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明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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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与重庆XX公司、重庆XX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唐明兰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1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杨X因与被上诉人重庆XX公司、被上诉人重庆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杨X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杨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杨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唐明兰律师1997年毕业于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现系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31149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5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