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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一等,立体商标有话要说!

发布者:余清凯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1日|分类:知识产权 |641人看过

大众常常提到的“商标”往往是指平面商标,也就是文字、图形、字母等商标,很难会想到立体商标。事实上,立体商标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例如:可口可乐的玻璃瓶、费列罗的巧克力、咸亨酒店门前的孔乙己像等,虽说很常见,但很多人却不知道立体图形也能注册为商标。

立体商标,是指仅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要素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也可以是其他三维标志。立体商标相较于平面商标的申请注册量较少,那是因为立体商标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的显著性审查标准较平面商标更严格,并且,立体商标有一项特有的审查标准——非功能性审查,经过这两种审查方式的严格把关,再结合其他实质审查标准,立体商标要走的路便更加的艰难。

所以,企业或代理机构想要注册立体商标,就必须了解立体商标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这样可以使立体商标在使用、申请的过程中少走弯路。

形式审查要注意什么?

在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商标图样或照片,可以是三维视图、多视图或者立体效果图,并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注明是立体商标。如有必要,申请人可在商标说明中对立体商标图样进行文字描述,也可以在申请书中对商标中不主张权利部分声明放弃商标专用权。

请注意:如果图样不能体现三维形状或者体现的是无法识别的三维形状,那么就不能视为立体商标

实质审查要注意什么?

若顺利通过形式审查的大门,更难的关卡还在等着你。来到实质审查你必须知道,实质审查包括对立体商标禁用条款审查、功能性审查、显著特征审查和相同、近似审查,若顺利通关,恭喜你,你的立体商标可以申请注册。那如何通关呢?立体商标偷偷告诉你:

(一)远离禁用条款

   立体商标既然作为商标使用,在申请注册时自然不能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条款的规定。若你拿一个骷髅头来申请注册立体商标,是会产生十分巨大的不良影响,会吓坏小朋友的

(二)注意不能带有功能性

立体商标具有功能性,那是万万不能注册的。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1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立体形状组成,即该立体形状是为实现商品固有的目的和用途所必须采用的或通常采用的立体形状,则认为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

  (2三维标志仅由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立体形状组成,即该立体形状是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立体形状,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

  (3三维标志仅由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立体形状组成,即该立体形状是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立体形状,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

(三)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一样,不可缺少显著特征。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该条直接表明,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无论是立体商标还是平面商标,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仅如此,立体商标的审查较平面商标而言更为严格。

根据最新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其中审查的标准的第四部分着重列明了立体商标的审查标准。其中表明“立体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通用或者常用的形状、包装物或者整体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图样难以确定其三维形状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1、不具有显著特征的立体形状主要有:

  (1基本的几何立体形状、简单和普通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

  (2装饰性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

  (3)仅直接表示商品原料等特点的立体形状,例如:用橙子在橙汁类别注册立体商标,便不具有显著性。

2、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

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为行业通用或常用商品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例如:用鞋的立体形状在鞋类申请立体商标是缺乏显著特征的

3、商品包装物的立体形状

(1)基本的几何立体形状、简单和普通的立体形状、装饰性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

(2)行业通用或常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

例如:用正方体、长方体这种外包装形状来注册立体商标,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

4、立体标志和其他平面要素的组合,如何认定该立体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1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标志的组合而成,该立体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2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不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标志组合而成,该立体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3商标由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标志组合而成,该立体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但该商标注册后的专用权保护范围应仅限于具有显著特征的平面标志部分。并在初步审定公告和商标注册证上予以加注。

(四)相同、近似的审查

申请注册立体商标,若与其他立体商标或平面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该立体商标也无法获准注册。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立体商标之间和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立体商标之间的审查

(1)两立体商标都包含有显著的三维标志,且三维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两立体商标均包含有显著平面要素,且该平面要素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3)两商标均由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组合而成。两商标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例外:如果其他平面要素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便不认为两立体商标为相同或近似商标。

2、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的审查

(1)立体商标由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与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组合而成,该其他平面要素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立体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与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组合而成,该其他平面要素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3)立体商标中的三维标志具有显著特征,但在视觉效果上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在判定立体商标与立体商标、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近似,应遵循一个原则——是否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把握好该原则,便能更加准确的判断。

上述便是立体商标实质审查的四个要求,申请注册立体商标较平面商标更加复杂与严格,这就使得代理机构在得知企业有注册立体商标的意向时要进行更加专业、全面、详细的风险分析,让企业在申请注册立体商标时无后顾之忧。

盈知团队--王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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