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毒品犯罪的量刑问题
一、法律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罪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物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二、确定量刑起点
1、《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一般是十五年起,应处无期的除外。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一般是七至八年起,综合全案情况考虑具体确定。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丙胺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量刑起点:一般是在三至四年内确定起点,综合全案考虑具体确定。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丙胺不满七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量刑起点:一般是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2、《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量刑起点:一般是七年,综合全案考虑具体确定。
(2)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量刑起点:一般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情节严重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3、《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1)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经公安处理后又种植、抗拒铲除的量刑起点:一般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超出三千株的五年以上有期。
三、个罪量刑情节的适用
(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2)毒品再犯,应当综合考虑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至再次犯罪时间的长短、前后罪行大小等情况确定毒品再犯从重处罚的调节比例。
(3)受雇佣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在量刑时不能单纯以涉案毒品的数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要结合当地同类量刑情节的尺度,考虑其所起的作用,酌情从轻处罚。
(4)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应将其作为量刑情节在量刑幅度内予以考虑。
(5)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可以具体结合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