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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正定县财x家具厂、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发布者:冯强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37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事实与理由:2014年至2017年5月11日期间,被告在正定县南王庄村合伙经营财x家具厂,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用于床头加工制作所用的油漆,共计50733元。因原告与被告合作多年,对被告比较信任,且被告之前赊购原告的货款均已及时结清,但自2017年2月14日开始,原告供应的油漆货款便出现拖欠不结等情况,直至2019年5月被告突然关闭厂子,不知去向,后经原告多方努力联系被告,被告均以多种理由推脱,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正定县财x家具厂、吴某某(吴某某)、朱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期间提供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某某是正定县财x家具厂的经营者,二被告在原告处采购用于床头加工制所用的油漆,原告提供销售清单13张,共计合款50733元,并有被告朱某某及被告正定县财x家具厂的员工谭某某签收,后原告多方联系被告吴某某、朱某某,被告均以多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诉至本院。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销售清单13张,证明被告于2017年2月14日至2017年5月2日从原告处采购油漆共计合款50733元。2、微信聊天对账记录,证明被告与原告存在欠付货款事实。3、微信个人信息截图,证明微信确属第二被告实名所有。4、吴某某电话录音,证明①货款凭证上的谭某某系被告员工,其在销售清单签字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②、189××××****的电话为吴某某本人所有。③证明二人夫妻关系。5、短信记录,证明被告吴某某对拖欠原告货款金额50100元予以认可。6、朱某某电话录音,证明①朱某某承认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大致为5万余元,与销售清单上体现的事实基本相符。②、182××××****的电话号码为朱某某所有。7、全国企业信息网企业信息,证明第一被告财x家具厂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吴某某。8、安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证明189××××****的电话为吴某某本人所有。9、移动电话业务受理单,证明182××××****的电话号码为朱某某实名所有。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油漆,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关系,原告向被告交付标的物,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0733元的诉讼请求,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时间应从原告提起诉讼的次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三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正定县财x家具厂、吴某某(吴某某)、朱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高旋货款50733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时间从2019年6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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