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旭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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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指南

作者:丁旭姣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5次举报

交通事故诉讼指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是为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时,对受害人及其家属在第一时间进行补助,但目前,有些不法分子,采用各种投机的做法,试图通过买卖案件,伪造证据的手段,以达到非法获益的目的,这不仅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保险公司造成损失,更对社会资源的分配造成极大的不公。本指南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分析,进而有效地提出客观、合法、公平公正的法律意见。

一、庭前准备工作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状原件按被告人数另加二份提交(起诉状详见附件1);

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与原告相关的材料:

(1)对于车辆损失应该以车主(车辆所有人)作为原告,并提交行驶证和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2)对于发生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案件,一般以受害人作为原告,若受害人为未成年人,需列明法定代理人,并提供法定代理人证明,如户口本、出生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若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由其法定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作为共同原告,提交法定继承人证明,不愿起诉的应提供书面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与被告相关的材料:

(1)一般情况下应将司机(被告一)、车主(被告二)、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公司(被告三)列为共同被告;需提交: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复印件(或提交到交警大队打印的车辆信息表、人员信息表、保险信息表)。

(2)原告坚持仅起诉司机、车主或保险公司一方的,要在起诉时明确表示放弃对其他方的诉权。

5.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用A4纸复印并整理成册,按被告人数另加一份提交。

(1)原被告责任的认定,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事故中受害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书及火化证明;要求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出生日期等情况证明。

(3)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包括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4)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包括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鉴定费票据、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

6.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提供相应委托代理材料。

(二)通过召开研讨会认真研读被告的答辩状与其提供的证据,针对性的给出代理意见并形成书面代理词。

被告接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审查被诉案件

1、认真研读起诉状,审查原告的证据材料,查找其主攻方向,选择可能的突破口。

2、审查受案法院是否为被告所在地法院(注:被告数人,任一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权管辖。)或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否则须及时向受案法院书面提出管辖异议;

2、调取所诉交通事故案卷,查漏补缺。将原告的《民事起诉状》、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含法院邮寄送达的信封)、保险合同资料、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诉讼证据整理为诉讼案件卷宗;

4、针对原告的起诉,准备自已的证据。

(二)做好应诉准备                                                                                                                                  

1、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

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人伤医疗费用,编制《医疗费用审核明细表》,并载明核减的项目、金额及其核损所适用的依据;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4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之规定,审查因交通事故伤亡的该农村居民是否提供了城镇暂住证、房屋租赁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经营(工资)收入完税证明等,以确定其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和主要收入来源地是否为城市,审核其伤残(死亡)赔偿金;

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有固定收入者的工作单位提供的工资性收入减少证明(注:①有固定收入者因公外出交通事故受伤,系公伤,一般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减少;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外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休息期不长的,一般也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减少;③有固定收入者受伤,医勘人员须到伤者的工作单位和税务机关调查,以核实其工资性收入是否减少。)和医勘人员调查取得的无固定收入者的职业证明,审核其误工费;

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审查该被扶养人是否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二个必要条件(注:有无劳动能力须进行劳动能力司法鉴定),审查该被扶养人与该交通事故伤(亡)者是否具有法定的扶养关系(注:有无法定扶养关系须具备扶养双方系直系亲属关系的户籍证明),审查该被扶养人是否还有其他扶养人(注:须调查被扶养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等家庭社会关系情况),以审核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合理;

5、按照国家制定的伤残评定标准,审查原告方提交的交通事故伤残人员的伤残评定等级等是否合理,不合理的须要求法务人员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重新鉴定;

6、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和保险条款之约定,根据审查核定的各项人伤费用,确定保险公司应当负责支付的保险赔款。

7、审查保险合同,具体审查:(1)投保单是否由投保人签署;(2)该事故是否在投保期限内;(3)保险合同订有特别约定的,保险单和投保单载明的特别约定是否一致;(4)拒赔事项是否符合保险免责条款所列的情形;(5)拒赔是否具有必要的证据资料。

(三)庭前材料准备

建议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7日内完成证据材料的搜集整理工作,

通过召开研讨会认真研读原告的起诉状,有针对性的给出答辩意见并形成书面答辩材料。

1、提交答辩状(范本见附件二)。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有反诉因素的,可以在答辩中提出反诉。

2、提交证据复印件(一般为一式两份)。证据应当与答辩状一同在收

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给法院。提供的证据包括程序方面的证据、事实方面的证据。

(1)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三个条件:证据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无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因素。

(2)提交证据时,要将所有证据按照一定的顺序整理成册,附上证据目录(范本见附件三)并装订,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复印件。注意证据材料原件的顺序要与复印件顺序一致,证据原件在开庭时带上。

(3)提交电子证据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注意事项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b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c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提前向法院提出申请:

  a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b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c注明出具日期;

  d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3、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应一并提交受诉人民法院。

4、准备代理词。在开庭前应当撰写好代理词(范本见附件四),同时要准备好法庭查证辩论的提纲。                  

二、出庭注意事项

   法院一般会在开庭前将开庭传票寄送给原被告,原被告在收到传票后应当积极开始准备出庭,出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带齐诉讼材料

原被告应当将开庭所需的所有材料整理归类带至法庭,包括原告的诉状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据原件、答辩状、代理词及与本案相关的材料、稿纸、笔、出庭人员的身份证件(或律师证、律师函)等,提前做好材料备份,确保万无一失。

(二)注意出庭礼仪

   1、仪表方面,应诉人员出庭时应当着制服或正装,制服、衬衣、领带、鞋袜等衣饰应当保持整洁。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外露衬衣下摆,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运动鞋、旅游鞋等与制服不相称的鞋子。女性工作人员出庭时可以化淡妆,但不得着超短裙、吊带衣裙、短裤、背心等服装,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代理律师应当着正装或者律师袍出庭。                    

2、仪态方面,坐姿端正,落落大方,发言时注意与法官的眼神交流,避免多余的手势。

3、语言方面,使用普通话,规范用语,吐字清晰,不急不躁,尽量做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                                                      

(三)遵守法庭纪律

出庭人员建议按照受诉人民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提前15分钟左右到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应诉的出庭人员,应当遵守法庭纪律,规范应诉行为,尊重法庭和法官,服从审判人员指挥,未经法庭准许,不得随意说话或者发问。

此外,还要注意开庭前将手机等通信设备调至静音或关机状态。

三、庭审程序指引

(一)开庭预备阶段

接受书记员核对身份,根据审判长的询问及时提出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关人员的回避申请;回避申请未予批准的,可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分为当事人陈述和法庭调查二个阶段,

原被告应依下列规定操作:

(1)当事人陈述阶段

a、原告宣读起诉状。

b、被告在原告宣读《民事起诉状》后,进行民事答辩,或在审判长的提示后进行民事答辩。

(2)法庭调查阶段

①原告方举证与被告方质证

A、原告方举证:原告应就其索赔的项目向法庭举出相对应的证据,且证据均应为原件或当庭与原件核对无异,否则被告须在法庭辩论时向法庭明确表示对该索赔项目及金额不予认可:a、医(药)疗费用,原告须当庭举出医疗费票据、医药费票据、用药清单、门诊费票据等;b、护理费,原告须当庭举出载明住院时间的医疗费票据、护理人员的姓名、职业等证据;c、误工费,原告须当庭举出载明住院时间的医疗费票据、载明养时间的法医或医疗机构证明、伤者职业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执业证等)、个人收入完税的证明、有固定收入者收入减少的证明、无固定收入者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明;d、残疾(死亡)赔偿金,伤(亡)者系城镇居民的须当庭举出法医鉴定报告、死者销户证明、户籍证明,伤(亡)者系农村居民但要求按城镇居民赔偿的须举出城镇住所的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其连续居住城镇一年以上的证明(如暂住证)、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明(如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个体摊位的工商证明或税费收据等);e、被扶养生活费,被扶养人系未成年人的须当庭举出被扶养人户籍证明、被扶养人与伤(亡)者的法定扶养关系证明和、被扶养人的其他扶养人人数等情况证明,被扶养人系成年人的须举出该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注:1、应由劳动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原则上年满六十周岁的成年人可不需劳动能力鉴定。)、该被扶养人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注:如有子女赡养的则视同有生活来源)。

B、我方的质证:被告须对原告方举出的每一份证据当庭审查,审查分为形式审查与内容审查,审查要点:a、形式审查,重点审查原告的证据是否为原件、是否涂改、字迹是否清晰、法医鉴定的机构和人员是否具有省司法厅核准的鉴定资质、户籍资料是否由户籍管理机关加盖户籍管理印章、完税资料及证明是否加盖税务机关的税务专用印章等,如证据的形式有瑕疵,被告必须当庭提出异议,提请法庭不予认可;b、内容审查,如原告举出的证据内容不客观、不真实,如原告举出的证据与我方医勘调查所取得的证据不符,被告必须当庭提出异议,并提请法庭不予认可。

②被告方举证

A、事前作为证据的整理、排序,并编制《证据目录》。

B、被告须当庭举证的有保险单、投保单、医疗(药)费核损清单、医勘人伤调查资料、现场查勘资料等证据。

C、保险免责,被告方应重点举证的证据有:a、投保人签署的《投保单》,要证明的是保险人已对保险条款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b、保险合同条款,要证明的是双方约定了保险免责的事项;c、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人签名认可的《现场查勘记录》或《医勘记录》,要证明的是免责事实客观存在;d、查(医)勘人员制作的调查笔录,进一步佐证免责事实的客观存在。

D、损失证据,被告方应重点举证的证据有:a、经医保部门审核签注的基本医疗(药)费发票,或医勘人员调查收集的人伤住院用药清单、医疗(药)费用审核清单及适用标准,以及保险合同条款,要证明的是保险人依约只负责人伤基本医疗费用;b、医勘人员人伤调查时,所取得的伤者、护理人员的身份、职业调查证据,所取得的被扶养人调查证据,要证明的是原告方的相关证据是否属实。

E、被告方举证的证据均要来源于现场查勘资料、医勘资料和应诉准备阶段调查取得的资料,特别是要对原告方的不实证据,相应提出被告方的抗辩性证据(如:如举出报案电话录音和现场查勘的调查笔录,证明标的车系无证驾驶,以支持被告方的拒赔主张;举出医勘人员先期取得的伤者居住地、职业等证据,以抗辩原告方提出的按城镇居民赔偿和不实年收入证据,达到法庭支持被告方按农村居民和真实年收入赔偿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的主张。)。                                                                                                            

(三)查证辩论阶段

1、法庭辩论时,以法庭调查阶段提出的证据为支撑,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依据,全面阐述表明原告/被告的主张及其理由,一般须事前准备书面的代理意见或辩论提纲;

2、相互辩论阶段,原被告双方的辩论,应向法庭指出其事实错误或观点错误,让法庭全面理解并采信自己的观点,切忌辩论观点及内容模糊,切忌与对方陷入无意义的争论。

3、最后陈述阶段

法庭查证辩论结束时,根据审判长的询问发表最后陈述意见或者补充意见;法庭询问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若双方同意调解,则确定调解方案;若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合意,则在法院宣判后,签收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4、原被告签收《民事判决书》后,确定上诉的,须撰写《民事上诉状》,在签收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十五日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5、二审上诉开庭审理,适用一审应诉的相关操作规定。

(四)注意事项

在庭审时应注意观看电脑屏幕,若出现书记员记录错误的,可以在发言时及时向法庭提出。

四、判决履行

1、被告签收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或不决定上诉的一审判决书后,必须及时将诉讼案卷资料进行理算,及时催促理算、核赔,必须要在判决明确规

定的履行期内支付该保险赔款;保险赔款原则上依法院书面指定的帐户支付。

2、迟延履行判决,法院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的,须及时按法院的要求填制并报送本单位财产状况,须及时向法院说明迟缓履行判决的原因,并明确

表明尽快履行判决的时间。

四、依法上诉、申请再审及申请抗诉

(一)上诉

若原告/被告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范本见附件五)。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书面审理或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原告/被告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出庭参加诉讼。                                    

(二)申请再审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原告/被告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应当根据再审人民法院的要求参加再审程序。对原一审案件的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对原二审案件的再审,适用第二审程序的规定。                                        

(三)申请抗诉

原告/被告不服再审裁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


丁旭姣律师,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有9年执业经验,目前为数家企业及村委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擅长处理离婚纠纷、金融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420********97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