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高爽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情侣之间共用信用卡,分手后欠款由谁负担?

发布者:张高爽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994人看过


案号:(2019)鲁09民终3315号

法院: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诉人:李某

被告、被上诉人:梁某


案情简介:李某与梁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2011年11月14日),双方合作开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A,由梁某持股比例90%,李某持股比例10%,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经营期间,因资金问题,李某经常用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刷卡或套现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开店支出,后两人感情破裂,公司解散,经协商两人之前共同的银行债务由梁某独自承担,总欠款为358269.07元。梁某支付73500元,剩余款项未再支付。李某索求无果,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梁某系A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工商登记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现为存续状态,公司尚未解散、清算,原告起诉与被告系合伙关系无相关证据证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符。原、被告达成的还款协议,约定由被告承担两人之前共同的银行债务;根据原告提交的信用卡及对账单等证据证实,该银行债务均系原告名下的民生银行等银行卡欠款,原告与银行属于借款合同关系,系银行的债务人。原、被告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双方对原告名下银行债务偿还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该转让协议是否经民生银行等债权人的同意;即使该协议经债权人同意,主张该权利的为银行而非原告。据原、被告达成的还款协议,在约定的银行债务清偿前,双方仅是对债务转让的约定,没有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偿还上述欠款本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2017年4月17日,李某与梁某签订还款协议,在该还款协议中,梁某签字认可其独自承担两人之前的共同银行债务,总欠款为358296.07元,并承诺两年内全部还清。协议签订后,梁某支付73500元,剩余款项未再支付。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签订该还款协议的法律后果,其应对自己签订协议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且梁某已按该协议支付部分款项,因此,李某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还款协议中所涉银行卡的户名均为李某,即使因案涉银行卡刷卡、消费、透支等行为产生纠纷,亦是银行与李某之间的纠纷,而本案所涉款项是李某与梁某之间对银行欠款的内部分担问题,二者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梁某主张系债务转让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李某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律师建议: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会产生较多的资金往来,而热恋中的人如胶似漆,往往也不会对金钱斤斤计较,可一旦感情不再,曾经的海誓山盟都化为乌有,蜜恋期的一分一厘也要算得清清楚楚。一般来讲,情侣之间涉及钱的,更多的是婚约财产纠纷、同居产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法律问题。本案是由一方代替另一方偿还信用卡,可以视为另一种形式的“赠与”,或者说是共同消费后的一方承诺单方承担债务。在这里,律师建议,作为成年人,在签署任何文件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切忌情用事,避免发生后悔的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