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恋爱期间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原告唐某与被告谭某于 2023 年 3 月确立恋爱关系,双方相处八个月后,在 2023 年 11 月中旬正式分手。恋爱交往过程中,唐某先后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累计向谭某转款187024 元。其中微信红包合计 3404 元,微信转账共计 24820 元,银行转账总额达 138000 元。
唐某表示,自身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开展这段恋情,案涉款项均属于以结婚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因最终二人未能步入婚姻,赠与所附条件无法成就,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方理应返还钱款。据此,唐某选取单笔金额 1000 元及以上的款项,主张返还合计 166400 元。双方分手后,唐某多次要求谭某退还款项均遭拒绝,无奈之下诉至法院维权。
庭审中,被告谭某当庭作出答辩,否认原告诉称的部分事实,主张双方分手系原告过错导致,同时辩称部分转账仅为临时过账资金,还有钱款用于两人同居期间日常消费、购置衣物等共同开支,因此不同意返还任何款项。
原告唐某委托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唐明兰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全程诉讼工作。代理律师结合案件证据、当地民俗及司法裁判规则,梳理转账明细、厘清款项性质,围绕 “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应予返还” 这一核心主张展开举证与辩论。
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全部转账事实后,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婚恋交往习俗作出认定:恋爱期间单笔 10000 元以下的转账、日常微信红包,属于一方为维系情感自愿作出的普通赠与,依法不予返还;而单笔金额超过 10000 元的大额转账,应当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恋爱关系终止、结婚目的无法实现,赠与解除条件已达成,受赠方需返还对应款项。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某返还120000 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814 元,由原告自行负担。本次维权中,在律师专业代理下,当事人成功追回大额恋爱赠与款项,合法财产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唐明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