卡导致其逾期还款的行为,由于唐某某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未采纳。

提醒:

在信用卡欠款纠纷中,透支利息、复利等是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银行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计算(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此即使利息之和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最高利率,法院也会支持;

若当事人信用卡是在2017年1月1日前办理,由于未归还信用卡欠款,银行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主张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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