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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149号徐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5次举报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沪0120刑初1149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检二部刑诉[201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以沪奉检二部刑追诉[2018]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于2018年12月13日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0日召开庭前会议,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虞思明、赵忠敏到庭参加诉讼。证人王某1出庭作证。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招商奉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奉瑞公司”)负责人艾某的请托,在协调、解决该公司开发的招商海廷项目5亩预留地建设、移交事宜过程中,向艾某提出购买该房产开发项目别墅的要求并索取优惠。2017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以其弟弟徐某某的名义,通过艾某以总价人民币654.5727万元的价格,购入该公司开发的上海市奉贤区人民塘路1018弄招商海廷42号别墅一栋。经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招商海廷42号别墅在2017年9月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58万元,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价为人民币103.4273万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其审批上海金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闵公司”)海上院子项目的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人民币1万元/月)将招商海廷42号别墅出租给上海金闵公司使用,并收取了半年的租金人民币6万元。经价格认定,上述别墅实际出租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差价为人民币4.1898万元。

2008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镇长、奉贤区海湾旅游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或收受钱某1、钱某2、谢某1等人贿赂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6.4695万余元,以及茅台白酒、香烟、虫草、海鲜大礼包(均无法估价)等财物。

2018年5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上海市奉贤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干部任免审批表、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商品房出售合同、办公会议纪要、租赁合同、汇率价格表、工程明细、工程合同、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但提出招商海廷42号别墅认定的市场价格人民币758万过高。辩护人对受贿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犯罪金额及相关证据有异议:1、被告人徐某某购买的招商海廷42号别墅不存在受被告人职权影响低于市场价销售的情况,房屋售价处于正常的市场成交价范围,发改委非专业司法鉴定机构,价格认定结论制作过程缺乏科学性和专业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差价人民币103.4273万元应从受贿总金额中扣除;2、被告人徐某某收受钱氏父子、谢某1等人的财物,因徐某某与上述人员相识已久,往来财物均为徐某某与朋友之间正常的人情往来,故应从受贿总金额中扣除;3、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3月主动退还袁2港币20万元、美元1万元,该部分钱款应从受贿总金额中扣除。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主体身份

2008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先后担任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及海湾旅游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负责南桥镇政府以及海湾旅游区管委会全面工作。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户籍资料、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工作分工通知、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受贿事实

(一)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低价购房索贿的事实

2017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招商奉瑞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艾某的请托,在协调、解决该公司开发的招商海廷项目5亩预留地建设、移交事宜过程中,向艾某提出购买该房产开发项目别墅的要求并索取优惠。2017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以其弟弟徐某某的名义,通过艾某以总价人民币654.5727万元的价格购入该公司开发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塘路1018弄招商海廷42号别墅一栋。经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招商海廷42号别墅在2017年9月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58万元,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价为人民币103.427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艾某(招商奉瑞公司项目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6年下半年起他与徐某某多次就招商地产预留用地的移交问题进行协商,期间,徐某某多次向他提出想买招商海廷别墅,他告知公司销售赵某某海湾管委会主任要买房并让留意房源。2017年7月,42号别墅因前买家违约经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招商地产可再次销售42号别墅,他告知徐某某后徐表示要购买,后由赵某某和徐某某就价格进行对接。期间,赵某某曾向他汇报42号别墅报价为674.8172万,后徐某某联系他询问可否再便宜一点,最终又给了3%的优惠,并以654.5727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徐某某。该价格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证人艾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海廷七期42号价格表亦能印证上述事实。

2、证人赵某某(招商地产销售)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份的时候,招商地产总经理艾某告知他海湾旅游区管委会主任徐某某想买招商海廷的房子并让他留意。2017年7月,42号别墅司法清退后可以重新销售,他告知艾某,艾某答复徐某某有意购买,他电话跟徐某某联系得知徐意向价格在600-700万之间。经过了解该别墅当时市场价在700-750万,其考虑到系海湾领导要买,测算的价格松了一点,得出了674.8172万元的建议报价,留下3个点的下浮空间,建议成交价654.5727万元。2017年9月22日,徐某某就该别墅签署了合同并交了定金。2017年9月25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了该价格,上会的表格中“客户2”上面的价格写的不是“650万”,而应该是“600-700万”,原来的表格上还写明了“艾总介绍海湾徐主任”,后因监察委找他谈话,他提前把表上“客户2”后面意向询价的“600-700万元”改成了“650万”,客户名字“艾总介绍海湾徐主任”也被他删掉了。

3、证人蒋某2(招商地产华东区总经理)的证言证实,公司对楼盘首次定价是根据《项目价格及折扣管理作业指引》来执行的,招商海廷42号别墅通过司法途径解除合同后重新上市销售,需要重新定价,公司办公会在2017年9月25日对该别墅重新订立销售价格,认购确认书及定金合同网上备案委托书系在9月22日签订,委托书的签订早于办公会是违规的。招商地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亦能证实上述事实。

4、证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胞弟)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底,徐某某说要用他的名义买海湾旅游区招商海廷别墅,之后徐某某把要买的别墅相关信息、赵某某联系方式等发给他,还把之前用他的名义办理的建设银行卡给他,告诉他钱已经准备好了。他到招商房产公司交了定金、签了购房协议,后用徐某某给的建设银行卡支付了剩余的房款,购房款650万多万都是徐某某出的,他只是挂个名。招商海廷签约确认单、认购确认书、定金合同网上备案委托书、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上海招商奉瑞置业有限公司入住通知书、招商海湾别墅交房收费指引、建设银行交易记录、招商银行收款回单、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亦能证明上述事实。

5、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书证实,该委接到上海市奉贤区监察委员会价格认定协助书后,成立了价格认定小组,制定了作业方案,根据提出方提供的资料及有关情况,价格认定人员对认定标的进行了现场实地查看,并查阅了基准日期间房地产交易案例和资料,开展了市场调查。基于基准日期间,与认定标的出于同一或相近区域,有一定的市场交易案例,故价格认定人员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价格认定,通过选择若干房地产交易案例,就交易情况、市场状况、房地产状况因素等条件进行对照比较,并对各差异因素进行修正,最终确定上海市奉贤区人民塘路1018弄(招商海廷别墅)42号全幢独栋花园住宅(建筑面积合计442.15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72.5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69.57平方米),于认定基准日2017年9月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58万元,折合地上建筑面积单价人民币27808元/平方米,折合总建筑面积单价人民币17144元/平方米。

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发改委专门从事价格认定的工作人员,发改委接到涉案别墅价格认定协助书后,成立了其和发改委狄建红在内的价格认定小组,制定了作业方案,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价格认定,通过选择3个房地产交易案例,就交易情况、市场状况、房地产状况因素等条件进行对照比较,并对区位状况、实物状况中建筑面积、花园面积、地下室面积等差异因素进行了修正,最终确定标的市场价格。王某1当庭亦说明,认定标的所在小区2013年已竣工,在价格基准日2017年9月附近已无一手房实际成交价格记录做为参考,只能采用有实际成交的真实二手房交易价格作为可比案例,另该套房产未发现有查封等形式限制权利情况,权属关系简单、清晰,对房屋销售无不利影响,故涉诉因素不影响该次房地产价格认定。

7、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实,他在担任海湾旅游区管委会主任期间,招商奉瑞公司总经理艾某多次和他商议招商海廷楼盘土地服务配套设施问题,期间他多次向艾某提出有意购买招商海廷别墅,艾某表示会留意。2017年6、7月,艾某告知为他保留了42号别墅房源,报价670多万,他问能否再优惠,艾某又优惠了3%,后他让胞弟徐某某出面以654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了42号别墅。他平时关注海湾房价,据他判断该别墅当时可以卖到700多万,他的购买价格是低于市场价的。

(二)被告人徐某某通过高价出租别墅收受贿赂的事实

2017年10月至2018年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其审批上海金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上院子项目的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人民币1万元/月)将招商海廷42号别墅出租给上海金闵公司使用,并收取了半年的租金人民币6万元。经价格认定,上述别墅实际出租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差价为人民币4.189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上海金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租赁合同、记账凭证、收据、发票,证人张1的证言,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三)被告人徐某某收受其他贿赂的事实

2008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镇长、奉贤区海湾旅游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或收受钱某1、钱某2、谢某1、沈某某、陈柄均、张某2、袁某1、张某3、杨某某、姚某1、胡某某、潘某某、蒋某1、余某某、袁2等人贿赂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6.4695万余元,其中现金人民币162.6万余元,港币21万元、美元4.8万元、欧元0.5万元、家具5件、象牙雕件1件、消费卡1张、手表2块、宝石2颗、阳台改建费用,以及茅台白酒、香烟、虫草、海鲜大礼包(均无法估价)等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1、2008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职务便利,为钱某1、钱某2经营的上海龙湫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出租商业办公用房提供帮助,在任职时和卸任后多次收受钱某1、钱某2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

2、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镇长的职务便利,为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南桥镇发展村的土地办理手续、筹备上市等事项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先后八次索取、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谢某1给予的象牙雕刻品1件、木质壁柜1件、木质躺椅1件、木质圈椅1对、现金人民币20万元、港币1万元以及封闭阳台改建费用,共计折合人民币37.9773万元。

3、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上海仁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海湾旅游区的厂房推迟整治拆违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3.91万元的宝格丽牌手表1块以及茅台白酒、香烟、海鲜大礼包。

4、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镇长的职务便利,为上海西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区附近增设公交站点等事项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先后七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陈柄均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1.5万元、欧元0.5万元、美元0.5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南郊宾馆消费卡1张,共计折合人民币49.2013万元。

5、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镇长的职务便利,为上海江海活动房营造有限公司位于南桥镇的厂房动迁补偿等事项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张某2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美元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9.5808万元。

6、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上海海湾寝园有限公司解决海湾寝园历史遗留问题、落实土地指标等事项提供帮助。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袁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0.6万元、美元1万元以及宝石2颗,共计折合人民币12.7777万元。

7、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镇长的职务便利,为上海雅特兰家具有限公司位于南桥镇的厂房改建及企业经营等事项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先后七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张某3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美元1.3万元以及木质壁柜1件,共计折合人民币26.0448万元。

8、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上海海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湾新家园动迁安置房项目工程款结算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七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9、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上海申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1以亲属名义竞拍、租赁上海果乡度假村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姚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10、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个体建筑商胡某某承接的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XXX号原海湾医院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及工程款支付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胡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4.5万元以及茅台白酒、虫草等财物。

11、2013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镇长的职务便利,为上海金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设立上海金都国际商务园等事项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先后八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6万元。

12、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镇长的职务便利,为上海广浩电器有限公司竞拍和开发南桥镇航南公路XXX号地块等事项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先后多次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8万元。

13、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镇长的职务便利,在余某某任斯必克(上海)流体技术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经理期间,为该公司经营发展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底、2015年初,被告人徐某某在其南桥镇政府办公室收受余某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8万元的卡地亚牌手表1块。

14、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上海海湾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上海鹰鹏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袁2承接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XXX号供电系统改建工程、人民塘河绿化改造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袁2给予的美元1万元、港币2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2.677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钱某1、钱某2、陈某1、谢某1、龚某某、谢2、曹某某、沈某某、陈某2、王某2、张某2、袁某1、张某3、杨某某、周某、姚某1、姚某2、胡某某、张某4、张某5、潘某某、蒋某1、庄某某、余某某、袁2、袁某3、邱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装修收款收据、销售清单,上海南郊宾馆明细区间表,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中国银行上海奉贤支行营业部出具的汇率价格表,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出具的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出具的调查报告,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管委会出具的上海鹰鹏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明细、工程合同、记账凭证、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移送款物文件清单,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综上所述,被告人徐某某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364.0866万元。

三、其他事实

2017年6月起,奉贤区纪委陆续收到反映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徐某某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2017年8月至10月间,市委巡视组在对奉贤区巡视过程中,对徐某某涉嫌违纪的奉炮公路XXX号工程问题予以揭示,并要求彻查背后利益输送问题。2017年12月8日,区纪委对徐某某违纪问题党纪立案。2018年5月3日,区监察委对徐某某违法问题政务立案。2018年5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接奉贤区监察委电话通知后自行至监察委办案点,同日被留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受贿的犯罪事实。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人民币364.086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案发经过、移送款物文件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合控辩双方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

1、关于被告人徐某某购买招商海廷42号别墅是否构成以明显低价购买房屋变相索取贿赂的问题

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涉案别墅购买行为不存在受被告人职权影响低于市场价销售的情况,房屋售价处于正常的市场成交价范围,差价人民币103.4273万元应从受贿总金额中扣除。经查,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海湾旅游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商解决招商奉瑞公司预留地问题过程中,多次向该公司负责人艾某提出低价购房的要求,利用交易形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100余万的价格购买房屋,变相索取贿赂的事实,有证人艾某、赵某某、蒋某2、徐某某、王某1等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价格表、会议纪要、购房合同、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涉嫌违纪、刑事等案件的价格认定工作。2018年5月,奉贤区发改委收到区监察委价格认定协助书,对涉案别墅认定基准日2017年9月的市场价格依法进行了价格认定,3月8日开庭当天,发改委价格认定人员王某1出庭说明了价格认定基本情况,该价格认定结论书亦于2018年7月4日送达被告人徐某某,其未在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申请。本院认为,奉贤区发改委的价格认定机构依法出具的涉案别墅价格认定结论书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上述证言、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亦均能证实,涉案别墅系“量身定价”,艾某受徐某某的请托,在司法途径清退后专门为徐某某预留该内部房源,赵某某因别墅系管委会领导购买在测算价格时低于市场价,后艾某再给予徐某某3%的折扣;同时,涉案别墅系“明显低价”,价格认定该别墅市场价格与实际成交价的差价为103.4273万元,差价数额巨大,不属于正常优惠价格。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涉案别墅,系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上述证言、供述还证实,被告人徐某某作为海湾旅游区管委会主任在与招商奉瑞公司协商解决预留地问题过程中提出低价购买别墅。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系利用职务便利,在为请托人牟取利益的过程中变相索贿。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海湾旅游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与招商奉瑞公司协商解决预留地问题过程中多次向该公司负责人艾某提出低价购房的要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100余万的价格购买房屋,系利用交易形式受贿,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被告人徐某某收受钱氏父子、谢某1、沈某某、陈某2、张某2等人的财物,系正常人情往来还是以权谋私的问题

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某收受钱某2父子、谢某1、沈某某、陈某2、张某2等人的财物,因徐某某与上述人员相识已久,财物均为徐某某与朋友之间正常的人情往来,缺乏相关证据证明系徐某某以权谋私而收取。

经查,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人钱某1、邱某某、钱某2、陈某1的证言均能证实,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南桥镇镇长、海湾旅游区管委会主任期间,为钱某1、钱某2经营的上海龙湫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出租商业办公用房提供帮助,在任职时和卸任后多次收受钱某1、钱某2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徐某某虽有回赠礼金的行为,但其收受和回赠礼金的数额明显不对等,并不是正常的人情往来,而是以人情往来之名,掩盖行贿受贿之实。

另查明,证人谢某1、龚某某、谢2、曹某某、沈某某、陈某2等人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其他书证、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均能证实,谢某1、沈某某、陈柄均、张某2等人对被告人徐某某均有相应的请托事项,给予的钱款均有来无往,系典型的收受贿赂。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南桥镇镇长、海湾旅游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钱氏父子、谢某1等人的贿赂,辩护人称上述款项系人情往来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3月主动退还袁2的港币20万元、美元1万元是否应当从受贿总金额中扣除的问题

经查,证人袁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区监察委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7月收受袁2美金1万元,2018年2月春节前收受袁2港币20万元,2018年3月将上述钱款归还给了袁2。2017年12月8日,区纪委对徐某某违纪问题党纪立案。2018年5月3日,区监察委对徐某某违法问题政务立案。2018年5月9日,徐某某接监察委电话通知自行至监察委办案点,同日被留置,并如实供述了受贿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2016年7月收受袁2美金1万元,被区纪委2017年12月党纪立案后,于2018年2月又收受袁2港币20万元。2018年3月徐某某因自身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上述钱款,其受贿行为既已完毕,且港币20万元系在党纪立案被调查期间,并无主动悔罪之意,故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364.086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部分属索贿,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在家属帮助下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情况等,对被告人徐某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付。)

二、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艳华

审 判 员  陈士龙

人民陪审员  曹国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婧



苏义飞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055110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兼刑事部主任,200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70
  • 擅长领域:公司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