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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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研究及预防

发布者:陈海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227人看过

互联网金融是当下最热门的话题,2014年更是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的春天,各大资本实体纷纷进军,成交额疯狂式的增长。据易P2P网贷研究院近期发布数据,2014年上半年,全国P2P网贷成交量964亿元,较去年下半年600.34亿元,增加364.34亿元,增长61%。然而,在P2P网贷平台的繁荣背后,却是市场运作不规范、监管缺失导致的行业乱象频生,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国首例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决,这是P2P网贷非法集资的第一案,在全国有着重大意义。基本案情:2013年5月,邓某出资注册成立了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邓某任法人代表及公司负责人,李某任运营总监。2013年6月19日,东方创投公司设立“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通过互联网、电话机投资人团伙拉全国各地的投资人在“东方创投”网络平台上进行投资,投资的项目主要是房产、企业经营借款、应收款、信用贷款等,并承诺3%至4%的月息高额回报。至2013年末,“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共吸收资金达人民币一亿多元。“东方创投”在P2P业务的实际操作中发现坏账超过6%无法按时收回。于是拆东墙补西墙,最后因提现缓慢而遭受网络舆论攻击,导致投资人挤兑,资金链断裂。最终,邓某向公安自首,后经检察院公诉,法院判决,本案尘埃落定。

本案系P2P互联网借贷行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首案,对互联网金融当中的法律风险及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及投资者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做好法律风险的预防。就监管部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定位看,中国银监会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应明确定位于民间借贷的信息中介。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而言,其不能汇集资金,包括投资者资金都要进行第三方托管,平台不能承担信用流动性风险,不能承担贷款业务或开展受托投资。

2、合理经营,化解风险。最高法对《刑法》的解释第3条第四款指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本案中“东方创投”投资的项目包括房产、企业经营借款、应收款、信用贷款等,投资产品过于宽泛,导致P2P网络平台经营不善,无法实现盈利,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投资者的资金。对于其他P2P网络借贷平台而言,平台应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合适的经营方式,为投资者选取、制定风险收益比较佳的产品组合,从而实现平台的有序运营。

3、投资需谨慎,市场有风险。投资者且不可盲目投资,被高回报率所蒙骗,投资者要加强风险意识,选择优质的平台进行投资。当权益受到侵犯时,要及时报案,以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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