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杨女士等人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先生赔偿损失,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法院判决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黄先生以杨女士三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为由将后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利息损失及贬值损失。近日,该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黄先生称:因为被告恶意保全,在将近三年的时间内,原告一直被冻结的款项己大幅贬值。故原告黄先生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因保全错误给自己造成的利息损失195万余元,并赔偿原告被错误保全款项的贬值损失12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只有基于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才是合法正确的。而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通过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来予以确认。所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生效判决的支持,应当作为衡量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的认定条件之一。原被告双方之前因股权转让发生诉讼的受理法院根据三被告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原告的款项。后该院及上诉法院均未支持三被告的诉讼请求,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查封款项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上述利息损失由法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确定,对于原告请求中过高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查封款项的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黄先生利息损失18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