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志文|时间:2020年07月03日|2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黄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蒸民一初字第733号 原告黄某某,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B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B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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