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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龚坚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王XX与何XX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渝0101民初8265号
原告:王XX,女,汉族,1997年1月20日生,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A,女,汉族,1991年1月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A与被告B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B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独任审理,后因被告A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于2016年8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B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C、B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D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E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返还票款2280元,并支付违约金684元(2015年6月-2015年11月);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A系百度“G-dragon吧”(以下简称“龙吧”)管理层成员之一,韩国艺人团体“BIGBBNG”计划于2015年6月在上海举行演唱会,龙吧管理层于2015年3月在龙吧发布公告,称可通过内部渠道获得大量门票出售给本吧会员,2015年3月被告A在淘宝网上发出售票邀约,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通过电子支付平台向被告支付票款2280元,2015年6月,被告在XX发布公告,称已无法如期出票,原告遂与被告交涉退款事宜,但被告拒绝退款,
被告A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原告通过淘宝网购物平台“百度权志龙吧淘宝店”向被告购买韩国艺人团体BIGBANG于2015年6月20日在上海举办演唱会的门票,并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支付了票款2280元,后被告未按约向原告交付门票,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订单截图、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举示的订单截图、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其实质为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告向被告支付票款后,被告应当按约交付门票,被告未即时交付门票已经构成违约,由于所购门票具有时效性,被告在不能交付门票的情况下应当即时退还票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票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B门票款2280元,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A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黄 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C
书 记 员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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