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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7刑初262号王某某犯受贿刑事判决书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29次举报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0827刑初262号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一部刑诉[2019]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武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怀宁县(宜秀区)大龙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宜秀区水利局局长、宜秀区农业局局长、宜秀区人大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08.36万元、购物卡15.32万元,接受他人支付餐费0.92万元,合计124.6万元。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24.6万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指控的部分金额是违纪,不能认定为受贿金额,提出应从起诉书认定的受贿金额中剔除的部分明细及理由:

一、超过追诉时效的部分

理由:即使按起诉书认定的王某某受贿金额124.6万元,对王某某的量刑区间应在3-10年之间。按刑法第87条规定,追诉时效为10年。王某某于2019年8月6日被安庆市监察委留置。王某某在2009年8月以前的受贿行为已过追诉时效,起诉书认定王某某在2009年8月以前的受贿金额,应予剔除。具体为(按起诉书指控顺序):

1、第一起,(1)2004年春节收受吴涛现金0.2万元;

(2)2004年端午节收受吴涛现金0.2万元;

(3)2004年中秋节收受吴涛现金0.2万元;

(4)2005年春节收受吴涛现金0.2万元;

(5)2005年端午节收受吴涛现金0.2万元;

(6)2005年中秋节收受吴涛现金0.2万元。合计1.2万元。

2、第二起,(1)2004年春节收受吴昭明现金0.2万元;

(2)2005年春节收受吴昭明现金1万元;

(3)2006年春节收受吴昭明现金1万元。合计2.2万元。

3、第三起,(1)2008年端午节收受刘某购物卡0.2万元;

(2)2009年端午节收受刘某购物卡0.2万元;

(3)2008年11月29日,收受刘某购物卡0.2万元;

(4)2009年3月19日,收受刘某购物卡0.2万元。合计0.8万元。

4、第四起,(1)2007年春节收受崔某购物卡0.2万元;

(2)2008年春节收受崔某购物卡0.2万元;

(3)2009年春节收受崔某现金0.2万元;

(4)2007年12月6日收受崔某现金0.2万元;

(5)2008年10月10日收受崔某现金0.2万元;

(6)2009年1月8日收受崔某现金0.2万元;

(7)2009年7月8日收受崔某现金0.2万元。合计1.4万元。

5、第五起,(1)2007年春节收受王某1现金0.2万元;

(2)2008年春节收受王某1现金1万元;

(3)2009年春节收受王某1现金1万元;

(4)2008年端午节收受王某1现金0.1万元;

(5)2009年端午节收受王某1现金0.1万元;

(6)2008年中秋节收受王某1现金0.2万元。合计2.6万元。

6、第六起,(1)2007年端午节收受胡某1购物卡0.5万元;

(2)2008年端午节收受胡某1购物卡0.3万元;

(3)2009年端午节收受胡某1购物卡0.3万元;

(4)2007年春节收受胡某1购物卡0.3万元;

(5)2008年春节收受胡某1购物卡0.3万元;

(6)2009年春节收受胡某1购物卡0.3万元;

(7)2007年中秋节收受胡某1购物卡0.3万元;

(8)2008年中秋节收受胡某1购物卡0.3万元;

(9)2007年10月25日收受胡某1现金0.2万元;

(10)2007年11月27日收受胡某1现金0.2万元;

(11)2008年1月11日收受胡某1现金0.5万元;

(12)2008年1月30日收受胡某1现金0.2万元;

(13)2008年11月4日收受胡某1现金0.2万元;

(14)2008年11月10日收受胡某1现金0.2万元;

(15)2008年12月19日收受胡某1现金0.5万元;

(16)2008年5月19日收受胡某1现金0.2万元;

(17)2008年5月23日收受胡某1现金0.5万元;

(18)2008年9月25日收受胡某1现金0.2万元;

(19)2008年10月8日收受胡某1现金0.2万元;

(20)2007年的一天收受胡某1现金1万元。合计6.7万元。

7、第七起,2009年端午节,收受程某1购物卡0.2万元。

8、第八起(1)2008年春节,收受曹某现金0.6万元;

(2)2009年春节,收受曹某现金0.6万元;

(3)2008年端午节,收受曹某现金0.2万元;

(4)2009年端午节,收受曹某现金0.2万元;

(5)2008年中秋节,收受曹某现金0.6万元。合计2.2万元。

9、第十一起,(1)2009年春节,收受张某1现金0.3万元;

(2)2009年端午节,收受张某1现金0.2万元。合计0.5万元。

10、第十九起(1)2007年春节收受吴某2能现金0.2万元;

(2)2008年春节收受吴某2能现金0.2万元;

(3)2009年春节收受吴某2能现金0.2万元;

(4)2007年中秋节收受吴某2能现金0.1万元;

(5)2008年中秋节收受吴某2能现金0.1万元。合计0.8万元。

11、第四十七起,(1)2007年春节收受殷某现金0.2万元;

(2)2008年春节收受殷某现金0.2万元;

(3)2009年春节收受殷某现金0.2万元。合计0.6万元。

12、第五十起,(1)2008年春节收受杨某2购物卡0.1万元;

(2)2009年春节收受杨某2现金0.2万元。合计0.3万元。

以上超过追诉时效的部分总计19.3万元。

二、礼尚往来部分(王某某女儿升学收礼部分)

2012年,王某某女儿升学,收到部分贺礼,但不属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不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属礼尚往来,应从受贿总额中剔除。具体如下:

1、第三起,收刘某0.28万元;

2、第四起,收崔某0.08万元;

3、第八起,收曹某0.6万元;

4、第九起,收汪某10.6万元;

5、第十起,收黄某0.4万元;

6、第十一起,收张某11万元;

7、第十二起,收邓某0.8万元;

8、第十八起,收潮青兵0.2万元;

9、第十九起,收吴某2能0.2万元;

10、第四十九起,收汪某30.2万元。

以上礼尚往来部分总计4.36万元。

三、与职务无关,无具体请托事项部分

王某某的任职时间为:2004年2月-2006年3月,任镇长;2006年3月-2013年3月,任水利局局长;2013年3月-2017年1月,任农业局局长;2017年1月-2019年10月,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收受以下钱物及利益均为与职务无关,具体为:

1、第四起,(1)2014年春节收崔某0.1万元;

(2)2015年春节收崔某0.1万元;

2、第八起,2019年2月2日,曹某代付餐费0.42万元。

3、第十三起,收马某1万元。

4、第二十二起,打麻将向朱某1借0.3万元。

5、第二十三起,打麻将向陈某1借0.5万元。

6、第四十起,(1)打麻将向王某2借0.4万元;

(2)2018年春节前王某2代付餐费0.5万元。

7、第四十七起,(1)2014年春节收殷某购物卡0.5万元;

(2)2015年春节收殷某购物卡0.5万元。

8、第四十九起,因牵头为严凤英故居募集资金,收汪某31万元。合计5.32万元。

以上与职务无关,无具体请托事项部分共计5.32万元。

四、事后退还部分

1、第三起,退还刘某2.3万元。

2、第十起,退还黄某5万元。

3、第二十起,退还高某1.4万元。

4、第二十二起,退还朱某12万元。

5、第二十六起,退还方某11万元。

以上事后退还部分共计11.7万元。

五、财物价值不足三万元以上的部分

两高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就是说,如收受金额在三万元以下,不认为是受贿。据此,起诉书指控的下列受贿事实,应从受贿总额中剔除(前面已经剔除的,此处不再重复计算)。具体为:

1、第四起,收受崔某现金1.88万元、购物卡0.4万元,合计2.28万元(其中1.6万元与前面重复,此处只计0.68万元);

2、第七起,收受程某1购物卡0.2万元(与前面重复,此处不计算金额);

3、第十三起,收马某1万元(与前面重复,此处不计算金额);

4、第十四起,收受熊某购物卡0.5万元;

5、第十五起,收受胡某2现金0.8万元;

6、第十六起,收受陈某2现金0.5万元;

7、第十七起,收受张某2购物卡0.4万元、现金1万元,共计1.4万元;

8、第十八起,收受潮青兵现金2.2万元(其中0.2万元与前面重复,此处只计2万元);

9、第二十一起,收受何某现金2.6万元;

10、第二十三起,收受陈德昌现金2.8万元(其中0.5万元与前面重复,此处只计2.3万元);

11、第二十四起,收受张斗义现金2万元;

12、第二十五起,收受程某2现金2万元;

13、第二十六起,收受方某1现金1万元(与前面重复,此处不计算金额);

14、第二十七起,收受方某2现金0.9万元;

15、第二十八起,收受金某购物卡0.4万元;

16、第二十九起,收受汪某2现金0.4万元;

17、第三十起,收受胡某3购物卡0.2万元;

18、第三十一起,收受杨某1购物卡0.2万元;

19、第三十二起,收受朱某2现金0.4万元;

20、第三十三起,收受严某现金0.5万元;

21、第三十四起,收受李某现金0.5万元;

22、第三十五起,收受余某1现金1万元;

23、第三十六起,收受嵇某现金1万元;

24、第三十七起,收受许某现金0.4万元;

25、第三十八起,收受余某2现金0.8万元;

26、第三十九起,收受程某3现金1.2万元、购物卡0.2万元,合计1.4万元;

27、第四十起,收受王某20.6万元、代支付餐费0.5万元,合计1.1万元(其中0.9万元与前面重复,此处只计0.2万元);

28、第四十一起,收受张某31.1万元;

29、第四十二起,收受程某4购物卡0.4万元、现金0.4万元,合计0.8万元;

30、第四十三起,收受方某3现金0.6万元;

31、第四十四起,收受张某4现金0.4万元、购物卡0.2万元,合计0.6万元;

32、第四十五起,收受查某现金0.5万元;

33、第四十六起,收受胡某4现金0.6万元;

34、第四十八起,收受张春风现金0.7万元;

35、第四十九起,收受汪某3现金1.2万元(与前面重复,此处不计算金额);

36、第五十起,收受杨某2现金0.2万元、购物卡0.42万元,合计0.62万元(其中0.3万元与前面重复,此处只计0.32万元);

37、第五十一起,收受肖某现金1.4万元。

以上财物价值不足三万元以上的部分(前面已经剔除的,未重复计算)合计29.7万元。

综上,辩护人认为,以上五项总计70.38万元,应从王某某受贿总额中剔除。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怀宁县(宜秀区)大龙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宜秀区水利局局长、宜秀区农业局局长、宜秀区人大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08.36万元、购物卡15.32万元,接受他人支付餐费0.92万元,合计124.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安徽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涛为感谢王某某对其公司给予的关照,于2004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2005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每节到王某某大龙山镇政府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0.2万元,6次共计1.2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

2.怀宁县明月矿山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1为请王某某协调矿山周边群众关系及请王某某关心支持他的企业,于2004年春节到王某某大龙山镇政府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0.2万元,2005、2006年春节到王某某大龙山镇政府办公室各送给王某某现金1万元,3次共计2.2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

3.2008年至2013年,为获得及感谢王某某在农村饮水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关照,安庆市中志供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先后26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3.88万元,购物卡共计3.6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为:

(1)2008年端午节到2012年端午节,每个端午节和中秋节刘某到王某某宜秀区水利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0.2万元购物卡,9次共计1.8万元购物卡。

(2)2008年国庆节期间,刘某邀请王某某全家去上海旅游,期间送给王某某现金0.8万元。

(3)2012年王某某女儿考上大学,刘某到王某某水利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0.28万元。

(4)2008年至2013年,刘某先后15次到水利局申请拨付款时到王某某办公室共送给王某某现金2.8万元、购物卡1.8万元。具体为:

2008年11月29日送给王某某0.2万元购物卡;2009年3月19日送给王某某0.4万元购物卡;2009年8月31日送给王某某0.2万元购物卡;2009年9月23日送给王某某0.4万元购物卡;2009年10月30日送给王某某0.2万元购物卡;2009年12月4日送给王某某0.2万元购物卡;2009年12月16日送给王某某0.2万元现金;2009年12月21日送给王某某0.2万元购物卡;2009年12月24日送给王某某0.4万元现金;2010年12月29日送给王某某0.2万元现金;2012年1月16日送给王某某0.4万元现金;2012年9月24日送给王某某0.4万元现金;2012年12月25日送给王某某0.4万元现金;2013年3月11日送给王某某0.4万元现金;2013年3月14日送给王某某0.4万元现金。

因担心被查处,2019年7月初的一天,王某某退还刘某现金2.3万元。

4.2007年至2012年,为获得及感谢王某某在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关照,安庆市罗岭自来水厂法定代表人崔某12次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共计现金1.88万元、购物卡0.4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为:

(1)2007年、2008年春节,崔某每次送给王某某0.2万元购物卡;2009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每次送给王某某现金0.2万元。7次共计现金1万元、购物卡0.4万元。

(2)2012年王某某女儿考大学,崔某送给王某某现金0.08万元。

(3)2007年12月6日、2008年10月10日、2009年1月8日、2009年7月8日,崔某四次到水利局申请拨款时,每次送给王某某现金0.2万元,共计0.8万元。

5.2006年至2015,安庆市友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为获得及感谢王某某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招标、货款拨付等方面的关照,先后20次送给王某某共计现金9.5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为:

(1)2006年至2015年,王某1在逢年过节期间先后19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6.5万元。其中,2007年春节在王某某住的京安花苑小区送给王某某现金0.2万元,2008年春节在京安花苑小区送给王某某现金1万元,2009年春节在王某某水利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1万元,2010年春节在京安花苑小区送给王某某现金0.4万元,2011年、2012年春节在京安花苑小区各送给王某某现金1万元,2013年春节在京安花苑小区送给王某某现金0.2万元,2014年春节在王某某农业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0.1万元,2015年春节在王某某怀宁老家送给王某某现金0.1万元。2008年至2012年端午节,每次在王某某住的京安花苑小区送给王某某现金0.1万元,5次共计0.5万元。2008年中秋节至2012年中秋节,每次在王某某住的京安花苑小区送给王某某现金0.2万元,5次共计1万元。

(2)2011年5月份的一天,王某1在安庆市集贤路良子足浴店包厢内送给王某某现金3万元。

6.2007年至2012年,安庆市迎江区亚华塑胶商行、光华塑胶管道经营部实际经营人胡某1为获得及感谢王某某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招投标、货款拨付等方面的关照,先后32次送给王某某共计现金9.2万元、购物卡4.7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为:

(1)2007年端午节至2012年春节,胡某1每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到王某某水利局办公室送给给王某某购物卡,其中2007年端午节送0.5万元购物卡,其他14个节日每次送0.3万元购物卡,15次共4.7万元购物卡。

(2)2007年至2012年,胡某1每次到水利局结算管材款时,都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14次共送4.6万元。其中,2007年10月25日送现金0.2万元;2007年11月27日送现金0.2万元;2008年1月11日送现金0.5万元;2008年1月30日送现金0.2万元;2008年11月4日送现金0.2万元;2008年11月10日送现金0.2万元;2008年12月19日送现金0.5万元;2008年5月19日送现金0.2万元;2008年5月23日送现金0.5万元;2008年9月25日送现金0.2万元;2008年10月8日送现金0.2万元;2011年11月10日送现金0.5万元;2012年1月4日送现金0.5万元;2012年1月11日送现金0.5万元。

(3)2007年的一天,胡某1接到大龙山、罗岭、五横三个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区的管材供应业务后到王某某水利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1万元。

(4)2012年2月份的一天,胡某1请王某某到安庆市集贤路军招良子足浴洗脚时送给王某某现金0.6万元。

(5)2011年8、9月份的一天,胡某1邀请王某某等人到青岛旅游期间到王某某入住宾馆送给王某某现金3万元。

7.2009年端午节,三官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际实施人程某1为感谢王某某在三官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和工程款拨款上的关照,到王某某水利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0.2万元购物卡,王某某予以收受。

8.2008年至2012年,为获得及感谢王某某在水利工程协调矛盾和及时拨付工程款等方面的关照,宜秀区刘冲、洪冲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际实施人曹某先后21次送给王某某共计现金12万元,为王某某支付个人餐饮费0.42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为:

(1)2008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每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曹某都到京安花苑小区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现金,16次共计9.8万元。其中,2008年、2009年春节,每次送0.6万元现金;2010年至2013年春节,每次送1万元现金;2008年、2009年端午节,每次送0.2万元现金;2010年至2012年端午节,每次送0.4万元现金;2008年至2012年中秋节,每次送0.6万元现金。

(2)2009年至2011年,曹某4次到水利局结算工程款时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每次0.4万元,合计1.6万元。4次具体时间为2009年8月18日、2010年1月26日、2010年8月13日、2011年4月28日。

(3)2012年8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女儿考上大学,曹某到京安花苑小区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0.6万元。

(4)2019年2月2日,王某某给曹某打电话让其帮忙结算春意酒店个人消费的餐饮费,曹某通过微信向春意酒店转账支付了0.42万元。

9.2011年至2012年,为获得及感谢王某某在施工环境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关照,二石河河道治理工程实际实施人汪某1先后10次送给王某某共计现金6.4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为:

(1)2011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每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到王某某水利局办公室送0.4万元现金,7次共计现金2.8万元。

(2)2012年初的一天,汪某1得知王某某要陪同其女儿去成都参加自主招生考试,到京安花苑小区送给王某某现金1万元。

(3)2012年8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女儿考上大学,汪某1到王某某水利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0.6万元。

(4)2012年国庆节后的一天晚上,汪某1在京安花苑小区送给王某某现金2万元。

10.2011年至2013年,为获得及感谢王某某在土方工程介绍、农业奖补资金申报等方面的关照,安徽隆旺达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先后23次送给王某某共计现金9.4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为:

(1)2011年至2017年春节,每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共19个节日,每次都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0.2万元现金。2017年端午节和中秋节到王某某办公室每次送0.1万元现金。以上21次共计现金4万元。

(2)2012年8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女儿考上大学,黄某在京安花苑小区送给王某某0.4万元。

(3)2012年年底的一天,黄某在京安花苑小区送给王某某现金5万元。2013年上半年,因担心被查处,王某某将该款退给黄某。同年11月,黄某再次将该款送给王某某。2018年底,王某某得知市纪委调查其问题后,于2019年7月再次将该款退给黄某。

11.2009年至2013年,为获得及感谢王某某在施工环境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关照,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分公司负责人张某1先后14次送给王某某共计现金5.5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为:

(1)2009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张某1每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都给王某某送现金,先后13次共计4.5万元。其中,2009年春节前在王某某办公室送0.3万元现金;2009年端午节、中秋节前到王某某办公室各送0.2万元现金;2010年春节前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0.5万元现金;2010年端午节、中秋节前到王某某办公室各送给王某某0.3万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在永兴酒店送0.5万元现金;2011年端午节、中秋节前分别在王某某办公室和车上各送0.3万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在王某某办公室送0.5万元现金;2012年端午节、中秋节前在好家园酒店、王某某办公室各送给王某某0.3万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在张某1车上送0.5万元现金。

(2)2012年8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女儿考上大学,张某1到王某某水利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1万元。

12.2011年至2013年,为获得及感谢王某某在施工环境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关照,安庆市杨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邓某先后8次送给王某某共计现金5.4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为:

(1)2011年至2013年春节,每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邓某7次到王某某水利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4.6万元。具体为:2011年春节送0.6万元,端午节送0.4万元,中秋节送0.6万元;2012年春节送1万元,端午节送0.4万元,中秋节送0.6万元;2013年春节送1万元。

(2)2012年8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女儿考大学,邓某到王某某水利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0.8万元。

13.2009年底的一天,安庆变压器有限公司员工马某为感谢王某某对破罡湖闸管所废旧变压器、电机设备拍卖事宜的关照,到王某某京安花苑家中送给王某某现金1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4.2011年至2012年,安徽鸿达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为获得王某某对宜秀区水利局老大楼拍卖事宜的关照,于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分别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购物卡0.2万元、0.3万元,2次共计购物卡0.5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

15.2012年的一天,安庆市顺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2为感谢王某某在宜秀区水利局新大楼地砖采购业务上的关照,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0.8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6.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为获得王某某在宜秀区水利局新大楼亮化工程招标方面的关照,安庆市进嘉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2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0.5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7.安庆市科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为感谢王某某在宜秀区水利局新大楼配电工程招标等方面的关照,于2012年7月、10月的一天到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王某某购物卡0.4万元、现金1万元,共计价值1.4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

18.2012年至2013年,为获得及感谢王某某在宜秀区水利局新大楼装饰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关照,宜秀区水利局新大楼装饰工程实际施工人潮青兵先后5次到王某某水利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2.2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为:

(1)2012年春节送现金0.6万元,2012年端午节送现金0.4万元,2012年中秋节送现金0.4万元,2013年春节送现金0.6万元,共计现金2万元。

(2)2012年8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女儿考大学,潮青兵送给王某某0.2万元。

19.2007年至2017年,安庆市春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2能为获得及感谢王某某对其酒店生意的关照,先后18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3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为:

(1)2007年到2017年春节,每次送给王某某现金0.2万元;2007年中秋节至2012年中秋节,每次送给王某某现金0.1万元。17次共计2.8万元。

(2)2012年8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女儿考大学,吴某2能在春意酒店送给王某某现金0.2万元。

20.2013年至2015年,安庆市皖宜季牛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为获得及感谢王某某在农业奖补资金申报等方面的关照,先后11次送给王某某共计现金4.6万元、购物卡0.2万元,共计价值4.8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具体为:

2013年1月召开安庆市人代会期间,送0.2万元购物卡;2013年中秋节在高某公司视察时,送现金0.4万元;2013年年底在高某公司视察时,送现金0.4万元;2013年10月参加合肥农展会期间,送现金0.4万元;2013年12月参加上海农展会期间,送现金0.4万元;2014年中秋节在高某公司视察时,送现金0.4万元;2014年年底在高某公司视察时,送现金0.4万元;2014年12月参加上海农展会期间,送现金0.4万元;2015年到台湾进行农业考察期间,送现金1万元;2015年12月参加上海农展会期间,送现金0.4万元;2015年年底在高某公司视察时,送现金0.4万元。

因担心被查处,王某某分别于2017年上半年、2019年6月退还高某0.4万元、1万元,两次共计1.4万元。

21.2014年至2016年,为获得及感谢王某某在农业奖补资金、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等方面的关照,安庆市龙泉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4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2.6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为:

(1)2014年、2015年春节,何某到王某某住的京安花苑小区各送给王某某现金0.2万元;2016年春节何某到王某某住的在阳光花园小区送给王某某现金0.2万元,3次共计现金0.6万元。

(2)2016年的一天,何某又到王某某阳光花园小区家中送给王某某现金2万元。

22.2014年至2016年,为获得及感谢王某某在农业奖补资金申报等方面的关照,安庆市顺康**态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1先后6次送给王某某共计现金3.5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为:

(1)2014至2016年春节,每个春节朱某1到王某某住的小区送给王某某现金0.2万元,合计0.6万元。

(2)2015年的一天,王某某和朱某1在一起吃饭,吃完饭准备去打麻将,王某某身上没带钱,朱某1送给王某某现金0.3万元。

(3)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朱某1到王某某住的阳光花园小区送给王某某现金2万元;

(4)2016年6、7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女儿出国留学前,朱某1到王某某住的阳光花园小区送给王某某现金0.6万元。

因担心被查处,王某某于2016年下半年退还朱某12万元。

23.2015年至2017年,为获得及感谢王某某在农业奖补奖金申报等方面的关照,安庆市丰采养殖场业主陈某1先后3次送给王某某共计现金2.8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为:

(1)2015年1月份的一天,陈某1到王某某住的京安花苑小区送给王某某现金2万元。

(2)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在安庆市原一枝梅香皂厂里面的棋牌室打牌没带钱,打电话给陈某1,陈某1随后送给王某某现金0.5万元。

(3)2017年中秋节,陈某1通过微信转账0.3万元给王某某。

24.2017年春节,为感谢王某某在省级龙头企业申报等方面的关照,安庆市阳光雨露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斗义到王某某农业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2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25.2014年至2015年,为获得及感谢王某某在农业奖补资金申报等方面的关照,安庆市宜秀区永久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程某2先后4次到王某某农业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其中,2014年春节、端午节和中秋节,每次送现金0.4万元。2015年春节送现金0.8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26.2016年8月份的一天,为获得王某某在农业奖补资金申报等方面的关照,安庆市义宏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方某1到王某某农业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1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因担心被查处,王某某在2017年春节前退还方某11万元。

27.2013年至2017年,为获得及感谢王某某在农业奖补资金申报、水果销售等方面的关照,安庆市方某2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方某2先后5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0.9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具体为:

(1)2013年春节,方某2到王某某京安花苑家中送给王某某现金0.1万元。

(2)2014年至2015年,方某2每年春节前到王某某京安花苑家中送给王某某现金0.2万元,共计0.4万元。

(3)2016年至2017年,方某2每年春节前到王某某阳光花园家中送给王某某现金0.2万元,共计0.4万元。

28.2015年11月、2016年底的一天,为获得王某某在农业奖补资金申报等方面的关照,安庆市溪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某每次到王某某农业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0.2万元购物卡,两次共计购物卡0.4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

29.2015至2016年,安庆市胜飞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汪某2为感谢王某某在农业奖补资金申报等方面的关照,每个春节到王某某农业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0.2万元,合计0.4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

30.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为获得王某某在农业奖补资金申报等方面的关照,安庆市兰鑫温控温室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某3到王某某农业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0.2万元购物卡,王某某予以收受。

31.2015年春节,为感谢王某某在农业奖补资金申报等方面的关照,安庆龙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1到王某某农业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0.2万元购物卡,王某某予以收受。

32.2016年4月份的一天,为感谢王某某在农业奖补资金申报等方面的关照,安庆市桃园草绳编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2到王某某农业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0.4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33.2013年下半年、2014年4月份的一天,为获得及感谢王某某在农业奖补资金申报等方面的关照,安庆市宜秀区龙凤山庄酒楼法定代表人严某到王某某农业局办公室分别送给王某某现金0.2万元、0.3万元,两次共计现金0.5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

34.2016年王某某女儿出国前的一天晚上,为获得王某某在农业奖补资金申报等方面的关照,安庆市宜秀区金螺水稻种植合作社负责人李某到王某某住的阳光花园家中送给王某某现金0.5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35.2014年至2016年,为获得王某某在项目资金申报等方面的关照,安庆市寅强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1每年春节到王某某农业局办公室分别送给王某某现金0.3万元、0.3万元、0.4万元,三次共计1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

36.2016年底的一天,为感谢王某某在农业奖补资金申报等方面的关照,安庆市畅春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嵇某到王某某农业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1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37.2016年底的一天,为感谢王某某在农业奖补资金申报等方面的关照,安庆市龙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到王某某农业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0.4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38.2014年至2017,为获得及感谢王某某在农业奖补资金申报等方面的关照,安庆市宜秀区永兴农机农艺综合发展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余某2每个春节到王某某农业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0.2万元,4次合计0.8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

39.2014年至2017年,为获得及感谢王某某在农业奖补资金申报等方面的关照,安庆市禾顺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3先后3次送给王某某共计现金1.2万元、购物卡0.2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为:

2014年春节到王某某住的京安花苑小区送给王某某现金0.2万元。2015年春节到王某某住的京安花苑小区送给王某某现金1万元。2017年春节前,到王某某住的阳光花苑小区送给王某某购物卡0.2万元。

40.2016年至2018年,为获得及感谢王某某在农业奖补资金、贴息贷款申报等方面的关照,安徽宇顺高科种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先后3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0.6万元,代为支付餐饮费0.5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为:

(1)2016年下半年,王某某两次与王某2吃完饭后打麻将没带钱,王某2每次送给王某某现金0.2万元,两次合计0.4万元。

(2)2017年春节前,王某2到王某某住的阳光花园小区送给王某某现金0.2万元。

(3)2018年春节前,王某某打电话叫王某2帮其支付在春意酒店个人消费的餐饮费用,王某2转账支付餐费0.5万元。

41.2014年至2015年,为获得及感谢王某某在农业奖补资金申报等方面的关照,安庆市罗岭土地流转经营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张某33次到王某某农业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1.1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为:

2014年6月送现金0.2万元,2015年春节送现金0.4万元,2015年9月送现金0.5万元。

42.2015年春节前、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为获得王某某在农业奖补资金申报等方面的关照,安庆市良丝益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4分别在安庆市科技广场举办名特优农产品年货会现场和自己办公室送给王某某0.4万元购物卡、现金0.4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

43.2015年至2017年,为获得及感谢王某某在农业奖补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关照,安庆市永安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3每个春节送给王某某现金0.2万元,3次合计0.6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3次送钱地点分别在春意酒店、方某3车上、王某某住的阳光花园小区。

44.2014年至2016年,为获得及感谢王某某在农业奖补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关照,安庆市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4每个春节到王某某农业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购物卡或现金0.2万元,3次共计现金0.4万元、购物卡0.2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其中,2014年春节送购物卡0.2万元,2015、2016年春节各送现金0.2万元。

45.2015年至2016年,为获得及感谢王某某在农业奖补资金申报等方面的关照,安庆市显云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查某每个春节分别在王某某住的京安花苑小区、阳光花园小区送给王某某现金0.2万元、0.3万元,两次共计0.5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

46.2014年至2016年,为获得及感谢王某某在农业奖补资金申报等方面的关照,安庆市杨桥镇石塘湖渔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4每个春节到王某某农业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0.2万元,3次合计0.6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

47.2007年至2016年,为获得及感谢王某某在经费拨付、个人荣誉称号推荐等方面的关照,宜秀区水利局下属破罡湖管理站原站长殷某先后13次送给王某某共计购物卡3.3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为:

(1)2007年至2012年春节,殷某每次到王某某水利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0.2万元购物卡;

(2)2012年端午节、中秋节,殷某每次到王某某水利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0.2万元购物卡;

(3)2013年春节,殷某在王某某水利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0.3万元购物卡;

(4)2013年3月份的一天,殷某到王某某农业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0.5万元购物卡;

(5)2014年春节,殷某在京安花苑停车场王某某车上送给王某某0.5万元购物卡;

(6)2015、2016年春节,殷某每次到王某某农业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0.2万元购物卡。

48.为获得及感谢王某某对其母亲养殖场申报农业奖补资金的关照,宜秀区信息中心主任张某5先后三次到王某某农业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0.7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其中,2014年、2015年春节每次送现金0.2万元,2015年4月送现金0.3万元。

49.2012年8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女儿考上大学,为感谢王某某对村水利项目的关照,宜秀区罗岭镇黄梅村原党总支书记汪某3送给王某某0.2万元;2015年春节,为感谢王某某为严凤英故居牵头募集资金,汪某3到王某某农业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1万元。2次共计1.2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

50.2008年至2012年,为获得及感谢王某某对村水利工程项目的关照,宜秀区五横乡杨亭村党支部书记杨某25次到王某某水利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0.2万元、购物卡0.42万元。其中,2008年春节送0.1万元购物卡,2009年春节送0.2万元现金,2010年春节送0.12万元购物卡,2011年春节送0.1万元购物卡,2012年春节送0.1万元购物卡,王某某均予以收受。

51.2015年至2016年,为获得及感谢王某某在渔业奖补资金等方面的关照,安庆市张家赛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3次到王某某农业局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共计1.4万元。其中,2015年、2016年,每个春节送现金0.2万元,2016年底送现金1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退缴赃款124.6万元,安庆市监察委员会予以扣押。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证实2019年8月5日,安庆市监察委以庆纪监立(2019)8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犯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次日,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布立案决定。安庆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8月6日决定对王某某执行留置措施。

2、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关于给予王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王某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情况及无违法犯罪记录,2019年11月1日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3、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新任市管干部档案报送单、任职文件及其有关代表身份的说明、任职期间的分工情况,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1984年11月参加工作至案发前的任职情况。

4、安庆市宜秀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某某辞去宜秀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安庆市宜秀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某某辞去宜秀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中共宜秀区委关于免去王某某中国共产党安庆市宜秀区第三届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备案报告,中共宜秀区委关于停止王某某执行安庆市宜秀区第三次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备案报告,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辞职和被免职情况。

5、扣押通知书及清单,证实2019年10月9日安庆市监察委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犯罪所得124.6万元予以扣押。

6、归案经过,证实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5日,安庆市纪委监委对省委第六巡视组交办的反映王某某有关问题线索进行了初步核实。2019年8月5日,对王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立案审查。2019年8月6日,对王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期间,经组织教育、政策感化,王某某不仅交代了组织已经掌握的违纪违法事实受贿28.58万元(殷某所送购物卡1.6万元,刘某所送现金、购物卡合计7.48万元,王某1所送现金5.6万元,胡某1所送现金13.9万元),而且还主动交代了其余组织尚未掌握的大部分违纪违法事实受贿96.02万元,认错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积极主动退交全部违纪违法所得。

7、2004年-2006年大龙山建司项目工程收支情况一览表、记账凭证、现金缴款单等,证实大龙山建司在大龙山镇实施项目工程收支的具体情况。

8、资产转让合同、2005年至2013年宜秀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施工相关情况说明、2006年至2013年宜秀区水利局实施工程情况一览表,证实怀宁县明月矿山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1在2005年至2013年在大龙山镇、宜秀区水利局实施工程的具体情况。

9、记账凭证、收据、发票、付款单、进账单等相关书证,证实安庆市中志供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在2005年至2013年在宜秀区实施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的具体情况。

10、记账凭证、收据、发票、付款单、进账单等相关书证,证实安庆市罗岭自来水厂法定代表人崔某在宜秀区实施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的具体情况。

11、宜秀区水利局提供的财务账证等,证实安庆友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在宜秀区水利局承接工程的具体情况。

12、记账凭证、收据、发票、付款单、进账单、销售清单等相关书证,证实安庆市迎江区亚华塑胶商行、光华塑胶管道经营部实际经营人胡某1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招投标、货款拨付的具体情况。

13、审计报告、协议书、记账凭证、收据、借据、付款单、进账单等相关书证,证实三官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决算、验收和工程款拨付等情况。

14、记账凭证、收据、发票、付款单、进账单等相关书证,证实宜秀区刘冲、洪冲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款拨付等情况。

15、记账凭证、情况说明、付款单、收据、进账单等相关书证,证实二石河河道治理工程款拨付等情况。

16、记账凭证、收据、农业奖补资金汇总表、分解表、支付凭证等相关书证,证实对黄某经营的奖补资金支付情况。

17、审计报告、协议书、记账凭证、收据、借据、付款单、进账单等相关书证,证实对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分公司工程款拨付等情况。

18、记账凭证、收据、发票、付款单、进账单等相关书证,证实安庆市杨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拨付款等情况。

19、关于请求处理废旧设备的报告(破罡湖闸管所废旧变压器、电机设备拍卖事宜)、宜秀区水利局批复、记账凭证、收据、废旧物品出售合同等相关书证,证实破罡湖闸管所废旧变压器、电机设备拍卖事宜等情况。

20、委托拍卖合同、相关请示批复文件、记账凭证及结算票据回执等相关书证,证实安徽鸿达拍卖有限公司对宜秀区水利局老大楼拍卖及付款情况。

21、收条、情况说明,证实安庆市顺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22012年在宜秀区水利局新大楼地砖采购业务及付款情况。

22、关于收受安庆市进嘉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2现金5000元相关书证。

23、关于收受安庆市科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发文现金1万元、购物卡4000元相关书证。

24、关于收受宜秀区水利局新大楼装饰工程实际施工人潮青兵现金2.2万元相关书证。

25、关于收受安庆市春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2能现金3万元相关书证。

26、关于收受安庆市皖宜季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现金4.6万元、购物卡2000元相关书证。

27、关于收受安庆市龙泉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现金2.6万元相关书证。

28、关于收受安庆市顺康**态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1现金3.5万元相关书证。

29、关于收受安庆市丰采养殖场经营者陈某1现金2.8万元相关书证。

30、关于收受安庆市阳光雨露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斗义现金2万元相关书证。

31、关于收受安庆市宜秀区永久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程某22万元现金相关书证。

32、关于收受安庆市方某2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方某2现金9000元相关书证。

33、关于收受安庆市溪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购物卡4000元相关书证。

34、关于收受安庆市胜飞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汪某2现金4000元相关书证。

35、关于收受安庆市兰鑫温控温室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某32000元购物卡相关书证。

36、关于收受安庆市龙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1购物卡2000元相关书证。

37、关于收受安庆市桃园草绳编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2现金4000元相关书证。

38、关于收受安庆市宜秀区龙凤山庄酒楼法定代表人严某现金5000元相关书证。

39、关于收受安庆市宜秀区金螺水稻种植合作社负责人李某现金5000元相关书证。

40、关于收受安庆市寅强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1现金1万元相关书证。

41、关于收受安庆市畅春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嵇某现金1万元相关书证。

42、关于收受安庆市龙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现金4000元相关书证。

43、关于收受安庆市宜秀区永兴农机农艺综合发展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余某2现金8000元相关书证。

44、关于收受安庆市禾顺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3现金1.2万元、购物卡2000元相关书证。

45、关于收受安徽宇顺高科种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现金6000元、接受其支付餐饮费5000元相关书证。

46、关于收受安庆市罗岭土地流转经营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张某3现金1.1万元相关书证。

47、关于收受安庆市良丝益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4现金4000元、购物卡4000元相关书证。

48、关于收受安庆市永安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3现金6000元相关书证。

49、关于收受安庆市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4现金4000元、购物卡2000元相关书证。

50、关于收受安庆市显云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查某现金5000元相关书证。

51、关于收受安庆市杨桥镇石塘湖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4现金6000元相关书证。

52、关于收受宜秀区水利局下属破罡湖管理站原站长殷某购物卡3.3万元相关书证。

53、关于收受宜秀区信息中心主任张某5现金7000元相关书证。

54、关于收受宜秀区罗岭镇黄梅村原党总支书记汪某3现金1.2万元相关书证。

55、关于收受宜秀区五横乡杨亭村党支部书记杨某2现金2000元、购物卡4200元相关书证。

56、关于收受安庆市张家赛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现金1.4万元相关书证。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吴涛的证言,证实2004年和2005年这两年,每年的春节、端午节和中秋节前我都去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2000元现金,两年一共六个节日共送给王某某1.2万元现金,王某某都收下了。2004年、2005年王某某任大龙山镇镇长,为了企业发展,和当地政府处好关系,我在2004年、2005年的过年过节给王某某送了些现金,主要想和他保持好的关系,同时请他对我的企业给予关照。

2、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来到王某某原大龙山镇政府办公室,送了王某某价值2800元的两瓶53度的五粮液、两条软中华香烟,并用信封装了2000元现金,他客气一下就收下了。同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送了价值2800元的两瓶53度的五粮液、两条软中华香烟,来到王某某原大龙山镇政府办公室,他客气一下就收下了。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我用信封装着10000元的现金,面额都是100元的,来到王某某原大龙山镇政府办公室对他说:过春节了,给领导拜个年。他客气一下就收下了。200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拿了两瓶53度的五粮液、两条软中华香烟,价值2800元,来到王某某的办公室,对他说:快过节了,给领导看个节。他客气一下就收下了。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我用信封装了10000元的现金,面额都是100元的,来到王某某的办公室,对他说:过年了,给领导拜个年,一点心意请收下。他客气一下就收下了。2012年下半年他女儿上大学,我送了2000元的红包,在皖源国际酒店喝喜酒的时候直接送给王某某本人的。

(问:你为什么要送钱物给王某某?)我当时在大龙山镇办企业采矿,王某某是大龙山镇的镇长,一方面矿山周边老百姓的关系需要他出面协调,另一方面日常生产也要跟政府打交道,他关心支持不少。送的上述共24000元的现金以及价值8400元的烟酒至今没有退给我。2008年我儿子考上大学,王某某给我送了1000元钱的礼金。所以后来他女儿上大学,我也给他送了红包。

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至2012年期间,每年端午节前,我都到王某某宜秀区水利局办公室给他看节,每次送给他4张面值500元共计2000元的安庆新百购物卡,这5年端午节共送给王某某1万元面值的安庆新百购物卡,王某某都收下了。2008年至2011年的每年中秋节,我都到王某某宜秀区水利局办公室看节,每次送给他4张面值500元共计2000元面值的安庆新百购物卡,4次中秋节共送给王某某8000元面值的购物卡,王某某都收下了。在2008年国庆节期间,我邀请王某某一家三口去上海游玩,王某某答应了,这样我一家三口和王某某一家三口在上海住了三个晚上,玩了两个白天,当时我们在安庆乘坐飞机去上海,旅行全部费用均由我支付。我为王某某一家支付的旅行费用共1.6万元,包括来回机票3000元,为王某某购买一件外套的费用3000元,我给了王某某8000元现金让他们一家人购物,另外我还为王某某一家支付了景点门票、餐饮费等其他费用2000元。另外王某某女儿考上大学时,具体哪一年我记不清了,我到王某某办公室送了2800元现金红包给他,王某某收下了。2008年至2013年我在宜秀区水利局承接工程期间,工程结束通过验收后,在拨付工程款前,我去王某某办公室找他,并送些现金或者购物卡给他,请他在工程款拨付上给予关照。(问:请详细谈谈?)我想看看水利局拨付农饮工程的财务资料,我对照着工程拨付情况,能够回忆起具体细节。(向刘某出示2008年至2013年安庆市宜秀区水利局农饮工程财务资料)(问:请你看后,详细谈谈你就工程款拨付时向王某某送现金、购物卡的情况?)好的。(仔细看后)王某某任宜秀区水利局长期间,我从宜秀区水利局承接了农饮工程项目,在工程款结算前,我去王某某办公室找王某某批工程款条子,送给他一些现金或购物卡,具体为:2008年11月申请拨款时,我送给王某某2000元安庆新百购物卡;2009年3月申请拨款时,我送给王某某4000元安庆新百购物卡;2009年8月申请拨款时,我送给王某某2000元安庆新百购物卡;2009年9月申请拨款时,我送给王某某4000元安庆新百购物卡;2009年10月申请拨款时,我送给王某某2000元安庆新百购物卡;2009年12月有4笔工程款申请拨款,我给王某某送过两次购物卡,每次2000元安庆新百购物卡,还送过两次现金,一次2000元现金,一次4000元现金,共4000元购物卡、6000元现金;2010年12月申请拨款时,我送给王某某2000现金;2012年1月申请拨款时,我送给王某某4000元现金;2012年9月申请拨款时,我送给王某某4000元现金;2012年12月申请拨款时,我送给王某某4000元现金;2013年3月2笔工程款申请拨款,我分别送给王某某4000元现金,共8000元现金。为请王某某在工程款拨付上给我关照,以上15次我共送给王某某现金2.8万元,购物卡1.8万元,都是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的,王某某都收下了。

4、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春节和2008年春节前,我都到王某某办公室给他拜年,每次送给他2000元面值的安庆金华联购物卡,2次共计4000元购物卡,王某某都收下了。2009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我每年春节前都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2000元现金,一般都是用牛皮纸信封装着的,这5年共计1万元现金,王某某都收下了。2012年王某某女儿考上大学,我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800元现金恭贺,王某某收下了。2007年至2011年王某某任宜秀区水利局局长期间,我在宜秀区水利局承接了不少农饮工程,王某某是水利局局长,我给他送现金购物卡和土特产是为了寻求他的关照。在过年过节以及王某某女儿考大学时,我送些现金购物卡和土特产给他,是为了和他拉近距离、保持好关系,以便在工程上他能给我关照,也希望他能多给些工程给我做。我除在逢年过节等时与王某某有不正当经济往来之外,在2007年至2009年拨付农饮工程款时,我也送了一些现金给王某某。(问:请详细谈谈?)好的。我想看看水利局拨付给我农饮工程款的财务资料,我对照着工程拨付情况,能够帮助我回忆。(出示2007年至2011年宜秀区水利局农饮工程拨款工程财务资料)(仔细看后)上面你们出示的财务账证就是我水厂2007年、2008年实施的农饮工程拨款情况,情况属实,最后一笔2011年11月5日的拨款是水利局退还我公司交纳的工程质保金。2007年12月6日付10万元农饮工程款时,我送给王某某2000元现金;2008年10月10日付10万元农饮工程款时,我送给王某某2000元现金;2009年1月8日付119280.2元农饮工程款时,我送给王某某2000元现金;2009年7月8日付10万元农饮工程款时,我送给王某某2000元现金。以上四次我共送给王某某8000元现金,都是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的,王某某都收下了。我在逢年过节、拨付工程款以及王某某女儿考大学时一共送给王某某1.88万元现金、4000元购物卡。都是我自己身上的钱,没有从自来水厂走账。

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京安花苑小区他(王某某)家楼下打电话给他,他从家里下来,我送给他一个2000元的红包,他收下了。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京安花苑小区他(王某某)家楼下打电话给他,他从家里下来,我送给他一个10000元的红包,用信封装的,他客气了一下收下了。2008年端午节节前的一天,我到京安花苑小区他家楼下打电话给他,他从家里下来,我包了一个1000元的红包送给他,他收下了。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到京安花苑小区他家楼下打电话给他,他从家里下来,我送给他一个2000元的红包,用信封装的,他收下了。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王某某在人民路老水利局的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的现金,用信封装着,面额都是100元的。我说:提前给你拜个年,他说谢谢就收下了。2009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我到京安花苑小区王某某家楼下打电话给他,他从家里下来,我送了一个1000元的红包给他,对他说:给你过个节,他说谢谢就收下了。2009年的中秋节前几天,我到京安花苑小区王某某家楼下,给他打电话叫他下楼,他下来后我送给他2000元的红包,对他说:过节了,给你过个节。他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京安花苑小区王某某的家楼下,给他打电话说给他拜年,他下来后我送给他4000元的红包,他说谢谢就收下了。2010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我到京安花苑小区王某某家楼下,给他打电话叫他下楼,他下来后我送给他1000元的红包,他说谢谢就收下了。2010年中秋节前几天,我到王某某在京安花苑小区的家楼下,给他打电话叫他下楼,他下来后我送给他2000元的红包,对他说:快过节了,给你过个节。他说谢谢就收下了。2011年春节前几天,我到王某某在京安花苑小区的家楼下,给他打电话说给他拜个年,他下楼后我送给他10000元的现金,用信封装着。他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2011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我到王某某在京安花苑小区的家楼下,给他打电话叫他下楼,他下楼后我送给他1000元的红包,他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到王某某在京安花苑小区的家楼下,给他打电话说给他拜个节,他下楼后我送给他2000元的红包,他收下了。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王某某在京安花苑小区的家楼下,给他打电话说给他拜个年,他下楼后我送给他10000元现金,用信封装着的,都是100元的面额,他说声谢谢就回家了。2012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我到王某某在京安花苑小区的家楼下,给他打电话说给他拜个节,他下来后我们寒暄了一会,送给他1000元的红包,他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2012年中秋节前几天,我到王某某位于集贤路附近的家楼下,打电话给他拜节,他后来从家里面下来,我送给他一个2000元的红包,他收下了。2013年春节期间,我到王某某位于集贤路附近的家楼下给他打电话,他从家里出来,我送给他一个2000元的红包,对他说:快过年了给你拜个年,一点小意思。他说声谢谢就收下了。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王某某位于宜秀区农委的办公室送他1000元的红包,说给他拜个年,王某某收下了。2015年春节期间,我在怀宁老家碰到了王某某,就送给他一个1000元的红包,王某某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以上合计65000元。2011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我和王某某在一起聊天,王某某谈到准备出去旅游,我当时就留意了这件事。过了几天,我就请王某某在集贤路的良子足浴店洗脚,洗完脚后我在包厢里送给他30000元现金,是用一个银行的信封装的,都是100元面额。我对王某某说:领导拿去旅游去,王某某当时就把这个信封收下了。(问:你为什么要送王某某这些钱?)因为我在宜秀区水利局经常要投标做些管材业务,希望他在管材招投标以及货款拨付上给我提供方便,所以才给他送钱。

6、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我和当时的水利局长王某某发生过不正当的经济往来。主要分两块,一块是每年过端午、中秋和春节三节用信封装购物卡送给他,一块是每次结算材料款的时候,用信封装着现金送给他。每年三节送购物卡的具体情况是,从2007年端午节至2012年春节,每年三节到他办公室送金华联购物卡,2007年端午节送5000元购物卡,其他14个节日每次送3000元购物卡;15次共4.7万元购物卡。

结算材料款(保证金除外)的时候,送现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1)结算2007年10月25日20万货款时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2000元;(2)结算2007年11月27日249107.67元货款时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2000元;(3)结算2008年1月11日441601.94元货款时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5000元;(4)结算2008年1月30日202757.29元货款时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2000元;(5)结算2008年11月4日30万元货款时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2000元;(6)结算2008年11月10日188715.54元货款时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2000元;(7)结算2008年12月19日469570元货款时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5000元;(8)结算2008年5月19日20万元货款时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2000元;(9)结算2008年5月23日426594.74元货款时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5000元;(10)结算2008年9月25日25万元货款时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2000元;(11)结算2008年10月8日230387.62元货款时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2000元;(12)结算2011年11月10日1554299.56元货款时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5000元;(13)结算2012年1月4日1103300元货款时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5000元;(14)结算2012年1月11日819909.86元货款时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5000元。以上合计4.6万元。2007年农饮工程管材业务,王某某直接给我做的大龙山、罗岭、五横三个项目区的业务因为第一次流标,后来没有经过招标,他通知给我做后一两天,为了感谢他,我用信封装了1万元现金,面额都是100元的,送到他的办公室,他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2012年2月份,我请他到集贤路位于军招的良子足浴洗脚,我把事先准备好装有6000元现金的信封直接塞到他的外套口袋里,面额都是100元的,当时他不知道,回家后打了个电话给我,说我太客气了,我说一点小意思。2011年的8、9月份,宜秀区水利局2011年的农饮工程管材快要招标了,为了获得这个360多万的大标,我就邀请王某某到我挂靠的山东远洋塑胶管业有限公司考察,目的是请他们外出旅游,到青岛的当天晚上,在宾馆房间,我给王某某送了3万元现金,面额都是100元的,都是用信封装的。我跟王某某说,这点钱拿去给家里带点土特产,他笑笑就收下了。(问:2011年农饮工程管材是谁中标的?)

是我挂靠的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中标的。刚开始是我挂靠的山东远洋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人,但公示期间被举报了,举报该公司注册资本金造假,后被取消中标资格。我挂靠的另一家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人,我以第三中标人举报第二中标人资质造假,第二中标人也被取消了资格。加上王某某之前收了我的好处,就把这个标的给了我挂靠的第三中标人。(问:你为什么要送钱和购物卡给王某某?)一是为了希望在管材招投标上得到他的照顾,二是为了及时给我结算管材款。

7、证人程某1的证言,证实2009年的端午节前夕,三官塘水库工程实际已经完工了,等着水利局验收,为了验收能够顺利通过,有一天我就购买了2000元金华联的购物卡,来到王某某位于人民路的老水利局办公室,把购物卡放在王某某的办公桌上说:快过节了,领导拿去买点烟酒。王某某客气一下就收下了。

8、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2009年春节前几天每次去王某某家给他拜年时送6000元现金,王某某都收下了。从2010年春节开始到2013年春节,这4年春节我每次送给王某某1万元现金,王某某都收下了。2008年至2012年期间,前两年也就是2008年、2009年的端午节,我都到王某某家看节,每次我都讲感谢他对我在工程上的关心,每个节日送给他2000元现金,2次共4000元现金,王某某都收下了。后三年也就是2010年至2012年,这3年的端午节,我每个节日都到王某某家中拜访,每次我都讲感谢他对在工程上给予我的关照,每次送给他4000元现金,3次共1.2万元现金,王某某都收下了。从2008年至2012年这5年,每年的中秋节我都到王某某家中送6000元现金给他,钱都是用牛皮纸信封装着的,每次我都讲感谢他对在工程上给予我的关照,5年共计3万元现金,王某某都收下了。逢年过节期间我共送给王某某9.8万元现金。另外我记得我到王某某办公室找他拨付工程款时,我还送过现金给他,我记得有四次,每次送给他4000元现金,共送给他1.6万元现金,具体是在哪几次拨款中送的钱,我要看到拨款的财务凭证才可以确定。(出示宜秀区水利局提供的鲁冲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付款记账凭证5份,分别为2009年5月31日2号、2009年8月31日1号、2010年4月30日1号、2010年8月18日5号、2013年2月28日6号)(看后)2009年8月31日1号记账凭证附件反映我于2009年8月18日出具一张10万元借条,我记得当时为拨这笔钱时,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4000元现金,请他将款拨快一点。王某某答应了,收下了这4000元现金。(出示宜秀区水利局提供的三冲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付款记账凭证7份,分别为2010年2月28日1号、2010年6月30日2号、2010年8月15日1号、2010年11月30日3号、2011年2月28日3号、2011年12月31日2号、2013年2月28日6号)(看后)2010年2月28日1号记账凭证附件反映我于2010年1月26日出具一张40万元借条,当时我因资金紧张,急需工程款,我就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4000元现金,请他尽快拨付工程款,王某某同意了,收下了这4000元现金。(出示宜秀区水利局提供的董冲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付款记账凭证6份,分别为2010年2月28日1号、2010年6月30日2号、2010年8月15日1号、2011年9月30日2号、2011年12月31日1号、2013年2月28日6号)(看后)2010年8月15日1号记账凭证附件反映我于2010年8月13日出具一张20万元借条,当时我找王某某拨付工程款,在他办公室送给他4000元现金,请他关照一下,将工程款拨快一点,王某某答应了,收下了这4000元现金。(出示宜秀区水利局提供的百华、乌兔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付款记账凭证5份,分别为2011年2月28日3号、2011年4月30日2号、2011年6月28日2号、2011年11月30日1号、2013年2月28日6号)(看后)2011年4月30日2号记账凭证附件反映我于2011年4月28日出具一张20万元借条,当时我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4000元现金,请他尽快拨付工程款,王某某答应了,收下了我送的4000元现金。2012年王某某女儿考上大学时,我到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6000元现金贺礼,王某某客气地说谢谢,收下了这6000元现金。2019年2月初的一天,王某某联系我,说他在春意酒店有笔4000多元的餐费叫我去结掉,并告诉我春意酒店人员电话号码。我就通过手机支付给春意酒店4200元左右,具体是哪天转的钱,转了多少钱,等我回去后将银行转账单打出来再提供给你们。(问:你为什么要送王某某现金以及帮他支付酒店费用?)我2007年至2012年期间在宜秀区水利局承接了很多水利工程,王某某是时任宜秀区水利局局长,我过年过节送现金给王某某是为了和他保持好关系,请他对我承接的工程在协调关系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关照。2019年春节前我帮王某某支付4200元餐费,是感谢他前期对我承接水利工程方面给予的关照。(问:以上你共送给王某某多少现金?)以上我共送给王某某12万元现金,并帮他支付4200元餐费。

9、证人汪某1的证言,证实从2011年春节开始到2013年春节,每年春节、端午、中秋三节我都要给他送钱,每次都是4000元,以上7次共计2.8万元。2012年上半年高考前,有一次陪王某某在饭店吃饭,王某某告诉我他要陪他女儿坐飞机到成都去参加自主招生考试,我马上就明白他的意思,隔几天我主动用信封装了1万元钱,面额都是100元的,送到京安花苑小区他家门口,打电话叫他下来拿的。当时我讲:这是给你陪女儿去成都考试的费用。他讲谢谢就收下了。2012年8月份他女儿考取大学,我送了6000元现金给他,用红包装的,面额100元的,送到他办公室去的。根据合同约定2011年6月份我施工的二石河河道治理工程完工验收,部分工程款还未拨付到位,想请王某某在拨付工程款上及时一点,加上同期我实施的三个小水库工程马上要动工,也希望他在以后的工程施工中和以前一样给予支持协调,在2012年国庆节后的一天晚上,我用两个兴业银行的大信封装了4万元钱,每个信封装2万元,用一个塑料袋装着,开车来到他家京安花苑小区门口,刚好他散步回来,我将他拉到我车前座上,跟他说:二石河的工程结束了,感谢你的关心!水库工程马上要动工了,还需要你的支持、协调外部环境。然后我就将塑料袋交给他,他打开看到钱比较多,说:你搞得太多了。我说:这是一点心意。他推辞了一下,他拿了一个装的2万元信封,另外一个信封仍放在我车子的座位上,说声谢谢就回家了。

10、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从2011年至2017年春节,每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共19个节日,每次都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现金2000元。2017年端午节和中秋节到王某某办公室每次送现金1000元。以上21次共送现金4万元。2012年8月份,他女儿考上大学,我开车到他家门口送给他4000元,用红包装着。2012年底,二石河工程结束后,这个时候工程款也结的差不多了,为感谢王某某在土方工程上跟汪某1打招呼给我做,有一天晚上,我开车来到王某某住的京安花苑小区楼下,用公文袋装了5万元现金,票面都是100元的,打电话叫他下来,跟他说:感谢领导让我做到了二石河工程,我也赚了不少钱,表示一点心意。他推辞了一下说:不要客气。然后将钱收下就回家了。(问:2013年3月份以后王某某就离开水利局了,你为什么还要送钱给他?)一是为了感谢他在二石河工程上的帮忙;二是当时王某某任农业局局长,我经营的山水苗木合作社、聚贤生态农庄的业务都有求于他,他从农业奖补资金上给予了支持;2017年以后他到人大去上班了,对我的业务影响力不大,所以端午节和中秋节就给他送的少些。

(出示:2019年8月18日宜秀区农业局提供的宜秀区农业局2015年9月30日第14号、2016年12月31日第29号、2017年12月31日第8号记账凭证及附件,你看看这三笔合计9.24万元是否是农业局拨付给你的农业奖补资金?)(看后)是的。

(问:你自己算一下,你与王某某之间总共有多少不正当的经济往来?)共计9.4万元,其中:逢年过节计4万元,他女儿上大学4000元,承建二石河土方工程感谢他5万元。(问:你送给王某某的9.4万元钱,他是否退给你了?)逢年过节和他女儿上大学的钱都没有退。承建二石河土方工程5万元的感谢费他退给我了,2013年7月份,当时宜秀区副区长兼北部新城指挥部指挥长程玉清涉嫌受贿犯罪被查处,有一天他用塑料袋装了5万元现金来到我的办公室,对我说:现在查得严,你送给我的5万元钱不能收。我说:那好,不给领导为难。等程玉清事情风头过了,当年的11月份的一天,我用公文袋装了5万元钱,开车来到京安花苑小区他家楼下,打电话叫他下来,跟他说:领导,风头已经过了,现在没事了,你放心。他说:好的。将钱收下就回家了。2019年7月下旬一天上午十点多,他来到我位于大龙山镇的办公室,拿出一个用红色塑料袋装的5万元钱给我,说:这个钱不能收,纪委正在调查我的问题。我说:好吧,这个时候不让领导为难。然后他把钱放下就走了。

1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09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我每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都给王某某送现金,先后13次共计4.5万元。其中2009年春节前在王某某办公室送3000元现金,同年端午节、中秋节前各送2000元现金,2010年春节前送5000元现金,同年端午节、中秋节前各送3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夕,我与王某某一起在人民东路永兴酒店吃完饭,饭后临走时我用信封装了5000元现金送给他,同年端午节、中秋节前分别在王某某办公室和车上各送现金3000元,2012年春节前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现金5000元,同年端午节、中秋节前在人民东路好家园酒店、王某某办公室各送现金3000元,2013年春节前我在水利局办完事开车送王某某回家,在车上我送给他现金5000元。以上过年过节13次合计送现金4.5万元。二是2012年上半年王某某打电话给我讲,他一家三口要为女儿自主招生的事到成都去一趟,你给我买一下我们三个人从合肥到成都的往返机票,我当时给他们买了三个人的往返机票,每张票800多元,加上机场建设费,合计5000元多一点。三是2012年王某某女儿考上大学,我用信封装了1万元现金送到他办公室,他说谢谢就收下了。

12、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每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7次到王某某水利局办公室共送给王某某现金4.6万元。具体为2011年春节送6000元,端午节送4000元,中秋节送6000元,2012年春节送1万元。

端午节送4000元,中秋节送6000元,2013年春节送1万元。

2012年8月份,王某某的女儿考上大学,我用信封装着8000元钱来到王某某办公室,对他说:孩子上大学,表示一点心意。他客气一下就收下了。他办升学宴的时候也没有请我参加。

13、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09年底,我听宜秀区水利局破罡湖排涝站的人说破罡湖排涝站有两台变压器、几台电机以及水泵等设备更换下来需要处理,这样我就打电话联系王某某,跟他说我想参与竞拍,王某某同意了。后来我参加了竞拍,我记得当时拍卖是宜秀区水利局组织的,是在破罡湖排涝站拍卖的,我是以个人名义参加的,另外还有两家参与竞拍,我不认识。经过竞拍,我以19万余元的报价拍得这批设备,具体拍卖金额我记不清了。我当场将钱付给了排涝站,排涝站给我开具了收据,然后我拉走了设备。过了几天,我带着1万元现金去王某某家表示感谢,当时王某某在家,我进了他家后,对王某某说:“感谢领导让我参与竞拍,这是一点心意,表示感谢。”王某某客气了一下,收下了这1万元现金,然后我就离开了。

14、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中秋节我送王某某2000元购物卡,是因为当时宜秀区水利局大楼拍卖的事进展缓慢,我给他送购物卡,是向他表示一下意思,希望加快拍卖进度。虽然我送了2000元购物卡给王某某,但效果不怎么理想,直到2012年春节前拍卖事宜还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委托合同也一直没有签订。到了2012年春节前,我就又送了3000元购物卡给王某某,这次我直接向他表明了意思,希望他在拍卖业务上给予关照,尽快将委托合同签掉。

15、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我得知宜秀区水利局新大楼准备装修的消息时,我到王某某办公室找他,当时我准备了一个装有8000元现金的信封。我进到王某某办公室后,我将我想承接大楼地砖业务的想法告诉了他,请他给予关照,王某某同意了,并叫我与承接大楼的装修公司联系,我对王某某表示感谢,并顺手将装有8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在了王某某办公桌上,王某某客气了一下,收下了这8000元现金,然后我就离开。

16、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我听说宜秀区水利局在做大楼,我想着水利局新大楼肯定要灯具之类,于是我就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5000元,王某某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并和我说,回头跟招投标的人打个招呼。然后我就离开了。

17、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1年底,我公司业务员在市供电公司收集到宜秀区水利局需要安装变压器这一信息,之前,我知道同事刘毅是王某某同学,我便让他打个电话作了介绍。随后,我就到宜秀区水利局办公室找到了王某某,王某某同意了我公司参与招投标。2012年6月份左右,我公司顺利中标。7月初,我为了感谢王某某和在施工中请他协调关照,便于工程施工,我购买了价值4000元的金华联购物卡,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了他,王某某收下了。10月份左右,工程竣工验收后,我到王某某办公室请他吃饭,他说没时间,我便送给他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现金,说买两条烟抽抽表示感谢,王某某收下了。

18、证人潮青兵的证言,证实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端午节前的一天、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到王某某办公室先后送给王某某现金6000元、4000元、4000元现金,王某某都收下了。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6000元王某某收下了。2012年8月份王某某女儿考上大学,我到王某某办公室给他送了2000元钱,王某某收下了。以上五次共送给王某某现金2.2万元。(问:你为什么要给王某某送钱?)因为王某某是宜秀区水利局的局长,我当时在做这个水利局大楼的装修工程,我过年过节的时候给他送钱,是希望他对我做的工程在工程拨款、验收等方面多加关照。

19、证人吴某2能的证言,证实从2007年到2017年春节,每次送给王某某现金2000元,2007年中秋节到2012年中秋节,每次送给王某某现金1000元,17次共计2.8万元。

20、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安庆市15届、16届人大代表,2013年元月期间安庆召开市人代会,王某某正好住在我房间旁边,有一次趁开会间隙,我送给他2000元金华联的购物卡,他收下了。2013年王某某到宜秀区农业局任局长,有一次在中秋节期间,他带队到我的公司里去视察工作,我看正好马上到中秋节了,就包了4000元的红包给他拜节,他收下了。2013年年底的时候,有一次王某某带队还是到我公司去视察工作,我看马上要过春节了,就包了一个4000元的红包给他拜年,他收下了。2013年10月份期间合肥举办农展会,我和王某某也都去参观了,在合肥我送给他4000元现金,他收下了。2013年12月份上海农展会期间,我和王某某也一起去参会了,在上海我送给他4000元现金,他收下了。2014年中秋节期间,一天王某某带队到我的公司里去视察工作,我包了4000元的红包给他拜节,他收下了。2014年临近年底的时候,有一次王某某带队到我公司去视察工作,我包了一个4000元的红包给他拜年,他收下了。2014年12月份上海农展会期间,我和王某某都去参观考察了,在上海我给他送了4000元现金,他收下了。2015年市里组织到台湾学习农业生态考察,我作为企业家代表和王某某一起参加了去台湾参观学习,在台湾的时候,我在宾馆房间送给1万元现金,叫他自已在台湾开支。2015年12月份上海农展会期间,我和王某某也去参观考察了,在上海我给他送了4000元现金,让他自已开支,他收下了。

2015年春节期间,一次王某某带队到我公司来视察工作,我看马上要春节了,就包了一个4000元的红包给他,他收下了。

(问:你一共送给王某某多少钱?)一共送了4.8万元现金和购物卡,另外0.2万元的礼品。(问:你为什么给王某某送钱和购买礼品呢?)王某某当时是宜秀区主管农业、渔业的农业局的局长,我给他送钱送礼是希望在项目奖补资金及相关款项拨付方面给予我关照和支持。(问:王某某有没有给你关照和支持?)他对我还好,项目奖补资金和拨付款上面都比较及时,比较照顾我。(问:你送给王某某的这些钱,王某某有没有退还给你?)2017年上半年王某某给我退了4000元钱,当时正好是因为区委书记李顺琪被抓了,另外这个省、市纪委都在安庆巡查,在2019年6月份王某某又退给我1万元钱,我知道是因为市纪委在调查他。他总的就给我退了14000元钱。

2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我经营的安庆市龙泉生态农林有限公司在2012年被评为安庆市农业龙头企业,2016年安庆市宜秀区有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指标,我当时就想申报这个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一天我就去农业局找王某某局长,对他说我的企业符合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标准,希望区农业局把我推荐上去,王某某当时就说这个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指标很难,这个指标掌握在省里和市里面,难度比较大。我当时就对王某某局长说:这个事情就麻烦你帮我跑一下,找找人。王某某当时也答应了。后来过了几天,我到王某某位于阳光二期的房子里面,送给他2万元钱,当时用一个信封装着的,我对王某某说:这个事情你还要帮我抓紧一点。王某某说:好的。然后王某某把这笔2万元钱也收下了。(问:后来这件事情有没有办成?)这件事情没有办成功。后来是宜秀区阳光雨露公司搞到了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牌子,我没有搞到。(问:王某某事后有没有把钱退还给你?)没有退还给我。我也没有找他要。2014年、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王某某位于京安花苑的家楼下,各送给他现金2000元。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王某某位于阳光花园的家楼下,送给他现金2000元。四次共送现金2.6万元。(问:你为什么要给王某某送这些钱?)因为王某某是时任宜秀区农业局局长,我给他拜年送钱是希望和他拉近关系,平时在工作中多支持我的企业。

22、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至2016年春节,每个春节我到王某某住的小区送给王某某现金2000元,合计6000元。好像是2015年左右,有一天我和王某某吃过晚饭后,王某某提出要打麻将,他说他没带钱,我就拿了3000元给他了,他就收下了。2016年王某某的女儿出国留学的时候,我到王某某阳光花园二期的房子楼下,将准备好装有6000元现金红包送给王某某,跟他说恭贺他女儿出国留学,他收下了。(问:你为什么送现金和礼品给王某某?)因为王某某是宜秀区农业局局长,我公司的业务许多方面都需要他关照,所以我就送现金和礼品给他,拉近关系。(问:你送给王某某钱,王某某有没有退还给你?)只有一笔,2016年上半年送给王某某的那笔2万元,王某某在2016年底的时候,他来到我的公司,说我们都是老熟人,不要这么搞,说完就把装有2万元的信封退给我了,其它都没有退。

2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下半年我因国家补助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资金50万元的事情找王某某,我将报告提交到宜秀区农业局审批以后,但国家项目资金下拨到宜秀区农业局以后迟迟未拨付给我,于是我在2015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用信封装了2万元现金,面值都是100元,开车到王某某原居住的京安花苑小区,打电话给王某某说找他有事请他下来一下,王某某下来之后我将信封递给王某某并说:我的事情请王局长多关心。王某某点点头说好,收下钱就回家了。过几天宜秀区农业局就将国家下拨的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资金50万元拨付到了我的安庆市丰采养殖场账户上。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他在安庆市原一枝梅香皂厂里面一棋牌室打牌没有钱,叫我送几千元给他打牌,于是我从家中用信封装了5000元现金来到王某某说的地址将钱给了王某某,王某某收下钱后我说王局长我走了,王某某回了一句好,就去打牌去了。2017年中秋节当天,因为我不在安庆,我从手机微信转账3000元给王某某并祝他节日快乐。他没说什么话就点击收下了。(问:你为什么要送钱、物给王某某?)

因我从事农业养殖行业,宜秀区农业局是主管部门,王某某当时是宜秀区农业局的局长,他在我的农业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上曾给予关心和支持,我给王某某送钱、物就是为了表示感谢。(问:王某某是否对你给予了关心和支持?)王某某任宜秀区农业局局长期间,通过他的关心和支持,我得到了国家给予的农业奖补资金80多万元。

24、证人张斗义的证言,证实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了王某某2万元现金,王某某收下了。(问:你为什么要送2万元现金给王某某?)2015年初,大概在2、3月份,有一天我在罗岭镇遇见王某某,他对我说,现在要评选市级龙头企业,准备给我的企业评一个,叫我准备下材料。我按照要求填写了申报材料,报送到宜秀区农业局,很快我的阳光雨露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被评为市级龙头企业。2016年8月,我公司参加省级龙头企业评选,在申报省级龙头企业过程中,我公司所在地遭遇特大洪水,水果加工厂和种植基地全部被淹。王某某对我的企业非常关心,帮我协调关系,准备参加评选有关材料,在王某某的帮助下,2017年3月公布省级龙头企业名单,我公司顺利评上了省级龙头企业。为了感谢王某某对我企业在申报市级、省级龙头企业上的关心,我在2017年春节前送给王某某2万元现金。

25、证人程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春节、端午节和中秋节前,我都到王某某办公室看节,每次送给他现金4000元。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王某某办公室给他拜年,送给他现金8000元,王某某都收下了。四个节日共送给王某某2万元现金。

(问:你为什么要送王某某2万元现金?)因为我经营的永久家庭农场坐落在宜秀区,王某某当时是宜秀区农业局局长,我在网上得知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可以申报示范家庭农场,并能获得农业奖补资金,为此我通过别人引荐认识了王某某,在逢年过节期间送现金给王某某,主要是为了和他处好关系,请他在申报示范家庭农场和奖补资金上给予关照。

26、证人方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的安庆市义宏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被评为2015年省级示范社,在奖补资金拨付前,我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现金,钱是用信封装着的,我对王某某说,感谢他对我评省级合作社的关照,请他对奖补资金拨付也关照一下,希望尽快拨付资金,王某某答应了,收下了这1万元现金。过了几个月,在2017年春节前,王某某打电话给我,问我可在家,我说在家,他就到我螺山村大桥组家中将1万元现金退给了我,当时我跟他推了一下,但是王某某退钱态度很坚决,我就收下了这1万元现金。

27、证人方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到2017年期间,每年的春节前,我都到王某某家拜年,我每次送给他装有2000元现金的红包,四个春节一共送给王某某8000元现金,王某某都收下了。(问:以上你共送给王某某多少现金?)我共送给王某某9000元现金。(问:你为什么要送王某某9000元现金?)一直以来,王某某在我农场的水果销售上都给予了关照,他帮我联系销路,每年都帮我销掉几千斤水果。为表示感谢,我从2013年初开始,直到2017年春节,以给王某某女儿红包名义和拜年的名义,共送给王某某9000元现金。同时还有一个原因,我经营的安庆市方某2家庭农场坐落在宜秀区,王某某从2013年开始任宜秀区农业局局长,我在春节前送现金给王某某,一方面是感谢他一直以来在水果销售上的关照,同时也是为了和他处好关系,希望他在家庭农场的优惠政策和奖补资金上给予我关照。我在申报示范家庭农场以及秸秆焚烧资金时,都和王某某说了,请他关照,他都答应了。在王某某的关照下,我申报的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顺利通过了审批,在领取奖补资金时,资金拨付也很及时,从没有拖延。

28、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下半年,大概在11月份,当时我公司有个蔬菜种植项目申报获得了2014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奖补资金,我得知上面资金批下来了,但是迟迟没有拨付到我公司。为了尽快拨付资金,我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2000元面值的安庆金华联购物卡,王某某收下了。2016年底或2017年初,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以我公司开的收据时间为准,我公司申请获得了溪安都市农业示范园奖补资金,总共大概有45万元,分两笔拨付,大概在2016年底拨付了37万元,还有一笔8万元在王某某调离农业局前拨付的。当时我得知我公司已经获得溪安都市农业示范园奖补资金,但资金一直没有拨付到位,我比较着急。在第一笔37万元资金拨款前,我去找王某某,在他办公室送给他共2000元面值的金华联购物卡,请他帮忙将资金拨付快一点。王某某说知道了,收下了这2000元购物卡。(问:你为什么送给王某某4000元购物卡?)因为我的安庆市溪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5年和2016年前后都获得了农业奖补资金,为了使资金拨付快一些,我找到王某某,请他给予关照,所以在资金拨付前我两次共送了4000元购物卡给他。王某某收到购物卡后,对我公司的资金拨付很关照,很快资金就拨付到位了。

29、证人汪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和2016年春节前,我每个春节都到王某某办公室给他拜年,每次送给他2000元现金,两次一共4000元现金,王某某都收下了。(问:你为什么要送王某某4000元现金?)2014年、2015年我的家庭农场分别获得了农业奖补资金,王某某是宜秀区农业局局长,为了感谢他对申报示范家庭农场以及拨付奖补资金上的关照,我在这两年春节前送现金给他。

30、证人胡某3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前后,我安庆市兰鑫温控温室有限公司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向宜秀区农业局申报农业奖补资金,3月份的一天,我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了他面值共2000元的购物卡,王某某收下了。

31、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2000元安庆金华联购物卡,感谢他在我公司申请农业奖补资金上给予的关照。王某某收下了。

32、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一天我因享受了宜秀区农业局的秸秆禁烧项目补助,为了感谢王某某,我送给他现金4000元,王某某收下了。

33、证人严某的证言,证实前面我说的给王某某送2000元钱是请王某某在2013年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这个项目审批上帮助我,后面给他送3000元钱是因为我享受了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项目奖补政策,在王某某手上得到了奖补的5万元钱,我是为了表示感谢,就送给王某某3000元现金。

3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王某某女儿出国前,我到王某某住的阳光花园家中送给他现金5000元,王某某收下了。

35、证人余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2015年、2016年春节前,我分别送给王某某现金3000元、3000元、4000元,王某某都收下了。(问:你为什么要给王某某送红包?)因为王某某是当时的宜秀区农业局的局长,我给他送钱是想和他处理好关系,希望在农业局的项目、奖补资金等方面得到他的照顾。

36、证人嵇某的证言,证实这个农业奖补政策我也是第一次申请,不懂具体情况,过了好长时间奖补都没有下来,我觉得可能就没有奖补了,2016年11月的时候宜秀区农业局通知我去局里开收据,我去了之后以畅春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名义开了一张收据给宜秀区农业局,收据的金额是5万元钱,2016年12月份的时候宜秀区农业局将这笔5万元的奖补资金转到了我公司的账户上。我拿到这笔5万元的奖补资金后为了表示对宜秀区农业局的感谢,我用信封装了一万元钱,都是100面值的,到宜秀区农业局王某某的办公室,将这一万元钱放到王某某的办公桌上跟王某某说,王局长谢谢你,我是嵇某,说完我就离开了王某某办公室。

37、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的时候我申报了一个农业项目,2016年年底农业局将奖补资金5万元打到了公司的账户,我收到这笔奖补资金后从自己身上拿了4000元钱用信封装着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了王某某。

38、证人余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至2017年每个春节前,我到王某某办公室各送现金2000元,四次合计8000元,王某某都收下了。(问:你为什么要给王某某送钱和土特产?)王某某当时是农业局的一把手,我业务上有很多事情想获得他的关照和帮助,尤其是在项目奖补资金上他给我帮了不少忙。

39、证人程某3的证言,证实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我用信封装了2000元的现金送给王某某,2015年春节前,上级给我一笔35万元的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资金,当时我听讲宜秀区与我类似情况的陈某1等人都已经拨付到位了,而我的迟迟没有下来。我从侧面了解到是王某某不同意批条子拨付,一天晚上,我用信封装了10000元现金,另用一个袋子装了两条价值1300元的软中华香烟,来到王某某原居住的京安花苑小区,打电话叫他下楼说,我经营的企业缺乏流动资金,请王局长关照一下。他笑了两声接过东西就走了,隔几天这笔35万元就拨到了我公司的账户上了。2017年春节前夕的一天晚上,我送给王某某2000元超市的购物卡,王某某收下了。(问:你为什么送钱、物、购物卡给王某某?)因为王某某是区农业局局长,企业的发展无论是项目资金还是日常业务都需要他的关照和支持。

40、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下半年我经常请王某某一起吃饭,有两次在我公司旁边的同兴楼饭店吃完饭打麻将,王某某说自己身上没带钱找我要,每次我都从身上拿出2000元钱给他,共计4000元。2017年春节前夕,我带了价值1300元的两条软中华香烟和用信封装着2000元现金,来到王某某居住的阳光花园二期小区,打电话叫王某某下楼并对他说:过年了,给领导拜个年。他客气一下就收下了。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自己在渡江路春意饭店还有5000元的餐费没有结清,你帮我结一下。我说好的。该饭店后来派人送来餐费发票到我公司结账,发票后面附了一张写有该饭店账号的白纸条,年前由于资金紧张,时隔两个月之后我才叫人将该笔餐费转账给该饭店。(问:你与王某某发生上述三笔往来的原因是什么?)因为我们公司从事农业科技项目,王某某当时是区农业局局长,在公司农业项目申报、资金拨付等方面想请求王某某给予我们帮助支持。

41、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我在2014年6月份送给王某某现金2000元,2015年春节前送现金4000元,2015年9月份送现金5000元,王某某都收下了。(问:你为什么送钱给王某某?)我是搞农业合作社的,王某某是原农业局局长,我在项目资金申报、拨付方面都需要王某某的帮助和支持。

42、证人程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春节前、2016年下半年我分别送给王某某购物卡4000元、现金4000元,王某某都收下了。

43、证人方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春节前在渡江路春意酒店送给王某某现金2000元,2016年春节前夕在自己车上送现金2000元,2017年春节前在王某某住的阳光花园二期小区门口送现金2000元,王某某都收下了。(问:你为什么要送钱物给王某某?)我是搞农业企业的,主管部门是区农业局,王某某是区农业局原局长,我希望农业项目资金申报、发放上给予帮助和关照,给他送钱送物也就是这个意思。

44、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2014年春节前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2000元金华联超市的购物卡,2015年、2016年春节前在王某某办公室各送现金2000元,王某某都收下了。(问:你为什么要送钱给王某某?)王某某当时是宜秀区农业局的局长,我公司是经营水产品养殖的农业公司,我想王某某在农业奖补政策方面对我公司予以照顾,他也答应了。

45、证人查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分别送给王某某现金2000元、3000元,王某某都收下了。(问:你为什么要给王某某送钱?)因为王某某是当时的宜秀区农业局的局长,我在宜秀区农业局获得了不少农业项目的奖补资金,我给他送钱是为了表示对他的感谢,也希望在以后的项目、奖补资金等方面得到他的照顾。

46、证人胡某4的证言,证实2014年至2016年每个春节前夕我各送王某某现金2000元,三次合计6000元,王某某都收下了。(问:你为什么要给王某某送钱送物?)我所在企业的项目资金的申报、拨付都要经过区农业局,王某某当时是区农业局局长,我送钱物给他是想得到他的关照和支持。(问:王某某对你的的企业有没有给予过关照支持?)我记得我的公司在王某某任期内共获得过30多万元的农业补贴资金,他对我的公司还是挺照顾的。

47、证人殷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端午节、中秋节前的一天在水利局王某某办公室,我各送了2000元的金华联的购物卡,王某某都收下了。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水利局王某某办公室送了3000元的金华联的购物卡,王某某收下了。2013年3月份王某某调到农业局去上班,我当时到他农业局的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金华联的购物卡,王某某收下了。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王某某住的京安花苑小区停车场,在他车上送了5000元金华联的购物卡,王某某收下了。2015年、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王某某农业局办公室,每次送给他2000元金华联的购物卡,王某某都收下了。(问:你为什么要送王某某这些财物?)一方面希望他在项目资金上多给予支持,另外一方面也希望他在工作上给予我个人关心和支持。所以才经常给他送钱送物。

48、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2014年、2015年每年春节前我都到王某某办公室给他拜年,每次送给他2000元现金,两次共4000元现金,王某某都收下了。2015年4月份前后我送3000元现金,王某某收下了。(问:你为什么要送王某某7000元现金?)2014年、2015年的春节,我送现金给王某某,是因为当时我母亲的养殖场正在经营,王某某是宜秀区农业局局长,我希望他在政策和业务上给予我母亲的养殖场支持、关照。2015年4月份前后我送3000元现金给王某某,是为了请王某某帮忙联系省发改委争取大中型沼气项目。

49、证人汪某3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份我得知王某某的女儿考上大学,有一次和王某某一起吃饭,饭后我代表黄梅村送给他一个2000元的红包,他客气一下就收下了。2013年王某某是安庆市十六届人代会宜秀区代表团第二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牵头为座落我村严凤英故居有关项目建设募集资金,我记得在他的倡议下,皖宜季牛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老板高某和安庆钢材大市场的一名叫胡培建的老板进行了捐赠,到2015年1月底2月初高某捐赠25万元已经到位,胡培建捐赠10万元还没有到位。为感谢王某某对我村的帮助,同时也希望王某某出面督促胡培建早点将捐赠到位,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我用信封装了10000元现金,面额都是100元的,和村文书张国文一起送到王某某在区农业局的办公室,他客气一下就收下了。(问:你为什么要送钱给王某某?)一是因为当时他是区水利局局长,想他在村水利项目和资金拨付上给予关照,提前密切感情。二是因为严凤英故居项目,他给我村争取了不少资金,我们表示感谢。(问:王某某具体对你村给予了哪些关照?)王某某从2013年到区农业局当局长之后,给过一部分涉农项目奖补资金,如“一村一品”项目等;另外他给我村严凤英故居争取了35万元的捐赠款。

50、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我用红包装了1000元金华联的购物卡,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他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2009年春节前夕,我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现金2000元,王某某收下了。2010年、2011年、2012年春节前夕,我到王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他1200元、1000元、1000元金华联的购物卡,他都收下了。(问:你为什么要送钱、卡、物给王某某?)因为在王某某的关心支持下,宜秀区水利局在我们村实施了上述三个水利项目,使杨亭村的水利基础设施得到了极大提高,我们村表示感谢。

51、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016年春节前一天,我到王某某办公室每次送给他现金2000元,他都收下了。

因为我以前的厂长都享受了住房补贴,后来因为政策原因取消了。在2016年底,为了我个人住房补贴的事情,我向区农业局打了报告,要求局里解决我的住房公积金,后来局里批准了。当时为了这个事情,在2016年底,一次我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1万元钱,希望他对我予以照顾,王某某收下了。

(问:你为什么给王某某送钱?)王某某是时任的农业局局长,我送给他那1万元钱是希望解决我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的事情。(问:你住房公积金的事情有没有给你解决?)局里批准了,但是因为张家赛渔业有限公司没有钱,一直没有补交。

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供述在大龙山镇任副书记时,吴涛在大龙山建司工作,那时我们就认识。2004年和2005年两年的春节、端午节和中秋节前,吴涛都到我办公室拜访,每次送给我2000元现金,6个节日共送给我1.2万元现金,我都收下了。那时吴涛是大龙山建司负责人,我是大龙山镇镇长,他在过年过节期间送现金给我,是为了搞好企业和政府的关系,请我对他的企业多关照。吴涛送的1.2万元现金至今没有退。

2、供述吴某1是大龙山镇办采矿企业负责人,那时我是大龙山镇镇长。2004年春节,吴某1到我办公室向我拜年,他带了两瓶酒和两条烟,并送给我2000元现金,钱是用信封装着的,烟酒和2000元现金我都收下了。2005年和2006年春节,吴某1每次都到我办公室送我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2次共2万元,我都收下了。2004年和2005年中秋节吴某1送的都是两瓶酒和两条烟。我离开大龙山镇之后,吴某1没有给我送礼了。2012年我女儿考上大学时,吴某1在皖源国际大酒店送了2000元现金红包给我,这2000元现金我收下了。(问:吴某1为什么送现金给你?)因为当时我是大龙山镇镇长,吴某1在大龙山镇办企业采矿,一方面矿山周边群众关系需要我出面协调,另一方面他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也要和政府打交道,需要得到我的关心支持。2012年我女儿考上大学,他送现金给我恭贺,也是感谢我之前对他企业的关心。(问:你是怎么给吴某1关照的?)我给他协调企业周边的群众关系,还有他的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找政府办事时,我也没有难为过他,积极给予协调办理。吴某1送的2.4万元现金至今没有退。

3、供述2008年端午节到2012年端午节,每个端午节和中秋节前,刘某都到我办公室送给我2000元安庆新百购物卡,9个节共1.8万元购物卡,我都收下了。2008年国庆节期间,刘某请我全家去上海玩。旅行期间刘某送我8000元现金给我和家人购物,另外他还为我全家支付了来回飞机票、景点和餐饮费用,并为我购买了一件衣服,花费了几千元钱。2012年我女儿考上大学,刘某在我办公室送给我2800元现金表示恭贺,我收下了。另外刘某在拨付工程款时找我,送给我现金或购物卡,之前你们向我出示财务账证,我通过回忆已经向组织详细交代过,2008年至2013年期间,刘某为拨付工程款,先后共15次在我办公室共送给我2.8万元现金和1.8万元购物卡,我都收下了。(问:以上刘某共送给你多少现金、购物卡?)刘某共送给我3.88万元现金,3.6万元购物卡。(问:刘某为什么给你送现金、购物卡?)

我在宜秀区水利局任局长期间,刘某在区水利局承接了很多农饮工程项目,他过年过节时给我送烟酒,是想与我搞好关系。拨付工程款前,刘某到办公室找我,送现金或购物卡给我,是请我在工程款拨付上关照他,希望能够及时拨款。

(问:你是怎样关照刘某的?)2007和2008年的农饮工程不用招投标,我都是直接安排给刘某做的,后几年农饮工程需要招投标,刘某从中标公司承接到了工程。期间我对他工程比较关照,帮他协调工程中的矛盾,另外他找我拨付工程款时,我也很关照,每次工程款拨付都很及时。去年底我知道市纪委在宜秀区水利局查账,今年6月份前后我又听说市纪委在查刘某,我很担心,因为我在水利局期间和刘某关系比较近,我就想着把钱退给刘某。今年7月初的一天中午,我叫宜秀区白泽乡原分管农业的副乡长何悦通知刘某到大龙山五阳饭店。在饭店见面后,我趁着何悦去点菜时,对刘某说:“现在风声不好,纪委在查,前期你对我很尊重,我现在带了点现金退给你。”我就将2.3万元现金退给刘某,钱是用信封装着的,刘某推辞不要,看我态度很坚决,最后他收下了这2.3万元现金。

4、供述崔某是安庆市罗岭自来水厂法定代表人。2007年和2008年春节前,崔某每次到我办公室送给我2000元金华联购物卡,2次共4000元购物卡。2009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崔某每年春节前都到我办公室送给我2000元现金,5年共送了1万元现金。2012年8月份前后我女儿考上大学,崔某到我办公室恭贺,送给我800元现金。另外之前我接受讯问时,你们向我出示财务账证,我通过回忆交代了2007年到2009年崔某在我办公室申请拨付工程款时,先后4次送我现金,每次2000元,4次共送给我8000元现金。崔某共送给我1.88万元现金和4000元购物卡,我都收下了。

(崔某为什么送给你现金、购物卡?)我担任宜秀区水利局局长期间,崔某在宜秀区水利局承接了一些农饮工程,他在春节以及我女儿考上大学时给我送现金、购物卡,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希望我在农饮工程上给他关照。在拨付工程款时送现金给我,是请我关照,将工程款拨付快一些。(你是如何关照崔某的?)我对崔某工程款拨付比较关照,他每次带收据找我签批,我都是马上签字,他的工程款都是及时拨付。

5、供述2007年春节至2015年春节期间,王某1逢年过节时给我送过现金。2007年春节前送给我2000元现金,2008年春节前送给我1万元现金,2009年春节前送给我1万元现金,2010年春节前送给我4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送给我1万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送给我1万元现金,2013年春节送给我2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送了我1000元现金,2015年春节前送给我1000元现金,以上9个春节共送给我5万元现金。2008年端午节到2012年端午节,每个端午节送给我1000元现金,5个节共5000元。2008年中秋节到2012年中秋节,每个中秋节送给我2000元现金,5个节共1万元。以上王某1在逢年过节期间共送给我6.5万元现金。2011年5月,有一次我和王某1在集贤路良子足浴店洗脚,王某1在包厢里送给我3万元现金,钱是用信封装着的,我收下了。王某1共送给我9.5万元现金。(问:王某1为什么要送现金给你?)因为当时我是宜秀区水利局局长,王某1在宜秀区水利局承接了不少管材业务,他送现金给我,是想和我保持好关系,请我在农饮管材业务资金拨付上给予他关照。(问:你是怎么关照王某1的?)我在项目资金拨付及增补资金上都给他进行了关照,资金拨付都很及时,另外合同外的增补金额,我也都及时签字予以拨付。

6、供述胡某1是安庆市迎江区亚华塑胶商行和光华塑胶管道经营部负责人,他在2006年至2008年以及2011年都为宜秀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应管材。2007年端午节至2012年春节,这期间每年的春节、端午节和中秋节胡某1都到我办公室给我送购物卡,其中2007年端午节送给我5000元金华联购物卡,之后从2007年中秋节开始到2012年春节,这期间的14个节,胡某1每个节送给我3000元金华联购物卡。上述15个节日,胡某1共送给我面值4.7万元的购物卡,我都收下了。2007年至2012年胡某1在结算管材款找我批条子时,经常到我办公室送现金给我,前期你们出示财务账证给我看,我对照着财务账证回忆起他共在14次拨款时给我送现金,金额每次2000元或5000元,每次送钱时他都对我说感谢领导关心支持,前后14次共送给我4.6万元现金,每次钱都是用信封装着的,这4.6万元现金我都收下了。2007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龙山、罗岭、五横三个项目区管材作为一个标段进行招标,当时因几家投标公司报价高而流标,后未通过招投标,经水利局研究由我拍板决定将该三个项目区的管材供应直接交给胡某1来做。2007年我通知胡某1该管材由他来做后,为感谢我在这件事情上的关照,胡某1到我办公室送给我1万元现金,钱是用信封装着的,他对我说:“感谢领导关照,这是一点心意,请收下”。我客气了一下,收下了这1万元现金。2012年2月,胡某1请我到集贤路军招附近的一家良子足浴店洗脚,他将一个装有6000元的信封放在了我外衣口袋里,当时我不知道,洗脚回家后我才发现这笔钱,我就打电话给胡某1客气了一下,我收下了这6000元现金。2011年下半年,宜秀区2011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标准备招标,胡某1想中这个标。2011年8、9月份,胡某1邀请我和水利局许贤根、程世峰、汪卫中等人去他挂靠的山东远洋塑胶管业有限公司考察,我答应了。胡某1安排我们第一天参观了山东滨州远洋塑胶管业有限公司,第二天去青岛游玩。在到青岛的当天晚上,胡某1在我入驻的酒店房间送给我3万元现金,钱是用信封装着的,他对我说感谢领导关照,这是一点意思,买点土特产。我客气了一下,收下了这3万元现金。我一共收受胡某19.2万元现金、4.7万元购物卡。

(问:胡某1为什么给你送现金、购物卡?)胡某1是做管材生意的,利润比较高,宜秀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项目是区水利局发包的,我当时是区水利局局长。胡某1给我送现金、购物卡是为了和我处好关系,请我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项目投标以及在结算管材款项上给他关照。(问:你是怎样给胡某1关照的?)一是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的招投标上,我给了他很大照顾,比如2007年大龙山、罗岭、五横三个项目区管材标流标之后,我就拍板把这个100多万的标给他做了。2011年农饮工程管材招标中胡某1挂靠的山东远洋塑胶管业有限公司是第一中标人,后来遭人举报被取消中标资格,第二中标人也遭人举报被取消资格,最终第三中标人即他挂靠的另一家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顺利中标,虽然过程出现一些波折,但最终胡某1还是中标了,这个过程中我也帮他说了话。二是胡某1每次拨付管材款,我都很及时,从没有为难他。

7、供述程某1是水库(三官塘)工程实际施工人,2009年端午节前后,程某1在我办公室送给我2000元金华联的购物卡,这2000元购物卡我收下了。(问:程某1为什么送购物卡给你?)2009年端午节的时候程某1承接的三官塘水库工程已经完工,他送我购物卡一方面希望工程能够顺利验收,另一方面是想在工程款拨款拨付上能快一点。(问:你是怎么给程某1关照的?)在我关照下,该水库工程顺利通过验收,拨款也比较及时。

8、供述2007年至2012年曹某在宜秀区实施了多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和2010年的市级水利基金金冲水库、凤凰河应急加固工程施工Ⅱ标。2008年和2009年2个春节,曹某都到我家拜年,每次送我6000元现金。2010年至2013年这4个春节,曹某每个春节都到我家送我1万元现金。2008年和2009年端午节,曹某每个节到我家里送我2000元现金。2010年至2012年3个端午节,曹某每个节到我家里送我4000元现金。2008年至2012年5年中秋节,曹某每个节到我家送我6000元现金。以上逢年过节累计送给我9.8万元现金,我都收下了。另外之前你们向我出示财务账证,我对照财务账证回忆,交代了2009年至2011年曹某有4次结算工程款时,在我办公室给我送现金,每次送我4000元,共计1.6万元,我都收下了。2012年我女儿考上大学,曹某送给我6000元现金的红包,我收下了。2019年2月初,我个人在渡江路春意酒店有笔4200多元的餐费没有结,我打电话叫曹某帮我去结,曹某答应了,为我支付了这4200元餐费。曹某共送给我12万元现金,另外帮我支付餐费4200元。(曹某为什么要送你现金,并为你支付餐费?)我任宜秀区水利局局长期间,曹某在宜秀区水利局承接了很多水利工程,他送现金给我是想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请我帮助协调矛盾,同时在拨付工程款上给予关照,能及时拨付工程款。曹某帮我支付餐费,是因为前期我对他在工程上很关照,所以我叫他帮我付餐费时,他马上就答应,并为我支付了费用,他这是在向我表示感谢。(问:你对曹某是怎样关照的?)曹某实施水利工程过程中,一是我帮他协调过工作,在水库工程开工、施工中与当地群众有时发生矛盾,比如发生压坏路、庄稼,当地群众强揽工程等情况,这时我都会给他协调;二是每次工程拨款我都很关照,工程款拨付都很及时。

9、供述汪某1在宜秀区水利局承接过两个比较大的水利工程,一个是2010年二石河工程施工Ⅱ标,另一个是2012年何凹、董冲、三十里铺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这两个工程他都是借用其他公司资质投标中标的。2011年春节开始至2013年春节,每年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汪某1都到我办公室送给我4000元现金,钱都是用信封装着的,每次他送钱时都对我说过年了或过节了,给领导拜个年或者看个节,请领导在工程上多关照,我每次都答应了,上述7次共送给我2.8万元现金,我都收下了。2012年初,有次汪某1和我一起吃饭,我说准备陪女儿去成都西南财大参加自主招生考试。过了几天汪某1在我家小区门口打电话约我见面,见面后他送给我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对我说这是给我陪女儿去成都考试的费用,我收下了这1万元现金。2012年8月,我女儿考上大学,汪某1到我办公室恭贺,送给我6000元现金,我客气了一下,收下了这6000元现金。2012年国庆节后的一天晚上,我在外面散步回家,汪某1开车在我家小区门口等我,他将我拉到车上,说二石河工程快完工了,感谢我对他的关心,顺手送给我一个塑料袋。我打开一看,我感觉钱比较多,大概有四五万元钱,我就跟他说搞得太多了。汪某1坚持把一个装有现金的信封送给我,我接下了,然后我就下车回家了。回家后打开信封数了下是万元现金,这2万元现金我收下了。

10、供述2011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每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共19个节,黄某每个节日都到我办公室送我2000元现金,钱都是用信封装着的。2017年的端午节、中秋节,每次在我办公室送我1000元现金。黄某每次过年过节送钱时,都很客气地说感谢领导关心支持。黄某上述21次共送给我4万元现金,我都收下了。2012年8月我女儿考上大学,一天傍晚黄某到我家楼下打电话约我见面,见面后向我恭贺,送给我一个装有4000元现金的红包,然后他就走了,这4000元现金我收下了。2012年底二石河工程结束后,有一天晚上黄某开车到我住的小区打电话约我见面,见面后他送给我一个装有现金的公文袋,并对我说感谢领导让他做二石河工程,这是一点心意。我收下了这个公文袋,然后黄某就离开了。回家后我打开公文袋一看,里面装有现金,我拿出来一数共有5万元,这5万元现金我收下了。(问:黄某共送给你多少现金?)黄某共送给我9.4万元现金。

(问:黄某为什么要送现金给你?)一是感谢我帮助协调将汪某1实施的二石河工程从中给了部分土方工程给他做。二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希望我在以后的工程招投标方面给他提供方便,帮他承揽工程。三是我调到农业局当局长后,黄某也想为他经营的公司从区农业局获取农业奖补资金。综合以上原因,他在过年过节期间都给我送礼。后来我调到区人大工作后,黄某没什么事需要我帮助,他就给我送的很少了。(问:你对黄某是怎么关照的?)黄某做的二石河土方工程就是我帮忙跟汪某1协调的,工程量接近200万元,所以他很感谢我。我调到区农业局当局长后,也对黄某经营的山水苗木合作社、聚贤生态农庄在农业奖补上给予过关照,他从中也得到了一些奖补资金。(问:关于让黄某做二石河土方工程这件事,你是怎样找汪某1协调的?)2010年下半年,宜秀区水利局发包的二石河河道治理工程施工Ⅱ标,因为该河道有一部分经过黄某老家村子,黄某自己也有挖机等工程机械,他阻挠汪某1施工,汪某1就打电话给我,叫我跟黄某说,叫他不要闹事。我就从中帮忙协调,后经我的协调,汪某1就把部分土方工程让给黄某做,工程量接近200万元。(问:黄某送你的9.4万元现金,你有没有退给黄某?)二石河工程结束后黄某送给我的5万元现金,我后来退给他了,其余他送给我的钱,我都没有退。大概2013年上半年,宜秀区副区长兼北部新城指挥部指挥长程玉清涉嫌犯罪被查处,我很担心。有一天我用塑料袋装着5万元现金到黄某办公室,将这5万元钱退给他,并对他说:现在查得严,风声紧,这个钱数额大,不能收。黄某说好,就收下了我退的这5万元钱。当年下半年,黄某来到我家小区打电话约我见面,见面后他送给我一个公文袋,对我说感谢老领导支持关心。我收下了这个公文袋,然后他就离开了。回家后我打开公文袋一看,里面装有5万元钱,我就收下了这5万元钱。2018年底我听说市纪委在查我,我一直对这笔5万元钱很担心,就在今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再次用塑料袋装着5万元现金到黄某的办公室,将这笔5万元现金退给了他,并对他说现在不能搞,市纪委在查。黄某见我态度很坚决,就收下了这5万元现金。

11、供述张某1是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分公司负责人,2007年至2012年,他在宜秀区中标了六、七个水利工程项目,有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水利基金项目。2009年春节开始至2013年春节,每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张某1都给我送现金,2009年春节他送我3000元现金,2009年端午节、中秋节各送给我2000元现金,共7000元;2010年至2012年每个春节送给我5000元,每个端午节、中秋节送给我3000元现金,共3.3万元;2013年春节送给我5000元现金。这些钱都是用信封装着的,送钱地点大部分在我办公室,有时在饭店等其他场合,每次送钱时张某1都对我说感谢领导对工程的关照支持。张某1以上逢年过节期间共送给我4.5万元,我都收下了。2012年8月,我女儿考上大学,张某1到我办公室恭贺,送我1万元现金,我客气了一下,收下了这1万元现金。我共收受张某1送的5.5万元现金。

(问:张某1为什么送你现金?)因为张某1做水利工程期间,我任宜秀区水利局局长,他送钱给我一方面希望在日常施工中获得我的关照支持,另一方面想及时结算工程款。(问:你对张某1是怎样关照的?)在施工期间出现矛盾问题,大问题我都出面协调,小问题我就安排人找当地乡村协调;另外我在给他结算工程款时也都很关照,他的工程款拨付都比较及时。

12、供述邓某是原安庆市杨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我任区水利局长期间,他做过2010年的水利局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大楼工程和安庆市市级水利项目金冲水库、凤凰河应急加固工程以及2011年安庆市市级水利基金项目螺山大联圩南大坝除险加固等工程和2012年的吴冲、田子冲、枫树洼、夏冲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010年底邓某中标水利局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大楼工程后,从2011年春节开始至2013年春节,这期间每年的春节、端午节和中秋节共7个节都到我办公室给我送现金,具体为:2011年春节送6000元现金、端午节送4000元现金、中秋节送6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送1万元现金、端午节送4000元现金、中秋节送6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送1万元现金。邓某送的钱都是用信封装着的,每次送钱时他都说感谢领导关心支持,这是一点心意。以上逢年过节期间,邓某共送给我4.6万元现金,我都收下了。2012年8月,我女儿考上大学,邓某到我办公室送给我一个装有8000元现金的信封表示恭贺,我收下了。

(问:邓某为什么要送现金给你?)当时邓某在我手里承接了水利大楼工程和一些水利工程,他送我现金,一是希望我在工程招投标和拨款方面给予他方便,二是希望在日常施工环境协调、工程款拨付上得到我的关照。(问:你是怎样给邓某关照的?)我任区水利局局长期间,邓某在水利局承接过几个工程,总工程量比较大,施工过程中有时我还会帮忙协调外部关系或矛盾。另外邓某的每次拨款,我都比较关照,工程款拨付都很及时。

13、供述2009年底前后,宜秀区水利局破罡湖闸管所拍卖处理一批变压器、电机、水泵等设备,经局里同意,由破罡湖闸管所组织拍卖。拍卖前马某联系我想参加拍卖,我同意了。后来马某参加拍卖竞拍成功,事后过了几天,为表示感谢,马某到我家送给我1万元现金,这1万元现金我收下了。

14、供述熊某是安庆一家拍卖公司负责人,2011年宜秀区水利局老大楼拍卖是他公司负责的。当时熊某多次找我,请我关照大楼拍卖的事,2011年中秋节和2012年春节前他先后两次到我办公室送购物卡给我,第一次2000元,第二次3000元,两次共送给我5000元购物卡,我都收下了。收下他的购物卡后,我加快推进了大楼拍卖工作,2012年春节后,我立即组织水利局与熊某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

15、供述胡某2是安庆一家建材公司的负责人,2012年宜秀区水利局新大楼装修,胡某2找到我,说他想承接水利局新大楼的地砖业务,请我关照,我同意了。为表示感谢,胡某2临走时送我8000元现金,钱是用信封装着的,我收下了。

16、供述陈某2是安庆一家经营灯具公司的老板,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他到我办公室送给我5000元现金,说想承接宜秀区水利局新大楼灯具业务,请我关照,我答应了,收下了这5000元现金。后来在我的协调和关照下,陈某2顺利中标,获得了宜秀区水利局新大楼的亮化工程。

17、供述2011年底张某2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我,他想承接宜秀区水利局新大楼变压器安装工程,我同意了。后来在2012年6月,张某2公司中标。为表示感谢,2012年7月张某2到我办公室送给我4000元金华联购物卡,我收下了。2012年10月,变压器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后,张某2到我办公室邀请我吃饭,我说没时间参加。为表示感谢,张某2送我1万元现金,我收下了。

18、供述宜秀区水利局大楼装饰工程是潮青兵挂靠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潮青兵送给我6000元现金。2012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潮青兵送给我4000元现金。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潮青兵送给我4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潮青兵送给我6000元现金。2012年8月我女儿考上大学,潮青兵送给我2000元现金。这些钱都在我办公室送的,共计2.2万元,我都收下了。(问:潮青兵为什么给你送现金?)那时我是宜秀区水利局局长,潮青兵承接了区水利局新大楼的装饰工程,他送钱给我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请我在大楼装饰工程拨款等方面给予他关照。(问:你是怎么给潮青兵关照的?)我在资金拨付方面对他很关照,及时拨付了工程款。

19、供述2007年到2017年每年的春节、端午节和中秋节,吴某2能都给我送些现金、礼品。2007年春节到2017年春节,每个春节都送我2000元现金和一个猪腿,11个春节共送给我2.2万元现金。端午节期间一般都送我一条硬中华香烟和两瓶白酒。2007年中秋节至2012年中秋节,每个中秋节送我1000元现金和两盒月饼,6个中秋节共送我6000元现金。吴某2能送现金、礼品给我有时是在她家酒店,有时送到我家,她总共送给我2.8万元现金,我都收下了。2012年8月,我女儿考上大学,吴某2能送给我2000元现金,我收下了。(问:吴某2能为什么要送现金给你和为你支付酒钱?)吴某2能是春意酒店老板,她逢年过节送现金、礼品给我,并为我支付女儿升学宴的酒钱,是感谢我对他酒店生意的关照,同时也希望我以后继续照顾她酒店的生意。(问:你是怎么关照吴某2能的?)我任宜秀区水利局、农业局局长期间都比较照顾她酒店的生意,平时单位的一些接待、工作餐都安排在她的酒店,另外有些老板请我吃饭,我也指定安排在她的酒店。

20、供述高某的企业是宜秀龙头企业,2012年我和高某都当选市人大代表,常常一起开会,所以和他比较熟悉。

2013年1月市人代会期间,高某在我住的宾馆房间里送给我2000元金华联的购物卡。2013年3月我到区农业局任局长后,2013年中秋节期间我带队到高某公司视察工作,高某送给我4000元现金。2013年底前我带队再次到高某公司视察工作,高某送给我4000元现金。2013年10月合肥举办农展会,我和高某都参加了,在合肥高某送给我4000元现金。2013年12月上海举办农展会,我和高某都参加了,在上海高某送给我4000元现金。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到高某公司去视察,他送了4000元现金给我。2014年临近年底,我带队到高某公司视察工作,高某送给我4000元现金。2014年12月上海举办农展会期间,我和高某都去参观考察,在上海高某送给我4000元现金。2015年市到台湾学习农业考察,高某作为企业家代表也一起前往。在台湾期间,高某送给我1万元现金。2015年12月份上海举办农展会,我和高某都参加了,在上海高某送给我4000元现金。2015年年底,我带队到高某公司视察工作,高某送给我4000元现金。高某一共送给我4.6万元现金,2000元购物卡,我都收下了。(问:高某为什么送给你现金、购物卡和礼品?)因为我当时是宜秀区农业局局长,高某的公司是宜秀区的省级龙头企业,他给我送现金和礼品是请我在项目申报、奖补资金和政策方面对他进行关照。(问:你是怎样关照高某公司的?)高某的皖宜季牛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是省里龙头企业,在项目申报上,符合政策的我都帮他上报了,在项目奖补资金的拨付上,我也很关照,都及时拨付,从没有拖欠。(问:高某送给你的现金、购物卡,你有没有退还给高某?)2017年上半年宜秀区委书记李顺琪被查处不久,我心里很担心,我退给高某4000元现金。2019年6月,我知道市纪委在进一步调查我,我又退给高某1万元现金,总共退了他1.4万元现金。

21、供述2014年、2015年、2016年三个春节,何某每个春节都到我家楼下送我2000元现金。2016年何某到我家送我2万元现金,是为了感谢我在奖补资金上的关照,以及为了请我关照2016年省级龙头企业申报的事。以上何某共送给我2.6万元现金,我都收下了。

22、供述2014年、2015年、2016年这三年春节前,朱某1每个春节送给我2000元的现金红包,外加烟酒,三个春节共送我6000元现金。2015年的一天,我和朱某1一起吃晚饭,饭后我准备去打麻将,但我身上没带现金,我对朱某1说我身上没带钱,朱某1给我了3000元现金。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朱某1在我住的小区楼下送给我2万元现金和两条软中华香烟,钱是用信封装着的。2016年6、7月,在我女儿出国留学前的一天,朱某1到我家楼下恭贺,送给我6000元现金。以上朱某1共送给我3.5万元现金,我都收下了。(问:朱某1为什么要给你送现金?)我是区农业局局长,朱某1给我送现金,是请我在政策、奖补资金等方面给他关照。在我关照下,他公司在宜秀区农业局获得了不少奖补资金。另外在拨付奖补资金时,我也关照了,他的资金拨付都很及时。(问:朱某1给你送的现金,你有没有退还给朱某1?)2016年下半年,宜秀区委书记李顺琪案发被查后,我很害怕,担心自己被查。于是我就到朱某1公司将2万元现金退给了朱某1,朱某1收下了。

23、供述陈某1是一家养殖公司老板。2015年1月的一天晚上,陈某1开车来到我家小区,打电话约我见面,见面后他送给我一个信封,对我说感谢帮忙让他获得项目资金,希望能及时拨款。我答应了,收下了这个信封,然后陈某1就离开了。回家后我打开信封一看,里面装有2万元现金,这2万元现金我收下了。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我在安庆市原一枝梅香皂厂里面的棋牌室打麻将,当时我没有带钱,我就打电话叫陈某1送点钱过来,不一会儿他来了,送了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给我,这5000元现金我收下了。2017年中秋节,陈某1通过手机微信给我转账3000元,我通过微信收款收下了这3000元现金。陈某1共送给我2.8万元钱。(问:陈某1为什么要送钱给你?)因为我当时是宜秀区农业局局长,陈某1从事农业养殖,在农业项目申报和奖补资金拨付上他都需要我的关心支持。(问:你对陈某1给予了哪些关照?)我在当区农业局局长期间为陈某1的几个项目解决了几十万元的农业补助资金。

24、供述张斗义是安庆市阳光雨露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斗义到我办公室送给我2万元现金,钱是用信封装着的,我收下了这2万元现金。(问:张斗义为什么送你2万元现金?)2015年初,市里评选龙头企业,我有一天遇到张斗义,便叫他准备资料参加评选。后来在我关照下,张斗义的企业评上了市级龙头企业。2016年8月前后,张斗义的阳光雨露公司参加省级龙头企业评选,在我的帮助协调下,张斗义公司顺利评上了省级龙头企业。张斗义送现金给我是为了感谢我对他在评选市级、省级龙头企业上的关照。

25、供述程某2是安庆市宜秀区永久家庭农场负责人,大概在2013年下半年,程某2通过大龙山镇永安村原书记余某太介绍认识了我。程某2认识我没多久,就到我办公室送给我两条硬中华香烟。2014年春节、端午节和中秋节前,程某2到我办公室每次送给我4000元现金,2015年春节前,程某2又到我办公室送给我8000元现金,4次一共送给我2万元现金,我都收下了。(问:程某2为什么要送给你现金?)

因为我是宜秀区农业局局长,程某2经营家庭农场,他送现金给我是请我在家庭农场优惠政策、奖补资金等方面给他关照。他送钱时,都请我关照他的家庭农场,我都答应了。后来程某2在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时,在我的关照下,顺利通过审批。另外在申请奖补资金时,我也都及时签批,资金拨付都很快。

26、供述方某1是安庆市义宏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2016年8月,方某1到我办公室送给我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请我关照一下他的合作社,将奖补资金拨付快一些,我答应了,收下了这1万元现金。后来在我的关照下,很快就将他的奖补资金拨付到位了。(问:方某1送给你的1万元现金,你有没有退还给方某1?)2016年12月李顺琪案发被查处,我担心自己被查,于是在2017年春节前,我到方某1家退给了他1万元现金,方某1当时推辞不要,我坚持要他收下,最后他收下了我退的这1万元钱。

27、供述2013年春节前,方某2到我家送给我1000元现金。2014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前方某2都到我家拜年,每次送给我2000元现金,4年共送给我8000元现金。以上方某2共送给我9000元现金,我都收下了。(问:方某2为什么要送你现金?)因为我与方某2认识早,关系也很好,他从事水果种植很早,我长期帮他向乡镇企业推销水果,每年都帮他销几千斤。同时我对他的家庭农场在优惠政策和奖补资金方面也给予了关照,他家的农场顺利评上了省级、市级示范农场,另外在奖补资金拨付上也都很及时。方某2为此表示感谢,所以在春节期间送现金给我。

28、供述金某是安庆市宜秀区杨桥镇鹿山村党总支书记,他以前是溪安村书记,是安庆市溪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11月,金某为拨付农业奖补资金的事到我办公室找我,送给我2000元金华联购物卡。2016年底,金某为拨付农业示范园奖补资金找到我,请我关照,送给我2000元金华联购物卡。金某两次共送给我4000元购物卡,我都收下了。在我的关照下,他的资金拨付都比较及时。

29、供述2015年和2016年这两年春节前,汪某2为感谢我在申报示范家庭农场和拨付奖补资金上的关照,每个春节都到我办公室送给我2000元现金,两次共4000元现金,我都收下了。

30、供述2014年3月左右,胡某3为申报他们公司农业奖补资金的事,到我办公室送给我2000元购物卡,请我给予关照,我答应了,收下了这2000元购物卡。后来在审批奖补资金时,我给予了关照,他们公司的奖补资金很快就批下来了。

31、供述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1到我办公室送给我2000元金华联购物卡,感谢我对他公司2014年申报农业奖补资金的关照,这2000元购物卡我收下了。

32、供述2016年4月的一天,朱某2为感谢我对他公司获得秸秆禁烧项目资金上的关照,到我办公室送给我4000元现金,这4000元现金我收下了。

33、供述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严某到我办公室送给我2000元现金,请我关照他申报的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项目,我同意了。后在我关心帮助下,他的酒楼评上了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获得了奖补资金。为向我表示感谢,严某在收到奖补资金后的一天到我办公室送我3000元现金,这3000元现金我收下了。

34、供述2016年我女儿出国前的一天晚上,李某到我家恭贺,送给我一个5000元现金的红包以及两瓶五粮液酒和两条软中华香烟,这5000元现金和烟酒我都收下了。(问:李某为什么要送现金和烟酒给你?)李某从事种植合作社,我是区农业局局长,他送现金和烟酒给我,是请我在他的合作社奖补方面给他关照。2016年在我关照下,他的合作社获得了宜秀区农业局的奖补资金。

35、供述八十年代我在大龙山镇工作,余某1在大龙山建司工作,我们那时认识的。2014年和2015年春节前,余某1每个春节都送给我3000元现金。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余某1送给我4000元现金。余某1都是在我办公室送的钱,钱都是用信封装好的,3次一共送给我1万元现金,我都收下了。(问:余某1为什么要送给你现金?)我是农业局局长,余某1送现金给我,是请我在农业局相关项目和奖补资金上给他关照,他每次送钱时,都请我关照和支持他的工作,我都答应了。在我的关照下,他获得了不少奖补资金。

36、供述2016年底的一天,嵇某在我办公室送给我1万元现金,钱是用信封装着的,这1万元现金我收下了。(问:嵇某为什么要给你送现金?)因为我是农业局局长,嵇某给我送现金是为了感谢我在他公司获得农业奖补资金方面给予的关照。

37、供述2015年春节后的一天,我在一个饭局上认识了许某,饭后他送给我一条硬中华香烟。2016年底前的一天,许某在我办公室送给我一个装有4000元现金的信封,这4000元现金我收下了。(问:许某为什么要给你送现金?)

2015年许某的公司在宜秀区农业局获得了几万元奖补资金,他为了感谢我在奖补资金上给他的关照,所以送现金给我。

38、供述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就认识余某2,他是宜秀区种粮大户。2014年至2017年共4个春节,每个春节余某2都到我办公室送我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红包,4次共送我8000元现金,我都收下了。另外端午节和中秋节他还送一些他自家产的土鸡、香米、鸭蛋等土特产给我。(问:余某2为什么要给你送现金及土特产?)我当时任区农业局局长,余某2经营农业企业,他逢年过节送现金及土特产给我,是想我在业务上特别是在项目奖补资金申报及拨付上给他关照和帮助。(问:你对余某2是怎样关照的?)我任区农业局局长期间,在项目资金上关照过他,他获得过几十万元的项目奖补资金。

39、供述程某3是安庆市光明禽业有限责任公司老板。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程某3在我家小区楼下送给我2000元现金和香烟、土特产,我都收下了。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程某3为了一个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到我家小区楼下送给我1万元现金,钱是用信封装着的,他对我说感谢让他争取到项目资金,请将款拨快一点。我说知道了,收下了这1万元现金。2017年春节的一天,程某3到我家小区楼下送给我2000元购物卡,还带了些土特产,我都收下了。程某3共送我现金1.2万元和2000元购物卡。(问:程某3为什么要送现金、购物卡给你?)因为我是宜秀区农业局局长,他经营农业企业,他在涉农项目的申报及资金拨付上都希望得到我的支持和关照。(问:你是怎样关照程某3的?)我任区农业局局长期间给他申请和拨付项目资金有几十万元,每次拨款时我都很关照,拨款都比较及时。

40、供述王某2是宇顺高科有限公司顾问,我在任大龙山镇镇长时,他在镇农技站工作。2016年下半年王某2有两次请我吃饭,饭后打麻将我没带钱,王某2说他出钱,每次给我2000元现金,共计4000元,我都收下了。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2到我家小区打电话约我见面,见面后他送给我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我收下了。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我打电话叫王某2帮我支付我个人在春意酒店5000元餐费,王某2答应了,为我支付了该5000元餐费。(问:王某2为什么送现金给你和给你支付餐费?)因为我当时是区农业局局长,王某2经营涉农企业,他送现金给我,想在公司项目申报、资金拨付等方面获得我帮助和关照。王某2为我付餐费时,我虽然已经离开农业局,但离开时间不长,前期我给他不少帮助,帮他争取了不少奖补资金,所以我叫他帮我付餐费,他没有拒绝,也是感谢我之前对他的关照。

41、供述张某3在罗岭镇成立了一个土地流转经营合作社,主要是种粮食,2014年张某3为争取合作社创新试点建设项目找过我,补助资金大概50多万元,在通过项目评审后的当天晚上,张某3请我吃了饭。第二天张某3送给我2000元现金。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3到区农业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时,送给我4000元现金。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在一次奖补资金批条子时,张某3送给我5000元现金。张某3每次送钱都是在我办公室,钱都是用信封装着的,这3笔钱共1.1万元现金,我都收下了。(问:张某3为什么要送现金给你?)我当时是区农业局局长,张某3是搞农业的,他在项目资金申报、拨付方面都希望我提供方便,所以送现金给我。(问:你是怎样关照张某3的?)我任区农业局长期间,张某3在项目资金申报和资金拨付时,我都比较关照,拨款都很及时。

42、供述程某4是安庆市良丝益友食品有限公司的老板。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宜秀区在安庆市科技广场举办名特优农产品年货会,程某4送了4000元新皖韵超市购物卡给我,每张面值1000元,共4张,他对我说:“这卡是我自己超市的,给您买点年货”。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到程某4位于砂桥的办公室坐坐,简单聊了几句后,程某4送给我一个装有4000元现金的牛皮纸信封,我临走时,他送了几盒粉丝给我,这4000元现金我收下了。(问:程某4为什么送现金和购物卡给你?)因为我当时是区农业局局长,程某4经营农业企业,他送现金和购物卡给我是想在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上得到我的关照支持。

43、供述方某3是安庆市永安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他的公司经营农业,我是时任区农业局局长,他为了在农业项目申报、资金发放上获得我的帮助和关照,2015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他都给我送礼,每次送我2000元现金,一次是在饭店送的,一次在他车上送的,2017年是到我家小区送的,3次共6000元现金,我都收下了。我对方某3公司申请奖补项目都很支持,给他拨付奖补时我也很关照,拨款很及时。

44、供述张某4是安庆市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他为了想在农业奖补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上得到我的关照,2014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张某4都给我送礼,3个春节他每次都到我办公室送礼,第一次是2000元金华联的购物卡,后两次送的各是2000元现金,用信封装着的,这些现金和购物卡我都收下了。张某4先后3次共送我现金4000元,购物卡2000元。在我的关照下,他的项目申报比较顺利,拨付资金也都很及时。

45、供述查某经营显云家庭农场,主要种植水稻和养殖家禽。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查某到我住的小区楼下送给我2000元钱,2016年春节也是到我住的小区楼下送给我3000元钱,两次共5000元现金,我都收下了。(问:查某为什么要给你送现金?)基本上农业局每年都给她一些奖补资金,她送现金给我,是对我表示感谢。(问:你对查某给予了哪些关照?)我在任区农业局局长期间,基本上每年都会给她申报部分项目奖补资金,给她拨付资金的时候也是比较及时。

46、供述胡某4是安庆市杨桥镇石塘湖渔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至2016年的每个春节,他每个春节都到我办公室送给我2000元现金,钱都是用信封装着的,3次共6000元现金,我都收下了。(问:胡某4为什么给你送现金?)我是区农业局局长,胡某4的企业是搞渔业的,他公司的项目资金申报、拨付都要经过区农业局,他送现金给我,是想得到我的关照。(问:你对胡某4的企业给予了哪些关照?)我在胡某4公司项目的申请及资金拨付上都给予了关照,区农业局给予他公司几十万元的农业补贴资金。

47、供述殷某是宜秀区水利局下属破罡湖管理站站长。

2007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殷某每个春节前都到我办公室送给我2000元金华联购物卡,6个春节共送我1.2万元购物卡。2012年端午节、中秋节前,殷某都到我办公室,每次送给我2000元金华联购物卡,2次共送给我4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殷某到我办公室送给我3000元金华联购物卡。2013年3月我调到宜秀区农业局工作,殷某到我农业局办公室送给我5000元金华联购物卡,向我表示恭贺。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殷某到我住的小区停车场,在我车上送给我5000元金华联购物卡。2015年和2016年春节前,殷某每个春节都到我办公室送我2000元金华联购物卡,2次共送给我4000元购物卡。以上殷某一共送给我3.3万元购物卡,我都收下了。(问:殷某为什么要送你购物卡?)

殷某是宜秀区水利局下属破罡湖管理站站长,我是宜秀区水利局局长,我和他是上下级关系。殷某过年过节期间送购物卡给我,是为了请我对他单位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同时在工作上给予他个人关心和关照。后期我调到宜秀区农业局工作,殷某送购物卡给我是感谢我前期对他在工作上给予的关照。(问:你是怎么关照殷某的?)我在宜秀区水利局工作期间,在资金上对殷某比较支持。另外在殷某个人成长进步上,我也很关心。在我的关照和推荐下,殷某获得了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48、供述张某5家人早期办了养鸡场,2014年和2015年春节前,为请我关照他家养鸡场,张某5每次春节到我办公室送给我2000元现金,两次共送给我4000元现金。2015年4月前后,张某5家养鸡场准备申请大中型沼气项目,请我帮忙出面协调,我答应了,他在我办公室送给我3000元现金。后来因为养鸡场所处地块被征迁,项目就没申请成功。以上张某5共送给我7000元现金,我都收下了。

49、供述汪某3是原黄梅村党总支书记,2012年我女儿考上大学,他代表黄梅村送了2000元的现金红包表示祝贺,这2000元现金我收下了。2013年我是安庆市人代会宜秀区代表团第二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牵头为坐落在黄梅村的严凤英故居项目建设募集资金,在我倡议下,皖宜季牛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老板高某和安庆钢材大市场胡培建进行了捐赠。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汪某3到我办公室送给我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对我说感谢为严凤英故居项目募集资金,这是村里一点心意。我客气了一下,收下了这1万元现金。汪某3共送给我1.2万元现金。(问:汪某3为什么要送现金给你?)因为当时我是宜秀区水利局局长,汪某3送现金给我,一方面他作为村总支书记是想我在村水利项目和资金拨付上给予关照。另一方面是感谢我为严凤英故居项目募集了不少资金。(问:你对黄梅村给予了哪些关照?)我在当区农业局局长期间,给黄梅村申请和拨付过一部分涉农项目奖补资金,另外我给黄梅村的严凤英故居争取了35万元的捐赠款。

50、供述杨某2是五横乡杨亭村书记,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他都来我办公室拜年,2008春节送给我1000元金华联购物卡,2009年春节送给我2000元现金,2010年春节送给我1200元金华联购物卡,2011年和2012年春节各送给我1000元金华联购物卡。5年春节共送给我2000元现金和4200元购物卡,我都收下了。(问:杨某2为什么给你送现金、购物卡?)

杨某2是杨亭村书记,我当时是区水利局局长,他希望在村里水利项目上获得我的关照。(问:你对杨亭村给予了哪些关照?)在我的关心支持下,宜秀区水利局对该村新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杨亭村集体林场水土保持项目和各村民组工程项目都给予了支持,杨亭村的水利基础设施得到较大提高。

51、供述张家赛渔业有限公司是农业局下属企业,我任农业局局长期间,2015年和2016年的春节,两个春节肖某每次到我办公室送给我2000元现金。2016年底肖某因为个人住房公积金的事,到我办公室送给我1万元现金,希望我帮助解决。后在我关照下,农业局党委开会通过了这件事情,帮他解决了问题。以上肖某共送给我1.4万元现金,我都收下了。(问:肖某为什么要送你现金?)肖某春节期间给我送钱,是希望我在工作中给予他支持。2016年底他给我送1万元现金,是希望我帮他解决住房公积金的事情,后来我帮他解决了。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予以核实,被告人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本案追诉期限为十年,被告人王某某在2009年8月以前的受贿行为已过追诉期限,这部分的金额共计19.3万元,应从受贿金额中剔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本案追诉期限为十五年,且被告人王某某从2004年至2019年2月连续受贿,其受贿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因此,本案不存在已过追诉期限问题,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指控的受贿金额124.6万中有礼尚往来部分(王某某女儿升学收礼部分)共计4.36万元,与职务无关,无具体请托事项部分共计5.32万元,这些应从受贿金额中剔除。对此,本院认为,从上述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这些请托人、获益人等利益关系人都是在被告人王某某担任镇长、局长、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领导职务期间,为了在农村饮水工程、工程款拨付、农业奖补资金申报及拨付、装饰工程、材料采购、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等方面获得王某某的帮助与关照及感谢,而向王某某送现金和购物卡,被告人王某某均予以收受,显然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行为,应当计入受贿数额,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王某某事后退还的11.7万元应从受贿总额中剔除,本院认为,这些事后退还的11.7万元是在被告人王某某收受数月或数年后,因担心被查处而退还,不是及时退还或上交,已经完成了受贿行为,属于既遂,应当计入受贿数额,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财物价值不足三万元以上的部分合计29.7万元应从受贿总额中剔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24.6万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惩治腐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七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8月6日起至2022年10月5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4.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史伟

人民陪审员  鲍艳

人民陪审员  檀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宁敏


苏义飞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055110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兼刑事部主任,200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70
  • 擅长领域:公司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