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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经济合同纠纷】男子诉前女友要求承担合伙责任案件

发布者:何元金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468人看过

【四川成都经济合同纠纷】男子诉前女友要求承担合伙责任案件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李女士曾是恋人关系开了一家台球厅。二人以李女士的名义与出租人签订了《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一次性支付原经营者24万元转让费。

  2013年5月,李女士意外发现,王先生实际上是一个已婚男士,有妻子和孩子,愤怒之下断绝男女朋友关系,并不再参与台球厅的经营活动。随后,王先生以合伙关系为由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一起承担租金和转让金等30万元。

  法院审理:

  法庭上,李女士称,两人并非合伙关系。王先生故意隐瞒自己已有妻子和孩子的事实与自己交往。直至2013年5月,在李女士多次催促与其领结婚证后才知道王先生已婚的事实,随后就与王先生断绝了男女朋友关系。

  李女士称,2012年9月,由于王先生在外出差,当时作为其同居女友,李女士代替其签订了《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但实际承租人是王先生,每次房主收租金也是向王先生出具收款收据。双方之间既没有合伙事实也没有合伙协议,根本不是合伙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未能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两人系合伙人关系,故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一中院。王先生认为,自己虽未与李女士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但所提供的录音及房租的收款人足以证明两人之间是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关系的,他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期间法院经审理查明,开台球厅时支付的24万元转让款,以及后续投入的40多万元都是由王先生本人支付。王先生所提供的录音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具有合伙关系。另外,对于台球厅的营业收入如何分配、风险如何承担等问题,王先生也不能说明。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前提下,结合目前双方提供的证据,同时考虑双方的特殊关系,不足以证明双方合伙关系成立。

  裁判结果:

  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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