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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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被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发布者:王永健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559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承办律师:王永健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被判撤销违法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案例。

池某于2 00 3年2月入职阳城公司工作,岗位是保安员,月工资9 0 0元。池某的父亲原是阳城公司的董事及法定代表人。2008年7月,池某的父亲病逝,阳城公司胁迫其家人低价转让股份,池某已就股权纠纷起诉至法院。阳城公司因此在2011年3月31曰与池某终止劳动合同。池某对此不服,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阳城公司与池某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裁决阳城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等款项。

从2008年4月1日起,阳城公司与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共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10年4月1日 至2011年3月31日。2011年3月17日,阳城公司向池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表示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3月31日到期,被申请人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池某不服,并委托本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承办律师观点】

2011年3月31日,池某与阳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被告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阳城公司依法应当与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补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承办结果】

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判决,阳城公司与池某须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劳动关系,阳城公司须与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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