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菊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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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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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民间借贷,出借人无法举证证明提供了借款,或者对如何提供借款陈述矛盾的,法院将驳回诉讼请求

发布者:李菊芳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161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郭某某于2022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熊某某、淦某某归还借款420万元及利息100余万元,原告在诉状中称420万元的借款是委托案外人陈某某(郭某某的前女婿)向熊某某、淦某某指定的他人进行转款,具体为2014619日陈某某向贵阳某某建筑公司转账的140万元、2014711 日陈某某向核工业某某建设公司转账的180万元、2014711日陈某某向钟转账180万元中的100万元,后法院依法追加陈某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淦某某委托了我所代理本案。

法庭审理:

开庭时,郭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一份借条,借条注明熊某某、淦某某因做工程向郭某某借款420万元,工程完工后还本、付息、分红,并提供了陈某某向贵阳某某建筑公司核工业某某建设公司某的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履行借款420万元的义务。

我代表淦某某答辩,淦某某在借条上签字是事实,但是出具借条后,郭某某并没有实际向淦某某、熊某某提供借款,郭某某主张委托陈某某支付借款以及熊某某、淦某某委托他人接收借款均无依据,而转账的陈某某与淦某某、熊某某具有投资合作关系,即使陈某某与淦某某、熊某某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也是基于投资关系产生,并不是郭某某的借款,同时提供证据证明,陈某某向贵阳某某建筑公司转账140、向核工业某某建设公司转账180万均已退回陈某某银行账户,郭某某主张的借款根本不存在。

   看到我方提供的证据后,郭某某代理人及第三人陈某某又改口称其在起诉状中主张的420万元借款的款项构成是拼凑出来,并变更主张称其借款系第三人某某因工程项目支出的1320万元中的420,不能具体区分是转账中的那几笔,其余900万是陈某某与淦某某、熊某某合作工程的投资款

由此我方再次抗辩,郭某某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前后陈述矛盾,并且已经违反了自认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由以下两种情形的可以撤销自认,第一,撤销自认得到对方当事人认可;第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因此原告撤销自认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应准许其撤销自认;同时我方又提供了第三人陈某某自己书写的材料,材料中陈某某自认与淦某某、熊某某合作工程投资了1320万元,且投资款已经收回900万元,还剩余420万元还没有收回。该份证据证明1320万是属于陈某某的投资款,不存在郭某某的借款,且郭某某、陈某某主张1320万元中不能区分那几笔是郭某某的借款,那么收回的900万元中,当然也不能直接认定全部是陈某某的投资款,而不是郭某某的借款,且陈某某原系郭某某的女婿,双方之间存在重大的利害关系,陈某某在庭上作有利于郭某某的陈述法院不应当采信。

因此,郭某某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向淦某某、熊某某提供了借款420万元,法院应当驳回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最终结果:原告撤回起诉。

     庭审结束后,原告的代理人告知法院,郭某某早在开庭前就已经死亡,后法院追加了郭某某的继承人参与诉讼,最终郭某某的继承人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虽不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原告的继承人也明白本案极可能会败诉,因此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我方赢得本案的胜利。

   在此也提醒大家,借款不管大小,最好是通过出借人的账户转至借款的账户,尽量不要委托他人代为转账,更不要根据借款人的口头指定而将借款转到第三方的账户上,如果要将借款转入第三人账户的,一定要让借款人出具书面的指定收款账户的文件并签字按手印,以免发生纠纷时,因证据问题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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