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文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量刑起点
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这六种情形只要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就达到该量刑幅度,一般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量刑起点。
最高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