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进入施工工地,受伤赔偿责任如何分担?
闲着到一个院子里的树下乘凉,结果被正在施工的推土机砸伤,就赔偿问题争论不下,一方认为对方应该赔偿,而对方认为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应自担,到底谁担责?
2011年7月13日13时左右,受害人康晴(化名)在被告大庆鼎智公司院内,被正在施工的推土机勾起的铁管打伤。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单位,有义务保证其施工现场的环境安全,原告在被告的院内受伤,被告负有管理不利的责任,即被告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施工现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非工作人员,亦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处于放任状态,故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日常行为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明知被告单位正在施工,原告在其院内进行活动可能使其受到伤害,仍未避让离开,故原告对其受伤的事实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原告的认识能力,原、被告双方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具有相同过错,应负同等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所受伤情已构成伤残,造成严重伤害,故对其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所主张5000元精神抚慰金数额较高,法院依法酌情保护3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2800元,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即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为136753元。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原告自担一部分损失支持一部分损失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