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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禅城法院不当得利返还

发布者:李广灿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727人看过

花钱请人办事没办成,起诉至法院不当得利判返还

近日,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不当得利案件,判决被告梁荣返还“以为原告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由所收受的不当得利款30000元,但鉴于原告也存有过错,不支持原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2008年,梁荣以为杨某的两个儿子介绍工作及购房为由,收取杨某的现金人民币共30000元,被告收取钱款后对其承诺的事却没有下文。由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取得原告的财产没有合法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的行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但是原告原告本身存在过错,原告对其自己的过错行为应负一定的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延付金和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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