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杨X因与被上诉人重庆XX公司、被上诉人重庆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X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杨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杨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唐明兰律师