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卫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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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专职律师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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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入职与劳动关系的建立

作者:刘卫华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69次举报


1、企业在员工招聘、面试和录用阶段要善用知情权,详细了解应聘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但是,企业不能侵害应聘人员的隐私权,不能征询与劳动合同无关的,诸如恋爱、婚育、家庭情况等方面的隐私问题。

2、企业应当在员工报到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迟延订立劳动合同会存在法律风险。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未期限。但是如果企业与员工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再次续订时则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3、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工作内容和地点、工时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必备条款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企业需要慎重处理。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法律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最长期限、试用期间待遇的最低保障以及使用试用期的次数上限,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企业将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企业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延长、中止或缩短试用期。企业不能随意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

5、企业应认识到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处理的新制度加重了相应的处罚后果。工资卡、员工工卡、考勤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企业应避免主观采用和客观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对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事后策略是及时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一、员工录用知情权运用与职前调查

(一)招聘录用条件的规范设计

1、明确界定录用条件

2、对录用条件的公式

(二)知情权的运用与入职调查

1、企业如何通过知情权的运用防范法律风险

2、对应聘人员的具体审查内容及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点、种类与效力

(一)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

(二)无规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

(三)劳动合同订立与录用通知书操作

三、劳动合同内容的设计与风险防范

(一)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

(二)劳动合同有效与无效判定

四、试用期条款的约定与试用期考核

(一)试用期约定的误区

(二)试用期考核与接触要件

(三)试用期解除的法定程序

五、事实劳动关系的防治与证据保全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防范

1、调整招聘流程

2、确定录用条件

3、及时终止关系

4、规范劳务派遣

5、合同到期预警

6、合同到期顺延

7、及时补签合同

刘卫华律师,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具有丰富的律政商经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拥有逾十年法律事务管理经验,积累了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2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房产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