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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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刑初51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22年07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2次举报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京0101刑初51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职检刑诉〔201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广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赵常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某小区(南区)和某(北区)被北京市东城区某街道办事处确定为垃圾分类示范推广单位。按照规定,两小区应选聘19名垃圾减量分类指导员从事宣传、指导、监督、服务等工作,政府部门按每名指导员每月600元标准予以补贴。另查,上述两小区分别由某1公司和某2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两小区19名指导员补贴款由时任两物业分公司客服部经理郭某(另案处理)负责领取发放。2014年11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在担任某街道环卫所职员、副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员补贴款发放过程中,多次收受郭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8500元,从而放任郭某对指导员补贴款的使用和处理,致使郭某将领取的指导员补贴款人民币39.9万元予以侵吞。被告人**于2018年2月28日自行到北京市东城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涉案款项已全部追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具有受贿的犯罪事实及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以受贿罪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案另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到案经过,关于对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成立环卫所的批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任免通知,岗位职责说明,干部履历表,营业执照,郭某的职位证明,关于郭某移交垃圾分类指导员补贴的说明,某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某街道工委出具的情况说明,垃圾分类工作相关文件,会议纪要,某街道办事处垃圾分类补贴款科目明细账及财务凭证,垃圾分类小区台账及任务表,垃圾分类指导员补助发放表,收条,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证人郭某、谢某、陈某、张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

辩护人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是:**系自首,涉案款项已全部退缴,且其系初犯,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清)。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八万八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林梅梅

人民陪审员  桂 衡

人民陪审员  刘淑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何改芹

书记员李秋月



苏义飞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055110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兼刑事部主任,200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70
  • 擅长领域:公司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