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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经济纠纷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施工地法院管辖案

发布者:何元金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403人看过

★成都经济纠纷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施工地法院管辖案

基本案情:

  今年1月,邵某与XX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本案的施工合同有三个分包人,其中之一的邵某在XX人民法院起诉,另外两位在山东起诉,工程款难以计算,且本案合同履行地在XX市威海路,应当移送XX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审理:

  XX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由合同履行地即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邵某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有据,XX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被告对该案管辖提出的异议。

  XX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XX中院审理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在2015年2月4日《民诉法解释》颁布施行以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管辖权异议一审审理中,原审法院依据当时的相关规定,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但在该案二审审理期间,《民诉法解释》已颁布施行,该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新的规定,根据程序从新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因该案涉案标的额不足500万元,故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XX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结果:

  XX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对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作出终审民事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XX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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