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菊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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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业主拒付工程进度款要求赔偿损失8万余元能得支持吗

发布者:李菊芳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6日|分类:综合咨询 |92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原告张某某配偶武某某(甲方)与某某设计中心(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某某设计中心对张某某、武某某名下的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工程造价为188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工程10%的定金即18800元,第一次工程进场前三天支付总工程款的50%,即94000元,第二次木工进场支付总工程款的35%,即65800元,第三次工程验收合格三日内支付剩余5%工程款,即9400元,如果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施工方有停止施工的权利。该合同签订后,武某某与某某设计中心经营者沈某某共同签订了工艺清单表,确定了案涉房屋的装修范围及装修工艺等内容。而后,原告张某某向某某设计中心支付了定金、装修进度款共计5万元,因武某某未按施工合同约定补足定金及第一次装修进度款共计112800元,某某设计中心暂停施工。

此后经双方协商,张某某与某某设计中心于2021年重新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款金额、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与之前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一致,此后,张某某又支付了三万元装修进度款,某某设计中心再次组织工人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施工过程中,双方又签订了《增加项目》单,约定增加工程费用共计为16800元。在施工过程中,张某某认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因此要求某某设计服务中心进行整改,并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某某设计中心拒绝整改,后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8万余元。

张某某起诉后,某某设计服务中心委托我所代理该案件,我所对该案进行分析后,建议某某设计中心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张某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增加项目工程费用共计4万余元,某某设计中心同意该建议。庭审中本律师提出某某设计服务中心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也即张某某履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义务在先,某某设计中心的整改义务在后,张某某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某某设计中心有权拒绝整改,且张某某无证据证明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也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因此某某设计中心有权拒绝整改且不应承担张某某提出的损失,相反的,张某某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已构成违约,其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并应向某某设计中心支付工程进度款。

庭审中,法庭又查明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张某某已经另外委托其他人对案涉的房屋进行装修,那么本案的装修合同在事实上已经无法再继续履行,也即某某设计中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但若某某设计中心同意解除施工合同,又没有对已完成工程产值进行的结算依据,因为双方之前虽进行了结算,但是双方均未签字确认,如果庭上我方举出结算表,对方势必不会承认,因此若某某设计中心同意解除合同,但无法证明已完成工程款金额是多少,也无法让对方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正在进退两难时,张某某主动举出了结算表,以及一份协议书微信截图,以此证明双方约定某某设计中心进行整改后,张某某按照结算表支付剩余工程款3万余元,某某设计中心对结算表没有异议,但是协议书没有原件,某某设计中心也陈述未签订过该协议,因此对协议书未认可。在第二次庭审时,基于张某某已经委托他人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合同在事实上已无法履行,且其承认双方进行了结算,因此某某设计中心变更诉讼请求为同意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张某某支付剩余工程款3万余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驳回了张某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支持某某设计中心要求支付工程款三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案中,某某设计中心是属于有理一方,张某某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已经构成违约,并在双方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又聘请他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张某某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张某某主张装修质量有问题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要求赔偿损失固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某某设计中心要求支付工程尾款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也得益于张某某主动举出了结算表,因此提醒各位,在合同履行中要保留好证据,并且尽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形式固定下来,以免在诉讼中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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